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安华特赦案:申请方指特赦局呈错误建议
律师凯鲁阿占日前入禀挑战公正党主席安华两年前获得特赦,安华与特赦局则向法庭提出撤案申请。吉隆坡高庭开审此案,代表律师哈聂夫向法院指出,特赦局当时提供了错误的建议。
凯鲁阿占是于今年2月26日,即喜来登政变期间,入禀法院申请撤销安华两年前获得国家元首之特赦,指特赦的程序有误且违宪。
下午4点26分更新
律师凯鲁阿占日前入禀挑战公正党主席安华两年前获得特赦,安华与特赦局则向法庭提出撤案申请。吉隆坡高庭开审此案,代表律师哈聂夫向法院指出,特赦局当时提供了错误的建议。
凯鲁阿占是于今年2月26日,即喜来登政变期间,入禀法院申请撤销安华两年前获得国家元首之特赦,指特赦的程序有误且违宪。
吉隆坡高庭法官阿达尔(Akhtar Tahir)负责承审此案,而今日审理的是安华与特赦局的撤案申请。
凯鲁的代表律师哈聂夫今日在开案陈词时指,法院应拒绝撤案申请,以便双方在主案完整地辩驳数个事项。
哈聂夫指出,这些值得辩驳的事项有:特赦局的成立是否不妥当、特赦局是否向国家元首提出错误的建议,以及国家元首批准特赦权限涵盖范围等等。
惟哈聂夫强调,这并非质疑或挑战国家元首发出特赦的权力,而是探究特赦局是否错误解读《联邦宪法》第42(1)条文赋予元首的特赦权,而向元首提供错误的特赦建议。
宪法第42(1)条文阐明,所有案发在吉隆坡、布城及纳闽这些直辖区的罪行,经法院审讯后,国家元首有权授予特赦、缓刑及暂缓执行刑罚;各州的统治者或州元首,则有权为发生在各州的罪行授予特赦、缓刑或暂缓执行刑罚。
哈聂夫说:“我们要说的是,(宪法的)用词是‘特赦、缓刑、暂缓执行’(pardons, reprieves and respites),意味着只是针对判刑(sentencing),这不能超出于此。”
“联邦宪法没说,元首可以撤销定罪。”
委托第二律政司违宪
针对特赦局的成立不妥当的指控,哈聂夫辩称,这是由于时任总检长阿班迪委托时任第二律政司赵雅比卢弗菡(Zauyah Be Loth Khan)主持2018年5月16日,是否劝告国家元首特赦安华的会议,而非委托时任第一律政司恩库诺费沙(Engku Nor Faizah Engku Atek)。
哈聂夫说明,这违反了联邦宪法第42(5)条文。依据该条文,时任总检察长阿班迪仅能将他在特赦局的职权委托给恩库诺费沙。
他补充,此举显示阿班迪已错误使用他的权力。
2018年5月14日,随着前朝希盟政府执政中央,时任首相马哈迪宣布阿班迪即时放假,并由律政司长恩姑诺费沙取而代之。
联邦宪法第42(5)条文阐明,特赦局由联邦政府的总检察长、州首长与统治者或州元首所委任的不超过3名成员组成。总检察长可以在任何时候,通过书面文件,将他作为特赦局成员的职务,委托给别人。
指起诉人非当事人
代表特赦局的高级联邦律师纳特拉伊德利斯(Natrah Idris)则回应,国家元首已适当地行使联邦宪法第42条文所赋予的权力,特赦安华。
纳特拉接着要求法庭申请给予更多时间,以针对国家元首特赦的权力,准备更深入的陈词(submission)。法庭批准这项申请。
安华代表律师里拉(J Leela)则说明,起诉人凯鲁阿占的申请没有合理原因,因此法庭应批准其当事人的撤案申请。
她辩称,诉讼申请没有清楚表明,元首特赦安华如何侵犯起诉人的权益。
“起诉人完全是(元首特赦安华案)局外人。他没有说明,他的权益如何因此事而受到侵犯。”
高庭将于9月21日裁决,是否批准安华的撤案申请。
高庭也裁定特赦局与安华的律师团队,于8月21日呈交书面陈词,以说明宪法所赋予国家元首特赦的权限,以及特赦局在2018年5月是否有妥当设立。
元首全面特赦安华
凯鲁寻求撤销的是国家元首2018年5月16日批准的特赦。当时,国家元首是在获得吉隆坡特赦局、纳闽特赦局和布城特赦局的劝告下,御准全面特赦安华。
凯鲁阿占去年10月以个人名义入禀法庭,挑战华淡小违宪,惟隔月遭联邦法院驳回。
后来,他二度为此入禀高庭,而吉隆坡高庭在2月12日已批准马华、董教总等14造介入该案,成为答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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