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纳吉在SRC案罪成入狱,负责提控本案的前总检长汤米汤姆斯终于打破沉默,接受《当今大马》专访,讲述着手处理SRC案的点滴。

SRC案几经拖延,审讯的最后更发生多场戏剧性事件,从要求法官退审,到纳吉代表律师拒绝陈词,过程可谓是跌宕起伏。

无论如何,纳吉最终还是锒铛入狱。目前,备受瞩目的莫过于纳吉是否能够获得国家元首的特赦。

汤米汤姆斯将在本系列四篇专访,剖析SRC案的各个阶段。首篇,他讨论SRC案的背景和提控的缘起。

接下来,他会在第二篇及第三篇讲述审讯程序、不寻常的展延,以及联邦法院裁决的意义。而最后一则专访,汤姆斯则会阐述特赦程序值得关注的焦点。

希盟在2018年5月上台,汤姆斯接手总检察长职务,就陆续提控多名涉贪的政治人物。除了纳吉,还有纳吉的妻子罗斯玛、巫统主席阿末扎希、总秘书阿末玛斯兰、巫统华玲国会议员阿都阿兹、布城国会议员东姑安南、京那巴当岸国会议员邦莫达。


为什么你当时提控的第一起案件是SRC案?从法律角度而言,这是最直接的案子吗?

可以这么说,是这个案件找上了我。因为律师必须依赖指示做事,而在此案,则是需根据调查文件做事。

所以,是副检察司和我一起以律师的身份,阅读某些人交来的调查文件。是反贪会而不是其他机构负责调查。

反贪会证实了之前的传言,前任总检察长阿都干尼(Abdul Gani Patail)在位期间,相当深入地调查该案,最终在2016年7月被撤职。所以,后来只需继续这项工作。

后来,这些文件交到我手上。这是(总检察署最先提控此案的)主要原因。事实证明,SRC案是最容易证明的,因为你撇开旁枝末节,就是4200万令吉被偷了。

最初你亲自处理此案,后来交给外部检控官。为什么你不选择总检察署内的检控官?

我在开始工作的一两天内,就组建了两个负责一马公司案的团队,分成刑事和民事两类。这是我们在2018年7月4日提控的情况。当时所有成员都是内部人员。

前两三次出庭的都是副检察司。过后我们发现,这个案子需要阅读大量的文件,这有助于证明案件,但你需要能够掌握这些文件的律师。

律师不仅仅是要阅读文件和理解它们,你需要掌握脉络,还得要有处理公司、商业和金融欺诈案子的经验,这类律师会更加理解此案。

这就是为何我决定寻求外援。我在2018年8月31日国庆日那天宣布,委任苏莱曼阿都拉(Sulaiman Abdullah)负责SRC案,哥巴斯里南负责一马公司案和其他事务。

就形式上而言,SRC案并非一马公司案的一部分。它们是分开的。为了方便了解,大家都把它当做是一马公司金融欺诈案的一部分,但严格来说它不是。

我决心找到最优秀(的检控官)。对我而言,律师来自哪里并不重要,公共机构还是私人界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

我在总检察署是代表大马人在工作,大马人值得拥有最好的律师。就像2019冠病疫情发生时,没有人会在意大马最好的医生和最好的医院,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他们都应该为全民健康和福祉合作。

你提到,SRC案是最容易处理的案件,其中一个原因是文件非常齐全,会议记录和银行账单都在。在其他刑事或民事案中,保有那么多“当时”的文件是常见的吗?

我不能一概而论,但我起诉的所有案件中,包括纳吉的五宗案件、其他政治人物的案件,以及罗斯玛的案件——假设有15或20宗同类案件,大多都保有很多文件。

你所谓的“当时文件”(contemporaneous documents)是什么意思?

以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金钱为例。SRC是一家实收资本(paid-up capital)为2令吉的公司。那些骗子需要贷款,因此就瞄准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想要借贷40亿令吉。

公务员退休基金局说得很对,按照信用风险的理由,他们连10令吉都不能借给这家公司,因为它没有实收资本和历史交易记录。

那时,公务员退休基金局被游说,基于政府担保而提供贷款。一旦政府提供 40亿令吉的担保,就变得无风险了。事情就是这样,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在政府担保的情况借出了40 亿令吉。

“当时文件”指的是,内阁会议记录、SRC公司及公务员退休基金局之间的往来信函、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的会议记录、SRC公司的决议,以及银行付款收据。这些文件会由银行职员及政府人员准备,公司则按照日常业务的方式履行职责。

你的意思是,支持这项交易的文件?

对。法庭会重视当时文件,因为有人准备这些文件,代表交易在当时是真实的。可能有人后来出现不良意图,但通常可以假设,当一个人创建当时文件时,(交易)是可信的。因为一旦签署,就很难毁约。

当你委任外部检控官,总检察署内部是否有反对的声音?外部检控官是免费提供服务对吗?

其实没有(反对意见)。一开始没有人反对。副检察司都很喜欢苏莱曼,因为他们当中有许多人受过苏莱曼的指导。他们也尊重哥巴斯里南,所以大家对他们俩没有意见。

苏莱曼和哥巴斯里南都是提供义务服务,完全不收钱。

后来,西谭巴兰(V Sithambaram)进来取代苏莱曼,苏莱曼身体不太好,难以接手那么庞大的案子。

一开始,西谭巴兰是义务服务,我们支付他的飞机票和旅馆费用,因为他是在槟城执业。但案件越来越复杂,比我们预想的还要耗时,我们决定付费给他。我们在高庭审讯期间开始付他钱,我预计这会持续到上诉庭和联邦法院。

完全无人提出反对。我想,如果我们继续委任更多外部检控官,才会引起总检察署内部的不满。

所以,其他案件,如霹雳(前)行动党领袖的强暴案、詹德拉穆扎法(Chandra Muzafar)女儿的谋杀案件、新山巴士的案件等,这些备受关注的案件都是由总检察署的副检察司处理。

SRC案审讯之初,我记得你想要在每次审讯后召开记者会,但由于许多纳吉支持者干扰,你决定停止这计划。但同时,纳吉代表律师沙菲宜,却在每次审讯后发表他们对法官的意见。你认为,沙菲宜的记者会有影响民众对案件的看法吗?

律师一般上不爱谈论他们处理的案件,其实律师公会也有条文禁止这么做。副检察司都保守和谨慎,不谈论案件,这是一般案件的情况。

但在这类牵涉全国公共利益的案件,没有什么案件比前首相被控更大的了,公众非常想要了解此案。第二,就像你说的,沙菲宜和其律师团常开记者会,所以我们担心,如果不反击,他们可能自动赢得公共舆论。

所以我们最初决定要开记者会,但没有任何副检察司愿意这么做。我当时说,我会主持第一场,然后接下来由其他人负责,因为我也不曾喜欢公开讨论自己处理的案件。所以我做了一次,并受到骚扰,因为我没用马来文来发言,这让我决定不再继续公开评论此案。

后来,我们说服了西谭巴兰,他接手发表控方版本的说法,所以媒体能够报道控辩双方的说辞,并由媒体决定他们想报道什么。

纳吉毕竟是前首相、资深政治人物、前巫统主席,要起诉他会面对什么困难吗?

我们很清楚,法律团队要秉公对待此案,被告是谁并不重要。

我在审讯的开案陈词中强调,《联邦宪法》第8(2)条阐明,在法律面前,所有大马人,包括生活在马来西亚的外国人,都是平等的。

这是此案基础,从准备提控到审讯,我们都秉持这信念。一旦你接受这点,他(纳吉)就与其他被告没有不同。他和律师可能讨论过其他权利等课题,但在我们看来,他和其他被告没差别。

你有没有受到任何政治压力?

没有,绝对没有,我们能够全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