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尸案今日进入第22天,控方第20名证人许裴朝(38岁)首席警长今日在沙亚南高庭供证说,警方是在第一被告阿兹拉的带领下在沙亚南本查阿南(Puncak Alam)一处丛林,发现蒙古女郎阿旦杜亚遭枪杀复炸尸的地点,并寻获其骸骨。
隶属吉隆坡警察总部重案组的许裴朝,在去年11月6日下午3时40分,受上级指示带阿兹拉去寻找案发地点。
“首被告自愿带警方到案发地点”
许裴朝(右图)在法官莫哈末查基的允许下,念出当天的查案日记。
“大约下午5时23分,当我在盘问第一被告时,他自愿告诉我说,他能够带我尝试找出蒙古女郎遭杀害的案发地点,但是第一被告不知道该地的名字,也不太确定案发地点,第一被告自愿带领我去该地。”
“下午6时50分,第一被告带我和警员到一处丛林,后来才知道这个地方是雪兰莪梳邦水坝的商业高峰(Puncak Niaga)。我们在一个旷地下车,第一被告观察四周后告诉我和警员,‘就是这个地方’。然后,第一被告带我进入一处丛林,并指那是蒙古女郎遭炸毁的地点。”
“第一被告也向我指出蒙古女郎遭枪杀的地点,距离炸尸地点大约30尺。”
他表示,其他警官较后也带第二被告西鲁抵达该地点,调查工作一直进行至晚上8时45分,警方才离开该地点。
案中案决定是否删除证人证词
不过,许裴朝的证词却受到阿兹拉的两名辩护律师哈兹曼与古迪的反对。他们认为,许裴朝的证词对阿兹拉不公平,因为其证词里有关阿兹拉的谈话,并未经过当事人的确认。
因此,他们援引《证据法令》第27条文,要求法庭召开“案中案”审讯,以听审阿兹拉是否自愿带领警方到案发地点,以决定是否删除许裴朝的证词。
不过,主控官敦玛吉副检察司却反对。他认为没有必要召开“案中案”审讯,因为控方能够证明阿兹拉的行动出于自愿。
经过一轮争论后,法官指示控辩双方在下周一提呈陈词,以决定是否进行“案中案”审讯,以及“案中案”审讯何时举行。
早前此案已召开一个 “案中案” 审讯,最后法官拒绝接纳第二被告西鲁向上级的招供作为法庭证据。
证人:次被告家搜出死者饰物
另外,许裴朝在供证时也表示,他在去年11月6日下午逮捕西鲁后,就在第二天押着西鲁前往后者位于双溪毛糯哥打白沙罗的住家进行搜查。
在西鲁的带领下,警方在这间2房式的租屋单位中,寻获一只手表、一对耳环和一枚戒指。
许裴朝表示,西鲁在接受警方盘问时告知,这些都是阿旦杜亚拥有的饰物。
重案组警官对查案过程一问三不知
较早前,辩方律师在盘问控方第19名证人再努沙玛(Zainol Samah,左图)警监时,这名吉隆坡警察总部重案组的负责警官却一问三不知,显得对案件调查过程不甚了解。
针对辩方律师提出有关查案过程的问题,再努频频表示“不记得”、“不确定”或“不知道”。
他只能肯定阿兹拉是在刑事法典第365条文(拐带)下被捕,至于其余被捕人士包括西鲁、女警罗哈尼查、私家侦探巴拉与助手苏拉斯是在哪个条文下被捕,再努只表示“我不确定”。
再努也不记得巴拉和苏拉斯是在何时被捕、由谁逮捕及扣留多久,甚至不确定另一名私家侦探洪忠明是否曾被警方逮捕过。
受询及他在调查此案的角色时,再努沙玛解释说,此案由武吉阿曼警察总部和吉隆坡警察总部联合成立的一个特别小组负责,并由武吉阿曼刑事调查局第2副总监赛依斯迈和吉隆坡警察总部第2副刑事调查前主任南里总监领导,因此,并非完全由他发号施令。
此外,当第三被告阿都拉萨的代表律师王健强,在庭上出示一份《星报》於今年1月24日的报道,指全国总警长慕沙哈山曾表示,警方已开始调查阿都拉萨早前入禀法庭的申请保释宣誓书内容时,再努沙玛却表示,他不曾受指示调查宣誓书内容。
他也表示,不知道是否有其他警官接获相关指示,甚至不曾读过宣誓书的内容,只是从报章上获知此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