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尸案审讯
沙亚南高庭今日做出一项重要判决,拒绝接纳蒙古女郎炸尸案第二被告西鲁的招供书作为呈堂证据,也不允许公布招供书的内容。
法官莫哈末查基在裁决这宗“案中案”时表示,由于西鲁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向其上司即警察特别行动部队副指挥官马斯特(Mastor Mohd Ariff)助理总监招供,因此不能成为呈堂证据。
“我认为,根据资料背景显示,马斯特很明显的劝诱第二被告招供。因此,法庭裁决,西鲁并非自愿招供,不被接纳为呈堂证据,同时也不会在审讯中被提出。”
这个炸尸案的 “案中案” 是为了裁决,西鲁在去年11月6日从曼谷飞返吉隆坡的班级上,向马斯特做出的招供是否出于自愿,能否接纳为法庭证据。
当时,马斯特告诉西鲁,警方重案组第二副主任赛伊斯迈披露,第一被告阿兹拉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告诉警方,西鲁就是谋杀蒙古女郎和炸尸的凶手。
指马斯特劝诱西鲁招供
法官认为,马斯特在飞机上向西鲁表示,“阿兹拉已全盘托出此事,因此没有必要再隐瞒”,明显是在劝诱西鲁招供。
“如果不是马斯特(右图)的言语,第二被告会招供吗?”
法官指出,其判决考虑了数项因素,包括马斯特对西鲁所说的话,并非来自赛伊斯迈的指示,而且他也希望获得西鲁的答案,若西鲁拒绝回答,他将会继续追问。
法官说,西鲁曾在供证时表示,他将马斯特当时的谈话视为一项命令,若违抗可能会招致纪律行动、开除或控告。
“我也考虑到,第二被告认为这是一项命令,而且第二被告是下级警员,是不能质问上司命令的机械人。”
法官并不认同控方昨日的 陈词 ,即西鲁在走投无路、毫无选择的情况下自愿招供。
回国时并没正式遭警逮捕
不过,法官也同时否定了辩方的其他论点,即西鲁在招供时已受到警方的逮捕或监管(custody)。他认为,控辩双方都忽略,西鲁前往巴基斯坦是要执行保护首相的任务,并非为了个人目的,因此他在任务解除后,把枪械交回给警方,并不意味着他已遭警方逮捕。
法官进一步说明,西鲁的任务解除后已无须逗留在巴基斯坦,而且西鲁也承认他自愿回国,加上他在飞机上或机场转机时,根本就没有地方可去,因此警方的全程监视并不属于逮捕或监管。
主控官:不是挫折,还有旁证
西鲁的代表律师卡玛鲁事后告诉《当今大马》,他对裁决感到高兴,不过,他相信控方肯定还有其他证据指控其当事人,“但至少我们少了一块心头大石”。
副检察司敦玛吉(左图)则表示,法官的判决对控方来说,并非一项挫折,“我们会依靠其他的旁证(circumstancial evidence)”。
随着法官的判决,“案中案”也正式落幕,敦玛吉继续传召控方第11名证人马斯特供证,并接受辩方律师的盘问。
马斯特在接受卡玛鲁盘问时表示,去年10月19日与20日,也就是案发的时段,西鲁被安排在办公室值勤,“通常在办公室值勤都不会佩戴枪械”。
他也表示,警察特别行动部队不曾接获炸药与军火遗失的报告。
审讯将在明日早上9时15分延续,控方将传召下一名证人供证。
30岁的第一被告阿兹拉首席警长,以及35岁第二被告西鲁伍长,皆隶属警方特别行动部队,两人被控在去年10月19日晚上10时至隔日凌晨1时谋杀蒙古女郎阿旦杜亚。、
现年47岁的第三报告阿都拉萨,则被控在2006年10月18日上午9时54分到10月19日晚上9时45分之间,教唆阿兹拉哈德里以及西鲁阿兹哈乌玛谋杀阿旦杜亚。
若罪名成立,三人所面对的刑罚将是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