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分析】以简单直接的语言,为你梳理脉络

2020年原本是充满变化的一年,面对2019冠病疫情席卷全球,马来西亚也因为落实行动限制而经济受到巨大冲击。

本季国会提呈了三项有关2019冠病的法案,涉及调整破产门槛、政府如何动用国库救市,以及公司及个人履约义务方面的修法及立法。这三项法案它们分别是什么用途?让《当今大马》为你爬梳重点。

1.《2020年政府融资临时措施(冠病)法案》Temporary Measures For Government Financing (COVID-19) Bill 2020

财政部长东姑扎夫鲁8月6日向国会提呈《2020年政府融资临时措施(冠病)法案》一读,下文简称“冠病融资法案”。

 简言之,此法案有两大重点:(1) 寻求提高国债占GDP的比率;(2)寻求同意设立总额450亿“2019冠病基金”(Kumpulan Wang COVID-19 或 Covid-19 Fund)。

提高国债占GDP比率限制

疫情之下国民生产总值(GDP)出现重挫,若国民及企业收入减少,预计也将影响政府税收。

换言之,政府收入减少之际又要推动多项巨额的经济振兴计划,极可能需要发债来获得资金,进而增加国债。

马来西亚2009年曾宪报颁布,自我限制“债务占GDP比例”必须维持低于55%。此新法的第3条文拟将限制提高至60%。

惟必须注意的是,这项所谓“临时措施”的法案第1(2)条文设定,此法的有效期限为2020年2月2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此法生效时,2009年所宪报的“债务占GDP比例55%上限”则将会暂时无效。

当冠病融资法令2023年1月1日失效之后,该宪报则重新恢复有效。

追溯力合理化救市政策

大马政坛2月底爆发喜来登政变,惟2月27日马哈迪仍然担任首相时,宣布了首个经济振兴计划

其后,首相慕尤丁3月27日公布“爱民经济振兴配套”(PRIHATIN);4月6日追加推出“爱民经济振兴配套-中小企业措施”(PRIHATIN PKS);6月5日公布“短期经济复苏计划”(PENJANA)。

一般而言,政府必须透过每年的《财政预算案》或《附加财案》寻求国会批准政府的所有营运及发展开支。

面对冠病疫情来袭并迅速打击经济之际,无论是希盟或国盟政府都曾推出经济振兴政策,但这些花费,其实并没有列入去年通过的2020年财案之中。

有鉴于此,这项冠病融资法案具有追溯力,当法案在国会三读通过时,就“合法化”了自2月27日起的各项经济振兴措施的政府支出。

冠病基金的设立及使用

此外,这项冠病融资法列明总额450亿令吉的支出用途;其中“薪资津贴、续聘及聘雇津贴与培训计划”类别的168亿令吉为最大笔的支出,占总额的37.3%;其次是“国家爱民援助金”(BPN)的112亿令吉支出,占总额约24.9%。

同时,法案第7条文也规定财长必须按照《1957年财政程序法令》第16(1)(c)条文,每年准备《2019冠病基金财政支出报告》。

法案第5(1)条文规定,冠病基金只能用于法案列表中阐明的经济振兴及复苏计划;第5(2)条文则赋权财长设定各项计划的经费额度;若特定计划有余款,财政部长有权将之运用在其他冠病相关计划。

法案也规定,这项法令在2022年12月31日届满之际,冠病基金款项必须在半年内缴清支出;若冠病基金有余款,则财政部长应将之转到《1957年财政程序法令》第二列表中的发展基金。

完成上述基金转移之后,冠病基金将视同终止,国会下议院则必须修订《1957年财政程序法令》第二列表将“2019冠病基金”字眼删除。

2.《2020年破产法令修正案》 Insolvency (Amendment) Bill 2020

基本上,《2020年破产法令修正案》的最大重点是提高破产门槛。

同时,这项修正案也寻求赋权予掌管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在“特殊情况下”再自行调整“特定时期”的破产门槛。部长决定后即可宪报落实,惟事后仍需回到国会提呈。

为了拉高破产门槛,此法案建议修改《1967年破产法令》第5(1)(a)条文,将原本阐明的破产门槛为“5万令吉”修订为“10万令吉”。

至于新增的第5(1A)条文,则允许掌管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在部长认为不违反公共利益的特殊情况之下,经咨询财政部长后,透过宪报公布的方式,宣布在“特定时期”内调整法令第5(1)(a)条文破产门槛数额。

新增的第5(1B)条文则阐明,援引第5(1A)条文修订破产门槛的特定执行期限截止后,破产程序则必须依照原有的5(1)(a)条文处理。

新增的第5(1C)条文则规定,部长援引第5(1A)条文修改破产门槛的政令,并宪报公布及落实之后,必须在最可行期短期内(as soon as practicable)提呈国会。

首相署部长达基尤丁在今年8月12日将上述修正案提呈国会一读。

 3.《2020年减缓冠病冲击临时措施法案》(Temporary Measures for Reducing Impact of COVID-19 Bill 2020)

简单来说,大马政府自今年3月18日开始颁布限行令及各项防疫措施,无可避免地冲击了各领域的企业营运,也影响许多人的工作。因此,政府希望透过此临时措施法,缓解个人或机构的在既有合约的履约义务。

首相署部长达基尤丁8月12日提呈《2020年减缓冠病冲击临时措施法案》一读,下文简称“冠病缓冲法案”。这项法案内容涵盖甚广, 最大重点在于第7条文。

第7条文规定“任何因援引《1998年传染病防治法》所颁布的措施,而无法履行法令列表中的各类型合约之义务者,合约另一方不可履行其权利”。

7种履约义务暂时豁免

目前,这项法案中列出的合约种类有7种:

1. 建筑相关:建筑工程合约、工程顾问合约,以及其他有关建筑材料、器材、人员供应的合约;

2. 因建筑合约或供应合约而衍生出的执行保证(Performance bond)或同等保证;

3. 各类专业服务合约;

4. 非住宅不动产的租约;

5. 任何场地、住宿、设施、交通、娱乐、餐饮、货品或服务提供的合约,包括任何商业会议、旅游奖励、峰会、展览、销售活动、演唱会、表演、婚礼、派对,或任何社交聚会或体育活动;

6. 《1992年旅游业法令》所定义的旅行社所签订的合约,以及在大马推动旅游的相关合约;

7. 宗教朝圣相关合约。

其中,第3项“专业服务”看起来范围甚广,不过法案并无详细阐明究竟定义为何。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法案的第8条文也赋权“掌管法律的部长”(the Minister charged with the responsibility for law)透过宪报增删上述合约种类列表。

若有纠纷可选择调解

根据法案第9条文,涉入合约纠纷的双方“可以透过调解”(may be settled by way of mediation)达致协议。法律用词一般以“shall”来指涉“必须”,但这项条文却使用了“may”的字眼。

法令也赋权部长自行设定调解流程,包括指定调解人、制定调解人职权范围、调解方式及裁定方式。

不过,调解的相关细节并没有写入法案之中。

法案只说明,涉及合约纠纷者,可在调解下达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涵盖限行期开始至年底

相较于前述的两个法案,此法的结构较为复杂,分为19个部分。

整个临时措施法令预计落实2年,惟法案各个部分又各自设定了不同的落实期限。

法案亦赋权首相透过宪报,超过一次宣布延长此法的有效期。

无论如何,关于履约义务方面,第5(1)条文说明“无力履约”的有效期可追溯自今年3月18日限行令开始的第一天,直至2020年12月31日。

不过,若合约纠纷发生在3月18日至法令生效日之间,并在这段时间已执行任何裁决,这些裁决仍视为有效。

简言之,这项法令不适用于已结案的合约纠纷。至于那些限行令颁布后无法履约,但尚未解决纠纷者,这项法案可谓“及时雨”。

16项法令的“限时修订”

由于若要落实这项缓解履约问题的临时措施法,所牵涉的法令多达16项。

法案第三至第十八部分,全都用以叙述16项法令的修订细节,大部分的法条修订都有特定的时限。

无论如何,法案第3条文规定,若此法与下列16项法令条文互相抵触时,则以《2020年减缓冠病冲击临时措施法案》为准。

1. 1953年时效法令(Limitation Act 1953)

2. 沙巴时效法(Sabah Limitation Ordinance)

3. 砂拉越时效法(Sarawak Limitation Ordinance)

4. 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令(Public Authorities Protection Act 1948)

5. 1967年破产法令(Insolvency Act 1967)

6. 1967年租购法令 (Hire-Purchase Act 1967)

7. 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 (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99)

8. 1951年动产扣押法令(Distress Act 1951)

9. 1966年房屋发展(控管与执照)法令(Housing Development (Control and Licensing Act 1966)

10. 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11. 1981年私人职业介绍所法令(Private Employment Agencies Act 1981)

12. 2010年陆路公共交通法令( Land Public Transport Act 2010)

13. 1987年商用车辆执照局法令(Commercial Vehicles Licensing Board Act 1987)

14. 1964年法庭司法权法令(Courts of Judicature Act 1964)

15. 1948年初级法庭法令(Subordinate Courts Act 1948 )

16. 1955年初级法庭规则法令(Subordinate Courts Rules Act 1955)

由于冠病防疫措施或影响实体的会议召开,此法案也赋权部长透过宪报,规范替代的法定会议(statutory meeting)召开方式。

2019冠病毫无预警地在今年席卷全球,预计短期内疫苗出现以前,人类仍需与病毒共存。这项临时措施法案的解释文字最后一句坦诚地写道:“这项法案将涉及政府的额外财政支出,而总金额目前还未可知。”

本季国会将召开至8月27日,若上述3项法令能获得国会下议院三读通过,最快预计今年9月方可施行。上述法案二读及三读时,亦可能出现增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