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报道

作为第一个在刑事案中罪名成立的前首相,纳吉依然获得警察护驾,而政府也没有撤回这些前首相的特别待遇。

行动党拉美士国会议员彭学良在国会提问中质疑,为何纳吉在罪名成立与获判监禁12年后,依然享有警察护驾等前首相的特别待遇。

不过,掌管特别事务的首相署部长礼端指出,目前没有明文规定罪成的前首相会失去这些特别待遇。

他在11月5日通过书面答复彭学良说,按照《1980年国会议员(薪酬)法令》(237号法令)第12条文,卸任首相的福利是由内阁所决定。

“由于首相是个应持续受尊重且肯定其贡献牺牲的职位,第237号法令第21条文规范了几项便利、福利及特别待遇,而内阁有权决定前首相可获哪些津贴、便利及特别待遇。”

“内阁既定的前首相现有便利(kemudahan)及特别待遇(keistimewaan)中,并没有明文说明法院裁决罪成的前首相无资格享有这些既有的津贴、便利及特别待遇。”

前首相贡献应受尊重

礼端也提到,首相作为宪法第43条文所阐明的国家行政最高领袖,为元首提供治理国家的劝告,其付出和贡献本就应受尊重及肯定。

他说,《1980年国会议员(薪酬)法令》已制定首相的薪资、津贴、退休金及奖励金,还有其他各项特别待遇,包括首相卸任后的福利。

他也举例,大马第一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身为重要国家领袖,因争取独立及贡献及牺牲良多,因此亦设有《1971年东姑阿都拉曼退休法令》(Akta Pencen Tunku Abdul Rahman Putra Al-Haj 1971)保障其退休金及前首相特权。

吉隆坡高庭7月28日裁决纳吉在SRC国际公司案的7项罪控全部成立,入狱合共72年与罚款2亿1000万令吉。纳吉已经入禀上诉,目前正在保外候审。

由于刑期同时执行,即使纳吉上诉失败,最多只需入狱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