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公司案续审。一名银行分行经理供称,前首相纳吉于2011年至2013年间,授权SRC公司时任执行长聂菲沙转账数百万令吉,但仍需为相关汇款负责。

乌玛德薇(R Uma Devi)是第37名控方证人,她在AmBank的拉惹朱兰路(Jalan Raja Chulan)分行担任经理。

她今日在吉隆坡高庭接受副检察司纳瓦(Najwa Bistamam)盘问时解释,这等同纳吉转账,而需为这些转账负责。

她透露,纳吉此前致函该银行,分别任命聂菲沙(Nik Faisal Ariff Kamil)为尾号为694、481、880、898、906银行账户的受权人。

纳吉在其中志期2013年8月26日的信函中,一次过任命聂菲沙为AmPrivate Banking-1MY(尾号为880)、AmPrivate Banking Banking-Y1MY(尾号为898)和Amprivate Banking-MY(尾号为906)的受权人。

乌玛德薇(上图)指出,这封志期2013年8月26日的信件证实,纳吉对这些转账负有责任,如同是他亲自转账。

上述三个账户是于2013年7月31日开户,并于2015年3月9日关户。

生效至客户通知终止

至于尾号为694和481的账户,纳吉则是透过志期2011年3月10日的信件,授权于聂菲沙。而根据乌玛德薇解释,这些授权会立即生效,并会持续至客户通知终止授权。

上述两个银行账户分别于2011年1月17日和18日开户,双双于2013年8月30日关户,而1243万6711令吉87仙的余额,也在当日转账至末尾号为880的账户。

此外,乌玛德薇供称,银行于2013年8月27日,因收到纳吉连同汇款单和账单的信件,批准从尾号为694的账户,转账1亿5000万令吉到尾号为880的账户。

她也供称,另外两笔共6062万9839令吉43仙的款项,分别于2011年2月24日和6月14日,汇入尾号为694的账户。

她表示,AmBank拉惹朱兰路分行的电脑打印文件能够证明此事。

法庭下周一继续审讯

乌玛德薇也是SRC案的控方证人。

本案将于下周一续审,承审法官为柯林(Collin Lawrence Sequerah)。

纳吉在本案被控25项控罪。其中4项为滥权贪腐罪,涉及22亿8293万令吉;另外21项罪名则为接收与转移超过20亿8147万令吉的非法收益。

根据控状,纳吉的4项滥权贪腐罪是在2011年2月24日至2014年12月19日间,于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AmIslamic银行分行犯下。

至于21项洗钱罪,则是纳吉在2013年3月22日至8月30日间,于同一家银行分行犯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