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明超市“算不算违法加盟连锁店?”的争议延烧,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部副部长傅芝雅昨天提出“没收管理费就不算”的二度辩解,但同样面对质疑。

傅芝雅昨天向《新海峡时报》表示,昌明超市并非加盟连锁店,原因他们并不需要缴交管理费(royalties),且拥有正规的授权结构。

此前,《当今大马》报道,多名法律界人士认为,尽管昌明超市自称并非加盟连锁店,但它实际上已符合《特许经营法令》(Franchise Act)中所定义的多项特许经营标准。

律师杨胜利告诉《当今大马》,昌明超市具备特许经营特征的表现包括:授予品牌使用权;提供的服务包括培训、系统管理和营销策略;对持续控制分店,包括强制性库存和监控表现;以及要求获授权方支付授权费和管理费。

律师:法律上站不住脚

傅芝雅(下图)昨天发表评论后,杨胜利发文告强调,《特许经营法令》第4条文的考量因素并不局限于“管理费”。

“该法令的措辞远比这广泛,特许经营可以被要求支付‘费用或其他形式的对价’,而‘特许经营协议’是指为了‘任何形式的对价’而达成的协议。”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重点不在于‘管理费’这一标签,而在于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对价……我敢说,‘没有管理费就不是特许经营’这种逻辑,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须要更多审视才能定论

不过,他承认,昌明超市是否为特许经营,仍需要审视其实际协议、操作手册、标准作业程序和文件结构才能定论。

由傅芝雅担任主席并共同创办的昌明基金会(Yayasan Madani)此前表示,每间昌明超市的启动成本最高为42万令吉,其中包括单次的3万令吉授权费。

昌明基金会经理鲁特菲(Lutfi Ariffin)前天在概述设立昌明超市所需的财务承诺时表示,授权持有者还必须每年支付5000令吉的授权续约费。

授权持有者还须要每月支付2000令吉的“服务费”(services fee),用于涵盖昌明超市的系统和运营成本,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措施。

“不仅关乎款项支付”

针对昌明超市授权持有者所需支付的各项款项,杨胜利指出,仅仅因为一项付款不称为“管理”,并不意味着它能规避《特许经营法令》的管辖。

他进一步举例,昌明基金会作为授权方,将提供培训、支持、表现监控、系统管理和供应链开发,以换取授权费。

“……引发的法律问题不仅仅关乎款项支付,还涉及商业系统、品牌或概念的使用权,以及对运营的持续控制——(这些)元素都非常接近《特许经营法令》第4条文下对特许经营的定义。”

他还引用“Dr H K Fong Brainbuilder Pte Ltd对SG-Maths Sdn Bhd”的判例佐证自己的论调。

在该案中,上诉庭一致认为,即使一项协议称为授权协议,但只要符合第4条文的要素,仍可归入《特许经营法令》的范畴。

根据该法令,特许经营业务在签约特许经营商之前,必须先向特许经营注册官登记。

4月3日,傅芝雅表示,昌明超市的目标是在全国扩展至640间分店,首间店面于当天在她之前的国会议席关丹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