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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修改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令
Jan 3, 2006 5:56 PM
更新: Jan 29, 2008 10:21 AM

民主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表示,增加199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令下的不安全工作措施罚款,并修改1956年民事法法令下的不公平条款,将可以记念刘文鸿博士的意外惨剧。

他说,职业安全与健康总监阿布峇卡仄曼承认,至少30巴仙的建筑工地安全评估属于不令人满意或更糟水平,使人震惊不已,因为这等于让国人的生命面对风险。

“为确保有关发展商认真看待工作安全措施,罚款额必须增加,以使他们了解,没遵守者必须付出重大的代价。”

他在文告中表示,行动党对刘文鸿博士的家人致哀。

应判强制性监禁

“在199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第17条款下,雇主对公众人士有责任,即公众人士不面对安全或健康的风险。若雇主没遵守,将触犯第18条款,如果被判罪名成立,最高罚款5万令吉或坐监最高2年或两者兼施。”

他表示,一家公司因疏忽造成致命意外事件发生,只不过被罚款最高5万令吉,或者非强制性的最多2年监禁。

提高赔偿额

“同样情况下,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条款,任何人因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将被强制坐监至少2年,但不超过10年及罚款不少过5千令吉及不超过2万令吉。比起坐监,罚款取代人命是不足够的。因此,因为疏忽造成他人死亡的雇主应面对像陆路交通法令条款下的刑罚那般,被判强制坐监至少2年,但不超过10年。”

他指出,1956年民事法法令第7条款也应被修改,在现有的条款下,赔偿额非常有限。

“对一个55岁以下者,最高赔偿额是15年收入。而55岁以上者,死者家属不能根据收人索偿,而只能索取最高1万令吉的葬礼费用,即使死者生前每月入息高达10万令吉。这种赔偿额显然对意外受害者极不公平,而只有利于保险公司。”

他说,目前是政府检讨与增加罚款至适当程度的时候,虽然没有东西可以取失去的生命,但人命应有其实际的价值,而非被降低至无意意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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