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尸案审讯
炸尸案今日进入第31天,审讯又出现另一份拥有两个版本的报案书,显示调查此案的警官在办案过程中疏忽大意。
第二被告西鲁的辩护律师卡玛鲁(右图)今早在沙亚南高庭,向控方证人祖卡纳因助理警监出示一份由后者所投报的报案书副本,要求祖卡纳因检查其内容。
这时其他的辩护律师、主控官和法官却发现,卡玛鲁的报案书副本内容与他们所获的报案书不同。
这份报案书是祖卡纳因在去年11月7日押着西鲁前往其位于哥打白沙罗的住家,起获3件相信是死者阿旦杜亚的饰物,返回警局后所投报。
住家门牌5-3-7变5-2-4
卡玛鲁的报案书副本上显示,西鲁的住家门牌号码是5-2-4,但是其他人的副本却是5-3-7,两份报案书副本的字体和格式也有所不同,不过都拥有祖卡纳因的签名。然而,警方在搜查住家当天所拍摄的照片显示,西鲁住家的正确门牌号码是5-3-7。
隶属吉隆坡警察总部重案组的祖卡纳因(左图)解释说,那是因为他在当天在西鲁住家取回一张忘了是水电费账单或信封的文件,不巧上面的地址写着5-2-4,导致他误以为那是该住家的地址。
之后他填写与呈交了纠正报案书表格 ,纠正了错误的地址,不过,他在今日没有携带有关表格来法庭,并答应在明日带来。
一起案件出现两次报案书乌龙
加入警队12年,现年34岁的祖卡纳因已经不是首次摆乌龙,法庭在 上周五 也曾出现一份具有两个版本的报案书,同样是由祖卡纳因所投报。
当时祖卡纳因解释,他在第一次投报时忘了写上第二被告的名字,因此在同一天晚上填写与呈交纠正报案书表格,纠正其报案书内容。
但是,至今为止,控辩双方的律师都没有询问祖卡纳因,为何错误的报案书副本会出现在法庭上。
没有阅读报案书内容就签名
祖卡纳因今日继续针对第一份出现错误的报案书解释说,在审讯开始之前,此案的查案官颜德源不满意由他所投报的报案书影印或签名不清楚,因此多次重复把同样内容的办案数影印出来,要求他在上面签名。
“在审讯开始前的二、三个星期前,我有在同样的报案书上签名,这表示我没有在签名前读过报案书内容,因此我不知道其内容,我只被告知,投报人是我。”
让人吃惊的是,祖卡纳因竟然表示,一直到上周五法庭发现报案书具有两个版本时,他才猛然记起曾经纠正过报案书内容,在周五之前他早已忘了曾发生过此事。
因此,祖卡纳因也承认,其他的报案书也可能会出现两个不同版本的问题。
此外,当主控官敦玛吉询问他,在写第一份报案书时,为何要让另一名警官许裴朝来替他键入电脑时,祖卡纳因的答案让法庭出席者笑成一团,“因为他打字比我快”。
否认西鲁答应确认证物以换取警方协助
另一方面,卡玛鲁也发现祖卡纳因的另一项错误,即祖卡纳因曾在供证时说,他在去年11月7日下午2时开诘问西鲁(左图)长达20分钟,而西鲁表示愿意带领警方到其住家取出3样饰物,记接着祖卡纳便针对西鲁的谈话完成一份报案书。
但是,祖卡纳因的查案日记却显示,祖卡纳因在当天下午1时45分,也就是在诘问西鲁之前,早已在查案日记里记录他诘问西鲁、西鲁招供饰物,以及他写报案书的行动。
根据上述的错误,卡玛鲁向祖卡纳因指出,实情是祖卡纳因曾向西鲁献议,要西鲁答应遵守警方的指示,带领警方到其住家确认有关饰物,反过来祖卡纳因则答应在办案过程中协助西鲁。
“因此,你在1时45分时就已在查案日记写下有关记录,因为西鲁接受了你的建议,你知道他会去确认那些饰物,虽然当时诘问尚未开始。”
不过,祖卡纳因否认上述的说法,并在主控官敦玛吉重复盘问时解释,查案官在1时45分指示他盘问西鲁,因此他在当时开始记录自己的行动,这项时间标记为“1时45分”的记录,涵盖了他从1时45分至2时30分,也就是诘问西鲁和写报案书的行动。
辩护律师尝试“恐吓”警官不果
此外,第一被告阿兹拉的辩护律师哈兹曼(右图)在盘问祖卡纳因时指出,警方在去年11月6日押着西鲁和阿兹拉前往沙亚南本查阿南的案发地点时,“象拉牛一样”拉着两人手铐链,强拉他们到特定地点去,而且这个过程还被摄象机拍摄下来。
尽管祖卡纳因否认强拉两名被告,也不确定当时有摄象机,但是哈兹曼却不罢休,甚至尝试“恐吓”这名警官说,“你最好想清楚,不然明天法庭上出现当天的录影,你将被指尝试隐瞒事实”。
然而祖卡纳因还是同样一句“我不确定”,他也否认自己或其他警员在当时以具有摄像功能的手机拍摄现场状况。
主控官敦玛吉将在明日继续盘问祖卡纳因。
30岁的第一被告阿兹拉首席警长,以及35岁第二被告西鲁伍长,皆隶属警方特别行动部队,两人被控在去年10月19日晚上10时至隔日凌晨1时谋杀蒙古女郎阿旦杜亚。
现年47岁的第三报告阿都拉萨,则被控在2006年10月18日上午9时54分到10月19日晚上9时45分之间,教唆阿兹拉哈德里以及西鲁阿兹哈乌玛谋杀阿旦杜亚。
若罪名成立,三人所面对的刑罚将是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