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双方今日为炸尸案的“案中案”进行陈词,辩方致力证明第二被告西鲁是在受压迫与混乱的情况下向其上司招供,而且警方也没有根据程序取得次被告的招供,因此该份招供书不可接纳为法庭证据。但是控方却坚称西鲁的招供,是出于自愿。
西鲁的代表律师卡玛鲁(右图)在沙亚南高庭形容,西鲁是一名“完全混乱的人”,而且被其上司即警察特别行动部队副指挥官马斯特(Mastor Mohd Ariff)助理总监形容为“机械人”。
“就连最简单的问题也能让他混乱,不是一名精明的证人,否则他应同意我在盘问时所提出的问题,因为我维护的是他的利益,但是他却多次否定我的问题。”
在上周四炸尸案的“案中案”审讯中,西鲁在供证时多次 反复无常 ,而且数次要求重复提问,甚至还向法官表示本身不了解问题,感到很混乱。
这个“案中案”是为了裁决,西鲁在去年11月6日从曼谷飞返吉隆坡的班级上,向马斯特做出的招供书是否出于自愿,能否接纳为法庭证据。
卡玛鲁今日指出,法庭裁决时,必须考虑西鲁容易混乱、不能分析问题的思考能力,因为这将显示他的招供并非出于自愿,而是为了换取某些利益或免于惩罚。
他也列举5大理由阐明西鲁招供书为何不能呈堂:
(一)控方没有履行举证责任
控方没有传召另外两名与马斯特一起飞往巴基斯坦,护送西鲁回国的警员出庭作证,他们是重要证人,能够证明西鲁招供时的情况,是否受到威胁与劝诱。
(二)遭警方逮捕却没给于警告
从巴基斯坦的伊斯兰堡一直到吉隆坡国际机场的回国途中,西鲁都受到马斯特与另外两名警员的监视与看守,个人自由受到限制,因此这是一项逮捕行动,但是马斯特却没有根据刑事法典程序第113条文给于西鲁警告,因此西鲁所有的口供都不能成为法庭证据。
(三)在警方监管下不能招供
若西鲁不是遭警方逮捕,而是受到警方的监管,那么根据证据法令第26条文,任何的招供都必须在推事或法官面前进行,否则就不得成为法庭证据。
(四)非自愿性招供
根据证据法令第26条文,非自愿性招供可以分为劝诱、威胁与允诺;若根据判例法(case law),不自愿性招供还包括出现压迫性情况(oppressive circumstances)。
马斯特首先欺骗西鲁,指其前妻对他报案,导致他陷入不安与焦虑,之后又以指挥性的语气指他面涉及谋杀,而西鲁的思考能力明显无法面对这些状况,因而陷入不安和恐惧,处于严重的压迫之中。
(五)没根据正式程序招供
马斯特当时掌握案情,有意让西鲁招供,并在之后向刑事调查组报告,而且他也了解西鲁的招供将在法庭上对西鲁不利,甚至不断追问西鲁,根本是在履行警察盘问官的角色,然而,他却没有根据刑事法典程序第112条文记录西鲁的口供,并让西鲁确认与签署。
控方坚称没受威胁或诱导
不过,主控官敦玛吉副检察司(左图)在下午续审时也不甘示弱,列举证据力证西鲁的招供没有出现任何压迫、威胁或劝诱。
敦玛吉指出,根据马斯特的口供,他不曾威胁、诱导或给西鲁任何承诺,而辩方也没有挑战马斯特的口供。当时马斯特只向西鲁表示“没有什么好隐瞒的”,没有要求西鲁招供,也没有象西鲁所说般多次追问,反而是西鲁在2、3分钟后自行招供。
敦玛吉强调,马斯特没有催促或强迫西鲁做出回应。
至于马斯特的“指挥性语气”,敦玛吉认为,那是身为一名行政警官的正常语调,而且西鲁在供证时也表示,马斯特的“语气平常”、“声量只有他(西鲁)一个人能听到”,加上西鲁也承认,马斯特坐在隔壁让他感到光荣。
敦玛吉也否认当时西鲁遭警方逮捕,因为马斯特(右图)不曾通过口头或行动显示西鲁已遭逮捕,而且根据刑事法典程序,他若是逮捕西鲁,必须告知西鲁遭逮捕的原因。
对于控方没有传召另外两名护送西鲁的警官出庭作证,敦玛吉解释说,他们的职责纯粹只是护送西鲁回国,没有参与西鲁招供的过程,因此不算是此案的重要证人。
指在东窗事发下才招供
另外,敦玛吉也不放过西鲁在上周四反复无常的供词,“西鲁承认自己不相信前妻报案的理由(导致他被带回国),他承认一定有一个更加重要的理由,在反复盘问时,他说那个理由就是此(炸尸)案”。
“他还说担心前妻遭到谋杀,这怎么可能呢?他的前妻针对他报案。”
敦玛吉最后总结指出,其实西鲁对炸尸案清楚非常,也了解自己无法掩盖真相,当时的处境已是走投无路,毫无选择。
另一方面,本案第三报告阿都拉萨的辩护律师王健强则表示,马斯特当时告诉西鲁,第一被告阿兹拉已合盘托出此事,西鲁再也没有什么好隐瞒。他认为马斯特的说法已构成劝诱。
“如果这不是劝诱,我不知道这还可以是什么?”
王健强也提出,此案出现4项特别状况,必须获得法官的充分考虑,即马斯特是西鲁的上司、马斯特的任务就是把西鲁带回国、马斯特编造谎话欺骗西鲁,以及马斯特劝诱西鲁招供。
法官明日裁决是否接纳呈堂
法官莫哈末查基在研究了双方的陈词后,将在明日下午2时决定,是否接纳西鲁的招供书作为呈堂证据。
30岁的第一被告阿兹拉首席警长,以及35岁第二被告西鲁伍长,皆隶属警方特别行动部队,两人被控在去年10月19日晚上10时至隔日凌晨1时谋杀蒙古女郎阿旦杜亚。、
现年47岁的第三报告阿都拉萨,则被控在2006年10月18日上午9时54分到10月19日晚上9时45分之间,教唆阿兹拉哈德里以及西鲁阿兹哈乌玛谋杀阿旦杜亚。
若罪名成立,三人所面对的刑罚是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