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否认公民权修宪案不利弃婴,而是要防堵外国人走漏洞,但维权组织认为,政府错误解读《联邦宪法》附表二第三部分第19B条文,同时应制定更好的政策来解决外国人弃婴的问题。

大马乡区人力资源发展协会(DHRRA)社会保护主任玛丽妮(Maalini Ramalo)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表示,内政部长赛夫丁引用的《联邦宪法》附表二第三部分第19B条文,并不适用于在医院“遭遗弃”的外国人婴儿。

“因为如果父母明显是外国人,那么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如果政府明确掌握了父母都是外国人并遗弃了婴儿的信息,为什么不能追踪这些外国人呢?”

“何况政府有责任监管边境和监控移民活动,这些涉及执法行动。”

玛丽妮(下图)认为,与其将外国人在医院产下的婴儿视为无国籍弃婴,政府应建立双边协议,并根据行政记录把他们登记到相关大使馆。

根据《联邦宪法》附表二第三部分第19B条文,任何在该地点发现的婴儿,应推定为在地出生,并有一名永久居留身份的母亲,除非有人可以否证之。

换言之,此条文适用于父母身份不明的弃婴。

今日较早前,赛夫丁在国会下议院指出,存在外国夫妇在政府医院分娩后遗弃婴儿的案例,并称外国人故意为之,是因为他们知道根据《联邦宪法》附表二第三部分第19B条文,孩子可以自动获得大马公民身份。

因此,赛夫丁强调,公民权修宪案皆在防止外国人钻漏洞,同时否认不利弃婴。

国内外利益相关方应合作

印尼移工关怀组织(Migrant Care)驻马代表王卿荣(Alex Ong)受访时表示,应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看待弃婴和遗弃儿童问题,国内外利益相关方面也应互相合作寻找对策。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仍缺乏全面的政策来解决外国夫妇弃婴或遗弃儿童的问题。”

“看看为什么外国人要遗弃他们的孩子原因。这是涉及到其他部门以及其他政府的复杂讨论。”

王卿荣说,总部位于雅加达的印尼移工关怀组织,在过去几年已帮助超过200名在这里出生的儿童,获得印尼出生证和临时文件以返回印尼。

“他们大多数是在农村的种植园或农场出生的。”

王卿荣提到,在许多案例中,母亲会在怀孕后“逃离”工作场所,因为根据移民法令,雇主是不能聘雇怀孕的移工。

“大多数雇佣合同还规定,若他们想结婚,他们必须回国,再以移工的配偶身份返回。”

“许多人拒绝离开,因为如果可以,他们仍然想在这里工作。

昂贵医费令移工无奈弃婴

秋杰基金会(Yayasan Chow Kit)联合创办人哈蒂尼(Hartini Zainudin)受访时表示,赛夫丁的说法,曲解了贫困移工所面临的严峻困境。

“实际上,将婴儿留在医院的决定是艰难的,因为这涉及昂贵的医药问题,而非阴险或狡猾的计划。”

“在终身负债或确保新生儿得到必要的医疗照顾之间,许多父母是没有选择的余地。”

“这种情况不是选择问题,纯粹是绝望的问题。”

哈蒂尼认为,在讨论公民权修宪案时,不应从刑事或妖魔化角度来看待弱势群体,而应解决移工父母所面对的障碍和不平等。

“提到未付医院账单作为公民权修宪案的理由,只是转移焦点,它使人们忽略了存在的系统问题。”

“焦点应放在让所有人都可获取医疗服务,不管他们的公民身份如何,以防止这类绝望(弃婴)的事件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