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3点03分更新

吉隆坡高庭裁决,资深律师沙菲宜的950万令吉洗钱案2控罪表罪不成立,当庭获释。

承审法官莫哈末加米尔(Muhammad Jamil Hussin)裁定,控方未能证明沙菲宜罪控的表面证据确凿。

沙菲宜是前首相纳吉一马公司案代表律师,于2018年9月13日被控2项罪名,即收取纳吉签发的2张总额950万令吉的支票,并汇入其联昌银行个人户口,但他否认有罪。

此外,沙菲宜也被控虚报2013年12月31日,以及2014年12月31日截止的税额,已抵触《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3(1)(a)条文。

无法证明是非法收益

莫哈末加米尔今天指出,控方无法证明2张分别值430万和520万令吉的支票,是非法活动的收益。

他认为,控方证人只证明有关支票曾汇入沙菲宜的银行账户,而被告本身没否认收到该笔款项。

“控方不能证明,这些钱是非法活动的收益。”

此外,莫哈末加米尔点出,控方无法证明,纳吉或任何人涉及任何非法活动。

“若要证明430万和520万令吉是非法活动的收益,控方需证明有关款项源自的非法活动。”

“根据控方的供词,我发现没有证据显示,430万和520万令吉涉及任何犯罪行为。”

希望控方不要提上诉

阿夫再尼赞(Afzainizam Abdul Aziz)为本案主控官,沙菲宜的律师则是哈温德吉星(Harvinderjit Singh)。

沙菲宜之后接受媒体访问时,向法庭和辩护团队致谢,并希望控方不要上诉。

“(高庭)的论证很合理……特别是针对有关汇款(接收纳吉的支票)到底是否抵触《2001年反洗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

控方等待检长指示

不过,控方尚未决定是否提出上诉。

《马新社》报道,主控官阿夫再尼占副检察司在审讯后受询时说,控方会等待总检察长的指示,以决定是否提出上诉。

沙菲宜被控于2013年9月13日至2014年2月17日期间,在联昌银行武吉东姑分行犯下上述罪行。

控方自2021年5月21日开始传召8名证人供证,并于5月12日完成举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