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亚南高庭今早允许召开炸尸案的第二场“案中案”审讯,以决定是否接纳有关第二被告西鲁带领警方起获阿旦杜亚饰物的证词。
经过约1小时半的陈词与争辩后,法官莫哈末查基宣布休庭半句钟以考虑控辩双方的陈词。之后,法官以维护公正为由,批准西鲁的辩护律师卡玛鲁的“案中案”申请。
裁决令控方再一次受挫
这项裁决对控方来说又是一次挫折,若控方无法在“案中案”中获得有利判决,早前获法庭接纳为证据,能够协助控方控告西鲁的证词,将会被删除。
控方第23名证人--祖卡纳因助理警监(左图)在昨日供证时
表示
,当警方押着西鲁到其住家搜查时,西鲁从其房间的衣柜里取出一件黑色外套,并向祖卡纳因表示,“我把饰物收藏在外套里”,并点头与用手指向该3件饰物。
卡玛鲁认为上述证词对西鲁不公平,因此向法庭申请进行“案中案”审讯,以决定是否删除有关证词。
隶属吉隆坡警察总部重案组的祖卡纳因从该外套中,搜出3件相信属于本案死者阿旦杜亚的饰物,即一只Larmes牌子的手表、一枚镶有钻石的金戒指,以及一对耳环。
控辩双方展开一句钟半舌战
主控官敦玛吉副检察司在今早陈词时争论说,法官在证人供证途中有权下令删除有关证词,因此无需召开“案中案”。
不过,卡玛鲁列举多项法庭判例,认为删除有关证词的最佳方式是召开“案中案”审讯,而他的看法获得法官的赞同。
之后法官决定在控方证人祖卡纳因完成控辩双方的盘问后,才进行“案中案”审讯。
阿兹拉笔记出现拉萨父亲名字
祖卡纳因在下午时段供证时透露,他在去年11月12日中午,押着第一被告阿兹拉前往其位于武吉阿曼的警察特别行动部队办事处进行搜查,并没收一个蓝色的手提袋。
他说,手提袋里面有4张A4纸,其中3张是两个手机号码的通话记录,即0173992411以及0173271703,另一张则写有一些电话号码和笔记。
与阿旦杜亚在去年一同前来马来西亚的蒙古友人乌里杜雅较早前供证时指出,0173992411是阿旦杜亚在马来西亚所使用的手机号码。
至于最后一张写有电话号码和笔记的纸张,其左上角竟然出现第三被告阿都拉萨父亲的名字—拿督阿都拉马林巴金达(Dato Abdullah Malim Baginda)、阿都拉萨的位于白沙罗的住家地址,以及一个手机号码012-2132303。根据早前证人的供词,这是阿都拉萨的手机号码。
纸张的左下角则写上马来亚酒店的地址和“房823间”,以及“阿米娜”。
根据马来亚酒店的房客记录,死者阿旦杜亚曾入住该酒店,不过并非823号房,而是801、817与821号房。
纸张中央部分则写上017-3992411,即阿旦杜亚的手机号码;阿都拉萨所聘请的私家侦探——巴拉的名字与手机号码也出现的纸张的右边部分;纸上还有另一个名字苏拉斯(Suresh),旁边写上两个手机号码。
此外,纸张还有其他不知名的笔记与号码。
拉萨办公室起获阿米娜字条
祖卡纳因也表示,他在去年11月13日押着阿都拉萨前往其位于大马天然胶局大厦的办公室进行搜查,没收了两本笔记本、一张粉红色的纸张,以及一台掌上电脑(PDA)。
粉红色的纸张上写着“拉萨先生,请联络我017-3992411。阿米娜”,下面写着两个手机号码012-2132303和012-2409311。这两个手机号码分别属于阿都拉萨和巴拉。
两名警官将为辩方作证
当敦玛吉结束盘问,轮到控方进行交叉盘问时,卡玛鲁却要求法官效仿此案的第一场“案中案”,搁置目前的交叉盘问环节,直接进行“案中案”审讯。
卡玛鲁的其中一项理由,就是他将传召两名警官作为辩方的证人,这是不寻常的现象,因此希望法庭能立即让他们供证,以免因拖延时间而影响他们的独立性。
不过,卡玛鲁并没有清楚说明这两名警官面对什么问题,只透露两人曾经在法庭出现供其他证人辨认,而且他们将成为辩方证人的消息已公开。第一被告律师哈兹曼也赞成卡玛鲁的要求。
敦玛吉则反驳说,“如果他们说的是真相,没有什么好害怕的”。
最后法官决定跟随过去一些法庭案件的程序,让控辩双方结束对祖卡纳因的盘问后,才进行“案中案”审讯。
辩方要知道重案组办公室摆设
有鉴于此,哈兹曼开始盘问祖卡纳因,要求他描述吉隆坡警察总部重案组办公室内的摆设,包括各警官的办公室和部门的位置。
不料,祖卡纳因却表示担心涉及保安问题,无法全盘告诉法庭。法官和敦玛吉也质问哈兹曼,重案组办公室的摆设与此案有何关系,但是哈兹曼依然坚持祖卡纳因作答,并表示将在之后证明该问题与此案的联系。
最后法官接受哈兹曼的建议,指示祖卡纳因先画出办公室的蓝图草稿,以方便明日供证。
30岁的第一被告阿兹拉首席警长,以及35岁第二被告西鲁伍长,皆隶属警方特别行动部队,两人被控在去年10月19日晚上10时至隔日凌晨1时谋杀蒙古女郎阿旦杜亚。
现年47岁的第三报告阿都拉萨,则被控在2006年10月18日上午9时54分到10月19日晚上9时45分之间,教唆阿兹拉哈德里以及西鲁阿兹哈乌玛谋杀阿旦杜亚。
若罪名成立,三人所面对的刑罚将是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