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4点26分更新

吉隆坡高庭今天裁决反贪会胜诉,而可以充公彭亨州马华据称源自一马公司的83万5258令吉资金。

高庭法官莫哈末加米尓(Muhammad Jamil Hussin)是今午在法庭上,宣布上述判决。

去年6月,反贪员会援引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向法庭入禀诉讼,向41个人与单位追讨挪用一马公司的2亿7000万令吉资金。

根据盖然性衡量下判

莫哈末加米尓念出判词时指出,法庭是在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56条文下,运用民事诉讼案的“盖然性衡量”(balance of probabilities)举证标准,作出上述判决。

第56条文赋权反贪会,若资产充公后12个月内没有任何诉讼,反贪会可向法庭申请在此条文下充公这些资产。

法官表示,起诉方在“盖然性衡量”的举证标准上成功证明,83万5258令吉跟彭亨马华2013年3月收自前首相纳吉的300万令吉有关,而该笔资金为非法活动的收益。

他说,起诉方不需等到纳吉在其刑事案罪成后,才充公彭亨马华的资产。

目前,纳吉身陷多项罪控,其中包括涉及总值22亿8000万令吉的一马公司案,4200万令吉的SRC国际公司案件和窜改一马报告案等。

无法证明捐款来源

莫哈末加米尓指出,彭亨马华不曾否认在2013年3月从纳吉获得300万令吉的支票捐献,反之只是辩称账户中的83万5258令吉19仙是来自其它捐款来源。

“答辩人不曾否认收到纳吉的300万令吉。答辩人说,他们已经花掉了这300万令吉,剩余的83万5258令吉19仙是来自其它捐款来源。”

“答辩方有责任证明,83万5258令吉19仙源自其它地方。”

“可是,答辩方最终办不到(证明资金来源它处)。他们没有提供,任何银行账户(的账单来)证明,它来自其它来源。”

反贪会的代表律师为法拉(Farah Yasmin Salleh)副检察司、彭亨马华的代表律师为Ben Chan和Ken Low。

Ben Chan之后告诉记者说,他会咨询其当事人,是否对今日的裁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