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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组织认为,当局应该修改刑事程序法典第23条文,因为有关条文赋予警方绝对的权力在无需逮捕令下,纯粹以“嫌疑”的罪名扣留有关人士。
警察监督和人权委员会表示,若上述条文依然存在的话,程序法典的其他大部分都受到忽略。
警察监督和人权委员会是在一份厚达106页的“2005年马来西亚警察报告”中说,“有99巴仙的案件,警方滥用本身的权力以最方便的方式,通过第23条文来逮捕嫌犯。这是我国最严重被滥用的法律条文”。
应先调查后才扣留嫌犯
该报告指出,根据国际的标准,警方必须先进行调查后才进行逮捕工作,但是在马来西亚却是刚好相反的。
它也说,在英国有超过90巴仙的嫌犯在24小时内获得释放。
警察监督和人权委员会法律顾问乌达亚古玛表示,这显示警方可以事先进行调查后,才传召嫌犯录取口供。
“但是,在马来西亚的警方却是将嫌犯带进来做调查。”
一再延长扣留侵犯公民自由权
除了第23条文外,上述报告也提到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条文是我国第二“最被滥用”的法律条文,因为该条文赋予推事权力批准长达14天的扣留令。在扣留令届满后,警方可以无限次的再申请延长扣留。
该报告宣称,这也导致出现泛滥的“一系列扣留令”,侵犯了扣留者在调查期间的公民自由权。
该报告建议修改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条文,以便让警方先进行调查工作后才逮捕嫌犯。
警察监督和人权委员会也要求所有扣留嫌犯的审讯必须公开进行,而不是像目前般在推事办公室内进行。
上述报告也呼吁修改刑事程序法典第377条文,以便只有公共检控官有权进行检控工作,而非任何警员。
“他们的权力必须分开,警察应该专注调查工作而不涉及检控工作。”
这份报告也已经提呈给首相署法律事务部长纳兹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