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生部副部长傅芝雅坚持昌明超市并非特许经营业务,但这未必足以让该连锁体系免于《特许经营法》的管辖。

这是因为尽管未使用“特许经营”这一标签,其业务的许多元素却与法律对特许经营的定义相似。

律师杨胜利(Damian Yeo Shen Li)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指出,法律着重于实质内容,而非所使用的字眼。

“马来西亚法庭一再裁定,若一项协议在实质上属于特许经营,但未依法注册,该协议从一开始便可能是非法、不合法、无效且无法执行的。”

针对昌明超市(Madani Mart)的情况,杨胜利表示,其具备特许经营的典型特征,包括:授予使用“昌明超市”品牌的权利;提供培训、系统管理及营销策略等服务;通过规定必须销售的商品及业绩监控实施持续控制;以及要求持牌者支付许可费和特许权使用费。

“简而言之,在我看来,它完全符合特许经营的定义,若未来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发生纠纷,可能引发法律问题。”

冀政府解释避免争议

另一名律师法雷兹吉纳(Farez Jinnah)受访时也表达了类似看法,认为基于相同原因,昌明超市可以被视为特许经营。

他说,虽然仍需更多信息解释昌明超市为何将自身定位为非特许经营,但就目前情况而言,任何许可协议都可能因具体纠纷和法院所审理的事实而触犯《特许经营法》。

“昌明基金会若要避免争议,最好的做法是解释其为何采用许可模式,尽管其常见问题解答中已触及特许经营模式。”

两名律师也认为,即使昌明超市允许持牌者在强制商品之外,自主选择50%的库存,这一点也不足以使其免于被认定为特许经营。

属贸生部管辖范围

根据《特许经营法》,特许经营业务在招募加盟商前,必须向特许经营注册官完成注册。

首次未注册的违法行为,企业可被罚款最高25万令吉,个人则可被罚款最高10万令吉或监禁最长一年,或两者兼施;重犯将面临更严厉处罚。

此外,该法也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最低期限为五年。

若不符合相关规定,将触犯该法的一般处罚条款,企业可被罚款1万至5万令吉,个人则可被罚款5,000至2万5,000令吉或监禁最长六个月,或两者兼施;重犯同样面临更严厉处罚。

昌明超市网站则显示,其初始许可协议通常为三年,并可在符合营运标准及许可条款的前提下续约。

《特许经营法》属于贸生部的管辖范围。

尽管两名律师认为,昌明超市即使以许可模式运作,仍有可能触犯该法,但杨胜利指出仍存在一项法律补救途径。

根据该法第58条文,主管部长可通过宪报颁布,豁免任何个人、公司或行业遵守该法的全部或部分条文。

在本案中,主管部长是傅芝雅的上司——贸生部长阿米占。

杨胜利指出,豁免并不会将特许经营转变为非特许经营,而只是免除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昌明超市推出以来引发诸多争议,其中包括贸生部或存在利益冲突、抄袭前朝的一马商店概念等。

昌明基金会经理陆菲(Lutfi Mohd Ariffin)昨日发表文告解释,超市是援“公私社伙伴关系”(PPSP)商业模式运作:基金会仅负责授权品牌、概念、商业模式而无需投入资金;每个网点完全由获授权方持有并运营。因此,与此前的一马商店并不相同。

他也说明,昌明基金会是由专业管理团队负责,基金会信托人仅负责确保组织方向、诚信、合规,在昌明超市的商业运作中不涉任何个人利益。

昌明基金会与联邦政府紧密相连,三名信托人分别为傅芝雅、首相政秘法汉、公青团长兼财长政秘卡米。

前经济部长拉菲兹质疑,昌明超市由负责慈悯销售的贸生部副部长操办,其中存在巨大风险,其中包括供应商或被迫低价供货给昌明超市,进而形成不公竞争优势。

他要求政府确保昌明超市的运营不含此类因素,确保慈悯销售的拨款不被混淆,或不强制要求慈悯销售供应商必须向昌明超市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