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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他人大马卡打油,登记局警告“家人也不行”
Apr 6, 2026 1:49 PM
更新: 6:30 AM

国民登记局警告公众,切勿使用他人包括家属在内的大马卡来购买补贴汽油,并提醒严禁此类行为。

《新海峡时报》报道,国民登记局总监巴德鲁(Badrul Hisham Alias)发文告强调,大马卡是官方身份证明文件,除合法持有者外,不得由他人或代表他人持有。

他说,上述禁令援引《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条,即使用或持有他人的身份证件属于违法行为,可面临法律对付。

若触犯此条例,可被处以最高2万令吉罚款、最高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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