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登记局警告公众,切勿使用他人包括家属在内的大马卡来购买补贴汽油,并提醒严禁此类行为。

《新海峡时报》报道,国民登记局总监巴德鲁(Badrul Hisham Alias)发文告强调,大马卡是官方身份证明文件,除合法持有者外,不得由他人或代表他人持有。

他说,上述禁令援引《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条,即使用或持有他人的身份证件属于违法行为,可面临法律对付。

若触犯此条例,可被处以最高2万令吉罚款、最高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持卡人须亲自购买

巴德鲁还强调,必须由持卡人亲自购买补贴汽油,而将大马卡借出或交给他人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

巴德鲁是回应数名司机持有他人大马卡购买补贴汽油,其中包括近期在吉兰丹道北(Tumpat)发生的一宗事件。

4月4日,吉兰丹警察局长莫哈末尤索夫(Mohd Yusoff Mamat)表示,当局扣留一名嫌疑人,他涉嫌在案发前一天使用四人的身份证购买超过100升RON95汽油。

尤索夫表示,此案移交至贸生部,同时也援引《1959年国民登记法令》调查该名嫌犯。

据悉,国民登记局也在调查全国滥用身份证购买补贴汽油的相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