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8年的漫长审讯后,前内安法令扣留者阿都马烈胡先(Abdul Malek Hussin)终于在上周起诉政府得直。吉隆坡高庭在上周四裁决警方和政府在1998年对他进行非法扣留和暴力施虐,必须付出高达250万令吉的损失赔偿。

这也是大马史上,首宗成功起诉政府的内安法令民事诉讼案。阿都马烈表示,若真获得有关的的赔偿,他将把这笔纳税人的金钱,转捐出去给人权组织以进行捍卫人权的活动。而反对党及民间组织已经纷纷呼吁总检察长,尊重这项具历史性意义的裁决,勿再上诉推翻高庭的决定。

以下是吉隆坡高庭法官希山慕丁尤诺斯(Hishamudin Yunus)的判词摘要。

(一)逮捕与扣留阿都马烈的行动是否合法

基本原则是任何的扣留都属于初步证据成立(prima facie)的非法扣留,进行扣留的机构有责任证明其扣留的合法性。

在这个案件中,逮捕与扣留阿都马烈的行动并不合法,因为:

(a)波汉没有根据宪法第5(3)条文,正确地告知阿都马烈逮捕的理由。

(该条文表明被捕者必须被告知逮捕的理由,以及获得律师的咨询与辩护。)

扣留者必须被告知一些重要的细节,即他以什么方式,已经、即将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仅仅重复内安法令的条文并不足以符合法律的要求。

但是根据波汉的供词,“我告知马烈,他是在《1960年内安法令》下被捕,因为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波汉的话并没有向阿都马烈实质表明后者做了什么,导致他被捕以避免他危害国家安全。

联邦宪法第5(3)条文保障所有公民的人身自由,保护公民不受专制逮捕,尤其是由国家所进行的专制逮捕。法官是公民基本人身自由的保护者,法官必须不断执行这项神圣的职责或委托。

(b)波汉无法根据内安法令第73(1)条文,向法庭提供有关阿都马烈活动的足够详情与证据,来证明逮捕的合法性。

(该条文表明若警察拥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已经、即将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他能够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展开逮捕与扣留。)

根据波汉的供词,“阿都马烈直接涉及非法集会,每个非法集会都以骚乱告终,并干扰社会安宁”。但是波汉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细节或证据,包括“非法集会”的日期和地点、“非法集会”为何非法、“非法集会”如何以骚乱告终、阿都马烈如何“直接涉及”集会。因此,波汉的指责仅仅是一个没有细节的断言。

(c)逮捕阿都马烈的行动是含有恶意的。

另一方面,阿都马烈却提出不受挑战的详细供词,说明他在武吉阿曼警察总部遭扣留19天期间的盘问内容。盘问的内容完全无关他涉及或策划任何暴力行动,总结来说,都是有关他与(前副首相)安华的关系、他在烈火莫熄政改运动里的角色、(人民公正党主席)旺阿兹莎和(其女儿)努鲁依莎以及国外政治领袖的会议、有关安华性活动的指责、他与其他反对党如回教党和(已故回教党主席)法兹诺的关系,以及他对内安法令的看法。盘问官也告知他不要申请人生保护令(habeas corpus)。

盘问的目的明显是出于政治企图,而且具有其他目的,例如具有政治目的的情报收集,与国家安全无关。换言之,逮捕从一开始就是具有恶意的。

(二)阿都马烈在扣留期间遭殴打

首先,医药报告显示殴打曾经发生过。第二,阿都马烈从1998年9月25日晚上被逮捕,并送入吉隆坡警察总部,直到1998年9月26日下午2时被带往武吉阿曼警察总部期间,警方没有按照《1953年扣留室条规》将阿都马烈关在扣留室里。

第三,辩方没有解释为何没直接在逮捕阿都马烈后,将他送往武吉阿曼警察总部。第四,根据波汉的供词,在1998年9月26日凌晨1时20分至4时之间,这段时间内所发生的事情没有获得解释。合理的问题是:这些警官在凌晨时分究竟对阿都马烈做了什么?当时阿都马烈应该被关在扣留室里。

警方证人指总警长拉欣诺(左图)在25日午夜12时至26日凌晨3时之间,人在吉隆坡警察总部,但是当时他正在与武吉阿曼政治部正副主任开会,聆听吉隆坡政治部主任有关的汇报。我无法接受拉欣诺的解释,因为既然会议涉及总警长和武吉阿曼政治部正副主任,根据礼节以及为了方便,会议为何不在武吉阿曼进行?为何会议在不寻常的午夜12时至3时进行?既然会议涉及总警长和武吉阿曼高层,为何吉隆坡总警长没有出席或受到通知?殴打扣留者对拉欣诺来说是一项非常严重的指责,若拉欣诺当时在吉隆坡警察总部,而有关指责又是虚假的,为何辩方不传召他出庭作证?

另外,吉隆坡警方和副检察司办事处虽然否决了阿都马烈的警察报案书,但是却不愿提控阿都马烈针对拉欣诺“报假案”。副检察司在接获警方的报告9个月后才做出回复,决定对阿都马烈的报案书“没有进一步行动”(NFA)。

为何副检察司需要耗时9个月来回复警方的建议?为何副检察司如此缓慢的反应,警方却没有发出任何提醒?为何副检察司拒绝警方的建议,提控阿都马烈针对拉欣诺“报假案”?这是一项对总警长来说非常严重的指责,为何警方没有重复要求副检察司执行他们的建议(提控阿都马烈),反而很快就关闭档案?

根据上述的事实、观察和问题,我认为可以做出合理的结论说,副检察司和警方早已知道,阿都马烈针对拉欣诺和警方的投报内容,拥有许多真实的地方。很遗憾的我必须说明,警方针对阿都马烈的投报所展开的调查,纯粹是一个骗局。

(三)阿都马烈是否不被允许咨询律师

无可否认阿都马烈在扣留的57天之间无法咨询其律师。不仅如此,在1998年10月21日首次获得家人探访(这已经是他在被捕后的27天后!)之前,他受警告不要申请人身保护令。无需再强调,获得律师的咨询是宪法赋予的权利。

阿都马烈指警方的盘问在19天后结束。就算是根据辩方的立场,即咨询律师只能在调查结束后才受允许(我并不认同),为什么阿都马烈在19天后仍无法获得律师咨询?此举明显是不合理的行为,也显示警方含有恶意。

法官在判处惩罚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时表示: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是不人道、残酷,以及卑鄙的,因为阿都马烈不只被非法逮捕及扣留57天,也被殴打、遭受到无法言喻的羞辱以及冗长的身体和精神虐待。

警方政治部不仅应该保持中立,也必须看起来中立和无党派,它必须超越政治。任何形式的虐待都必须受到唾弃。当时总警长拉欣诺的卑鄙行为是一项羞耻和侮辱,对他所管辖的部门底下的数千名下属立下一个非常恶劣的示范。法庭所判处的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显示法庭对在内安法令下严重滥用权力行为的厌恶。

法庭从来不能够也不应该宽赦警方虐待扣留者的行为,法庭必须毫不含糊地表达最强烈的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