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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赴巴基斯坦骗次被告回国<br>上司:特种队没使用C4炸药

炸尸案第二被告西鲁的上司,在去年11月编造故事指西鲁的妻子对他报警,以便将身在巴基斯坦值勤的西鲁“骗回”吉隆坡协助调查炸尸案。隶属警方特别行动部队(UTK)的西鲁,当时正在执行保护首相阿都拉的工作。

“我告诉他,他的前妻针对他报警,我必须带他回国解决此事,以维护警队的形象。我知道他当时正面对婚姻的问题。”

举国瞩目的蒙古女郎炸尸案今日进入第13天,控方第11名证人--警方特别行动部队(UTK)副指挥官马斯特(Mastor Mohd Ariff)助理总监在沙亚南高庭上这么表示。

次被告苦苦追问回国目的

由于西鲁涉及阿旦杜亚的谋杀案,马斯特在去年11月5日,与两名特别行动部队成员飞抵巴基斯坦首都伊斯兰堡,并于当天在一家酒店房间内会晤西鲁,之后就立即携带西鲁一起飞回吉隆坡。

他表示,在拉合尔与曼谷转机时,西鲁一直苦苦追问带他回国的真正原因。

“因为他不相信本身是因为妻子报案而被带回国。我告诉他,当我们乘坐从曼谷飞往吉隆坡的马航飞机时,才会告诉他真相。他不断催促我透露真相,但是我的答案却始终不变。”

盘问马斯特的副检察司敦玛吉问到这里,就要求法官休庭,明日续审。敦玛吉当时还回过头来对法庭内的记者们微笑,似乎是故意吊记者们的“新闻瘾”。

上一堂特别行动队入门课

较早前,马斯特还为法庭上了一堂免费的“特别行动部队入门课”,说明这个警方精英部队的架构、工作内容、训练过程、炸药和枪械的管理系统,以及第一与第二被告的职责。

30岁的第一被告阿兹拉首席警长,以及35岁第二被告西鲁伍长,皆隶属警方特别行动部队,两人被控在去年10月19日晚上10时至隔日凌晨1时谋杀蒙古女郎阿旦杜亚。

马斯特表示,阿兹拉是在2003年1月8日加入特别行动部队,去年10月案发时隶属该部队底下的潜水突击队(Combat Diver),属于警官级队员,能够全天候佩戴枪械,包括在没有值勤的时候。

西鲁则在1996年1月23日加入特纳行动部队,案发时在通讯单位任职,属于普通主力队员(operative),只有在值勤时才能够佩戴枪械。

他表示,两名被告皆受过该部队的基础训练,其内容包括如何以炸药配置炸弹,以供不同的用途。所有部队的主力成员都须接受这项基础训练。

询及该部队的成员是否都是爆炸专家时,马斯特回答说,“我不会说是专家,那只是在基础阶段”。

当敦玛吉问及C4炸药时,马斯特指那是一种塑胶炸药,但是该部队并没有使用C4炸药。 塑胶炸药是一种具有强大爆炸力的炸药,须配合其他炸药一起使用。

媒体在早前报道炸尸案时,指死者阿旦杜亚是先遭杀害,之后再被人以C4炸碎毁尸。

阿兹拉警阶较高可指挥西鲁

马斯特说,阿兹拉也接受过两项专门训练,即保镖训练和潜水突击;西鲁则没有受过任何的专门训练。不过,两人都须轮流执行保护重要人物的工作。

“他们参与保护工作,不过只是轮流执行,不是长期保护某名特别重要人物(VVIP),这些特别主要人物就是马来西亚首相和副首相。”

马斯特也指出,虽然西鲁不是阿兹拉的直属上司,但是由于阿兹拉属于高级警官,而西鲁只是低级队员,因此西鲁必须接受阿兹拉的所有任务指示,而且不能有所质问,这是部队里的规矩。

承认队员或没归还剩余炸药

此外,马斯特也承认,虽然该部队成员要从仓库里,取出炸药供训练和任务使用,都必须经过有关的程序,但是可能存有队员没有把剩余的炸药归还仓库的可能性。

他也同意敦玛吉的说法,即归还剩余炸药的行为,取决于队员的诚信。该部队也没有检查队员的私人住宿,以搜查军火、炸药或子弹的程序。

另一方面,阿斯特表示,两名被告都拥有汽车,西鲁拥有一辆铃木吉普车,不过马斯特忘了吉普车的车牌号码,也忘了阿兹拉的汽车是什么款式。

根据控方污点证人罗哈妮查之前的供词,她与阿兹拉在阿都拉萨位于白沙罗的住家前,将 阿旦杜亚 载往武吉安曼,之后阿旦杜亚上了一辆青色铃木吉普车维特拉(Vitara),该吉普车由一名戴着青色鸭嘴帽的不明男子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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