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一名待业人士被控妨碍志愿警卫团执行限行令任务,而获判坐牢三个月。
《马新社》报道,现年35岁的丘富强(译音,Hew Foo Keang)在通译员宣读罪状后,向吉隆坡地庭法官艾扎阿都拉昔(Mohamed Aizat Abdul Rahim)承认有罪。
丘富强面控蓄意妨碍志愿警卫苏国强(译音,Seow Kok Keong)及扎曼胡里(Zaman Huri Bonta)执行限行令任务,而触犯刑事法典第186条文。
根据该项条文,一旦罪成,可获判监禁高达2年,或罚款最高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这项罪行是昨天在西冷路(Jalan Silang)的甲洞横街人民组屋(PPR Pekan Kepong)一带,晚上11点10分发生。
无法出示身份证
副检察司丽雅诺(Ellyna Nor Azmal)要求严惩被告没有在限行令期间全力配合公仆执勤,以达到杀鸡儆猴的效果。
来自国家法律援助基金(National Legal Aid Foundation)的代表是被告的律师。他以被告是初犯且已为其罪行道歉为由,请求地庭法官轻判。
此外,丘富强在案发时,因无法向警员费沙(Mohd Faisal Abd Razak)出示身份证,而触犯了另一项罪状,即《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n)条文。
因此,地庭再裁决他入狱一个月,两项罪刑从昨天逮捕日即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