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行期拒绝临检袭警,二男子判监两个月
两名男子昨天在法庭承认袭击执勤警员,遭法庭判处坐牢两个月,进而成为限行令期间的首宗判决。
《马新社》昨天报道,31岁的店员苏根达兰(S. Sugendran)和37岁的安巴拉甘(M. Annblagan)向法庭承认,武力袭击警员聂法依都鲁(Nik Faidrul Nik Fauzi)。
因此,吉隆坡推事庭昨天判决两人抵触刑事法典第353条文罪名成立,监禁两个月。
两名男子昨天在法庭承认袭击执勤警员,遭法庭判处坐牢两个月,进而成为限行令期间的首宗判决。
《马新社》昨天报道,31岁的店员苏根达兰(S. Sugendran)和37岁的安巴拉甘(M. Annblagan)向法庭承认,武力袭击警员聂法依都鲁(Nik Faidrul Nik Fauzi)。
因此,吉隆坡推事庭昨天判决两人抵触刑事法典第353条文罪名成立,监禁两个月。
根据该项条文,一旦罪成,可获判监禁最高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警员追赶发生扭打
这项罪行是于3月19日下午5点发生,当时聂法依都鲁正在吉隆坡班底内区(Pantai Dalam)某交通灯路口处,执行限行令职务。
期间,苏根达兰和安巴拉甘骑着摩哆经过,聂法依都鲁认为两人行迹可疑,因此指示他们停车接受临检。
不过,他们俩不但拒绝,而且还踩油门加速试图逃离。接着,聂法依都鲁追赶二人,并在逮捕期间与二人扭打。
副检察司依雅(Illya Syaheedah Mohd Razif)昨天之前在庭上表示,两人竟然在限行令期间犯罪,应受严惩以杀鸡儆猴。
苏根达兰和安巴拉甘并没有律师代表。他们以得照顾家庭为由,恳求法庭轻判。
无法出示身份证触法
此外,两人也因在案发时无法向聂法依都鲁出示身份证,而触犯了第二项罪状,即《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n)条文。
根据该项条文,一旦罪成,可获判监禁不超过3年,或罚款高达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推事庭在两人认罪后,判决苏根达兰必须缴付罚款2000令吉或监禁两个月;而安巴拉甘则获判监禁三周,而且刑罚即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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