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呈文件才能缓还贷款,国行发现疏忽后有新宣布
国家银行之前宣布,银行将自动提供客户6个月的贷款缓还期,唯昨天却改变相关程序。原来,这是因为国家银行的一时‘疏忽“所致。
3月24日,国行宣布,所有银行从4月开始一律自动提供客户6个月的贷款缓还期。
但是,国行昨天突然宣布,所有“租购融资”(Hire-Purchase)和定息伊斯兰融资的客户需提呈额外的文件,才能展延偿还贷款。
尽管如此,国行昨晚又发文告澄清,这两类贷款者其实不需“申请”展延偿还贷款,他们只要完成一些文件上的手续,让缓还贷款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家银行之前宣布,银行将自动提供客户6个月的贷款缓还期,唯昨天却改变相关程序。原来,这是因为国家银行的一时‘疏忽“所致。
3月24日,国行宣布,所有银行从4月开始一律自动提供客户6个月的贷款缓还期。
但是,国行昨天突然宣布,所有“租购融资”(Hire-Purchase)和定息伊斯兰融资的客户需提呈额外的文件,才能展延偿还贷款。
尽管如此,国行昨晚又发文告澄清,这两类贷款者其实不需“申请”展延偿还贷款,他们只要完成一些文件上的手续,让缓还贷款具有法律约束力。
“较早前声明,是为了处理程序上的课题,以便能根据《1967年租购法令》和伊斯兰教义的要求,赋予缓还贷款法律效力。”
国行也为此表达遗憾。
“对于这项宣布可能引起的混淆与焦虑,我们深感遗憾。”
借贷者需同意才生效
一名知情的官员告诉《当今大马》,国行是因为之前忽略了《1967年租购法令》中的条款,所以如今才针对“租购融资”的贷款者补加程序。
“当银行答应他们的客户,不会针对他们的租购融资(缓还贷款)征收附加收费后,才发现了这一点。”
该名消息要求匿名,因为他们不获准发表评论。
《1967年租购法令》不允许,银行在贷款者未明确地准许下,单方面更改“租购融资”协议。
该法令的第39条文阐明,除非贷款者或其代理同意,否则针对“租购融资”协议的任何改动都将不会有法律效力。
根据有关条文,贷款者可以通过签署一份附加协定来表达同意。
怕借机征收额外费用
国行较早前的文告指示,银行机构通知贷款者有关协议条款上的更改,而引起议论纷纷。
该文告指出,银行机构将为“租购融资”和定息伊斯兰融资的客户,提供协议条款的更改细节。
“其中应包含,修改后的付款时间表及任何付款金额变化的信息,包括在暂缓还贷款期间正常利率/利润率带来的付款金额变动。”
个人理财网站《Ringgitplus》的一篇文章也揣测,要求贷款者签署附加文件将让银行有机会,向展延偿还贷款的“租购融资”和定息伊斯兰融资客户征收额外的利息。
之前,银行不会向展延偿还贷款者,包括“租购融资”和定息伊斯兰融资的客户,征收额外的费用。
国行昨晚的澄清未提到,展缓偿还这两类贷款,是否可能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不过,国行强调,选择从4月1日起缓还贷款的客户可以改变主意。他们可以通知银行,然后继续按时供款。
金融机构预计在今天(5月1日)宣布,如何针对欲展延偿还贷款6个月的客户,做出政策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