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委会择定5月9日星期三为大选投票日的决定,备受外界的非议,惟选委会今天表示,投票日落在工作天并不是新鲜事。
《马新社》报道,选委会今日发文告指出,根据过去的选举记录,有数届的投票日均落在工作日,分别是1959年的第一届全国大选、1982年第6届大选、1995年第9届大选,以及1999年第10届大选。
另外,对政府颁布投票日为特假一事,选委会表示欢迎,同时呼吁并鼓励雇主商议,予以已受委托成为大选工作人员的雇员,在当天享有特假或适当放行。
它补充,颁布投票日为特假是合理的,不应有争议;此外,提前公布大选日期,也让选民拥有充足时间安排行程等等。
禁止员工投票将触法
选举委员会也提醒雇主,随着政府列投票日为特别假期后,任何禁止雇员履行选民义务者将面对5000令吉罚款,或1年的牢狱之灾。
选委会主席莫哈末哈欣说,根据1954年选举违规法令第25(1)条,在投票日当天仍营运的雇主,必须予以足够的时间让雇员投票,任何雇主都不能扣除雇员的薪资,或基于他们期间没有上班而施于惩戒。
“根据1954年选举违规法令第25(3)条,不允许雇员成为选民出外投票的雇主,将罚款5000令吉或入狱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