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竞争委员会(MyCC)去年指电召车服务公司Grab触犯《2010年竞争法令》,建议开罚8600万令吉。Grab随后入禀法庭,挑战该罚款建议的合法性。

诉方是由Grab公司(Grab Inc),与其相关的Grabcar有限公司和MyTeksi有限公司共同组成。

他们是在去年12月30日,透过Messrs Shanthi Kandiah Chambers律师楼,向吉隆坡高庭申请司法审核。

根据《当今大马》所浏览的申请书,Grab希望取得庭令,以撤消竞委会去年9月23日所提出的罚款建议。

求判竞委会违法

Grab要求法庭宣判,大马竞争委员会无权在其网站及去年10月3日的一场记者会上,宣传和传播一则题为“大马竞委会认为Grab滥权,建议罚款8600万”的新闻稿。

此外,他们寻求法庭判决,大马竞争委员会执行长依斯干达(Iskandar Ismail)针对此事,接受商业媒体《The Edge》采访,已违反了《2010年竞争法令》。

该采访在去年11月18日,刊登在一篇题为“Grab须在12月31日前向竞委会提交书面解释”的文章。

不知调查援引条例

另一方面,Grab声称,大马竞争委员会在2018年12月3日展开调查,但并未充分告知Grabcar和Myteksi(或统称为Grab Malaysia)有关调查一事,以及它们如何违反了竞争法令第10(1)条文。

“申请人认为,答辩人执行的调查,存在严重的程序不当,违反了自然公正原则。”

《竞争法令》第10(1)条文阐明,一家企业禁止以单独或集体的方式,滥用其在商品或服务市场中的主导地位。

质疑竞委会未审先判

Grab也直指,竞委会在整起调查中,表现出明显偏颇,例如对媒体公布其罚款建议,以及接受《The Edge》相关采访,形同对Grab未审先判。

如此一来,Grab形容,竞委会在调查中身兼调查者、检控官和法官,“几乎不可能执行公正不阿的调查,得出不偏不倚的结果。”

无论如何,根据电子司法系统,这项司法审核今早9点于吉隆坡高庭审理,主审法官为诺丁哈山(Nordin Hassan)。

事缘,去年10月3日,依斯干达召开记者会指,电召车服务公司Grab关联的3家公司,涉嫌触犯《2010年竞争法令》,建议罚款8680万令吉。

依斯干达强调,这只是他们的建议,并非最终的决议。

他说,这是因为Grab滥用了自己在电召车市场的主导地位,对旗下司机施加多项限制,不让他们为其他市场竞争者提供或宣传广告服务。

“Grab有机会为自己辩护,随后我们才会决定他们是否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