修案反使总检长掌生死大权,国际特赦促全面废死
政府提呈《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修正案,废除强制死刑罪,但国际特赦组织马来西亚分会力批此修正案赋予总检察长更多权力,无疑是行政干预司法,无意真正落实废除死刑。
政府提呈《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修正案,废除强制死刑罪,但国际特赦组织马来西亚分会力批此修正案赋予总检察长更多权力,无疑是行政干预司法,无意真正落实废除死刑。
国际特赦组织马来西亚分会今早发文告表示,新法案不过是旧酒新瓶,政府无意真正落实废除死刑。
“他既不是法官,也不是审讯过程中立的一方,却能够掌握生死大权。这是完全无法令人接受的。”
该组织呼吁马来西亚政府和国会议员,立即重新检讨有关修正案第39B条文,并把权力全数归还予法官。
要求暂缓所有死刑
此外,该组织重申无条件废除死刑的立场,提出废除强制死刑的新法案仅针对贩毒罪案,强制死刑仍然存在。
“死刑不是有效的阻吓措施,这正是马来西亚超越死刑的最佳时刻,回到问题的根本,对症下药。”
根据该组织2016年的报告,马来西亚是全球针对毒品相关罪案执行死刑的仅存7个国家之一。
该组织不满政府不断推托延迟废除死刑,并要求暂缓执行所有死刑,同时重启国会有关允许死刑法律条文的辩论。
国际法禁止鞭刑
此外,该组织指出尽管国际法已禁止酷刑,最新修正案仍然保留鞭刑。
根据此法案修改第39B条文,赋权法庭决定判处贩毒罪成者死刑或终身监禁,若罪成者被判终身监禁,则需要面对最少15下鞭笞。
“马来西亚在保障人权方面应该多作努力。我们希望国会可以辩论这项具有争议的修正案,以便作显著的改善。”
该组织指出此新法案与新加坡于2012年废除强制性死刑的条文相同。
2012年,新加坡国会通过《1933年滥用毒品(修正)法案》,废除运毒及拥有轻微谋杀意图所面对的强制死刑,而法庭可判符合资格的运毒跑腿和轻微谋杀者终身监禁。
政府昨日向国会提呈《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修正案一读,废除对贩毒者实施强制死刑的刑罚。
其中,增设的第39(2A)条文阐明,罪成者必须满足4项条件才能免于死刑。其中,罪成者必须获得总检察署发出证书,以证明被告协助警方、肃毒机构或关税局打击贩毒活动。
公正党峇东色海国会议员苏仁德兰大力谴责,指新增条文有违分权原则,侵害司法权独立。
这项法案将在本季国会进行二读和三读。


确定要删除留言?
此后将无法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