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菲宜洗钱案表罪是否成立,高庭1028下判
吉隆坡高庭择定10月28日,裁定资深律师沙菲宜在洗钱案中是否表面罪名成立。
主控官阿夫再尼赞(Afzainizam Abdul Aziz),以及沙菲宜代表律师哈温德吉星(Harvinderjit Singh)和法瀚(Farhan Read)今天分别发表结案陈词。
下午3点43分更新
吉隆坡高庭择定10月28日,裁定资深律师沙菲宜在洗钱案中是否表面罪名成立。
主控官阿夫再尼赞(Afzainizam Abdul Aziz),以及沙菲宜代表律师哈温德吉星(Harvinderjit Singh)和法瀚(Farhan Read)今天分别发表结案陈词。
哈温德吉星辩称,涉案的950万令吉乃是沙菲宜为国阵、巫统提起46宗选举诉讼(election petition)的报酬。纳吉当时为国阵兼巫统主席。
此外,哈温德吉星认为,针对沙菲宜的4项控罪存在缺陷,并未揭露实际的洗钱罪行。
他举例,第3、第4项控罪乃是沙菲宜涉嫌向内陆税收局虚报收入,控方却将之列为洗钱罪。
他认为,这是因为控方无法列出实际金额或特定资产,而这是举证洗钱罪的先决条件。
不过,阿夫再尼赞随后反驳道,控罪拟得很恰当,且控方提控沙菲宜的关键在于他试图向税收局隐瞒950完令吉的收入。
他表示,沙菲宜购买价值930万令吉的独立式公寓,并将20万令吉用于其他用途,以隐瞒这项收入。
随后,承审法官莫哈末加米尔(Muhammad Jamil Hussin)择定在10月28日早上9点下判。
共传召8名证人
沙菲宜是于2018年9月13日面控,而庭审则于2021年5月21日开始。
今年5月12日,控方完成举证,共传召证人8名。
沙菲宜是前首相纳吉一马公司案代表律师,于2018年9月13日被控2项罪名,即收取纳吉签发的2张总额950万令吉的支票,并汇入其联昌银行个人户口,但他否认有罪。
此外,沙菲宜也被控虚报2013年12月31日,以及2014年12月31日截止的税额,已抵触《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3(1)(a)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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