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抢眼
最话题
最新鲜
阅读更多相关内容
的其他作品
mk-logo
新闻
坚称同游纽西兰“纯属巧合”<br>林甘宣称没全程紧跟尤索夫晋

著名律师林甘今日在司法丑闻影片听证会上再三坚称,他携带家人与前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尤索夫晋一家人在1994年同游纽西兰“纯属巧合”,并非事先安排。

“林甘影片”皇家调查委员会听证会今日进入第8天,皇委会驳回林甘早前要求删除纽西兰之旅证据的 申请 ,允许律师公会继续盘问林甘有关纽西兰之旅的详情。

不过,皇委会决定将调查范围锁定在法官委任与影片内容,拒绝律师公会要求 扩大 调查范围,涵盖操纵案件判决的要求。

纽西兰旅程各玩各的

听证会于今早10时40分一开始,皇委会主席海达就在没有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就允许律师公会代表罗伯拉萨(Robert Lazar,左图),继续盘问证人林甘有关纽西兰之旅的详情。

林甘与尤索夫晋口径一致,承认两家人在1994年12月22日至30日期间同游纽西兰。他声称,他们首先在新加坡樟宜机场偶遇,较后乘坐同样班机飞往纽西兰的奥克兰,并再次于奥克兰的动物园碰巧遇上。

不过他强调,他并没有全程紧跟着尤索夫晋,“在奥克兰,我们有各自的节目,但是我们在动物园遇上,然后一起参观飞禽公园与其他数个地点;同样的在基督城(Christchurch),尤索夫晋有自己的节目,我也有自己的节目”。

至于两家人乘坐同一辆旅游载客车,从基督城前往皇后镇(Queenstown)观光并分担有关的交通费;林甘的解释是,“碰巧他要去皇后镇,他租了一辆载客车,所以我问他能否跟着一起去,然后我们分担车费”。

早前尤索夫晋供证时也坚称他们是在新加坡机场偶遇,之后林甘 硬要跟着 他同游纽西兰。唯一与尤索夫晋的证词不同的是,林甘否认两家人曾同住一间旅店。

透过同一家旅行社安排

于是罗伯出示更多证据,尝试证明两家人早已安排好同游纽西兰。他出示一张林甘在1994年发给一家旅行社价值2万4千912令吉的支票(右图),林甘也确认那是他缴付纽西兰旅费的支票。然而,这家旅行社与安排尤索夫晋纽西兰之旅的旅行社,竟是同一家。

罗伯:所以你是说,尤索夫晋和你通过同一家旅行社,安排观光景点一样的行程表,所乘坐的班机全都相同,这些都是巧合?

林甘: 没有什么不寻常的,那不是事先安排的,只是巧合。

罗伯:你和尤索夫晋在新加坡樟宜机场会面也是巧合?

林甘:没错。

罗伯:你是否同意,当你们从吉隆坡飞往新加坡时,特意安排尤索夫晋乘坐马航班机,你则乘坐新航班机,是为了避免吉隆坡机场的公众看到你们两人在一起,因为比起新加坡机场,你们在吉隆坡机场更加出名?

林甘:那是不正确的,我不同意。

根据早前的证据,两家人在整个旅程中都乘坐同样班机,除了从吉隆坡飞往新加坡的班机。但是,当时两家人飞往新加坡的班机起飞时间,只相隔15分钟。

【请点击此处观看短片】

否认秘书为两人安排行程

罗伯也出示上述旅行社在1994年传真给尤索夫晋的旅游行程表(见文末附件),行程表显示代尤索夫晋接洽旅行社的是两位分别名为罗哈妮(Rohani)与嘉雅蒂(Jeyanthi)的人士。尤索夫晋已承认罗哈妮是他的秘书,但却声称不认识嘉雅蒂。

在罗伯的追问下,林甘(左图右)承认自己的秘书名字也是“嘉雅蒂”,但与行程表上的“嘉雅蒂”并非同一人。

罗伯:你可以告诉我,还有什么理由嘉雅蒂的名字会出现的行程表上?

林甘:我想不到(有什么理由),但是许多印裔女性的名字都是嘉雅蒂。我首次看到这(行程表)时,是反贪污局在1998年向我出示,当时我也是给于同样的答案,即我不知道为什么。

罗伯:我能否建议,那是因为你和尤索夫晋早在12月22日(搭飞机)之前,早已安排好旅程?

林甘:那是不正确的。

不扩大范围查内定案件

林甘也透露,在纽西兰之旅之前,他曾处理过3宗由尤索夫晋聆审的法庭案件;在纽西兰之旅结束后,他曾代表商业大亨陈志远起诉已故新闻从业员比莱(M.G.G. Pillai)诽谤。此案一直打到联邦法院,聆审此案的三司包括了时任首席大法官的尤索夫晋。

然而,林甘承认,他与尤索夫晋并未通知涉案的各造,关于两人曾经把臂同游纽西兰的事情,或自动避嫌退出审讯。

当罗伯要进一步盘问另一宗具争议性的案件,也就是1995年的阿逸摩立(Ayer Molek)案时,却遭到皇委会的阻止,因为皇委会尚未决定其调查范围是否涵盖这起案件。

皇委会在休庭10分钟后决定,其调查范围只局限于法官委任事宜及影片对话内容,不接纳律师公会要求将内定判决的案件列入调查范围的申请。

有鉴于此,罗伯不能盘问证人有关两起具争议性的案件,即比莱诽谤案和亚依摩立案。这两起案件都由林甘所代表的一方胜诉,并且都在上诉至联邦法院时由尤索夫晋聆审。

因巨额诽谤案名声大噪

在1994年的比莱诽谤案中,林甘代表陈志远起诉著名新闻从业员比莱诽谤,高庭法官莫达西丁(Mokhtar Sidin)判处陈志远胜诉,比莱与其他被告需赔偿高达1千万令吉的“天价”名誉损失。

较后比莱上诉至联邦法院,由包括尤索夫晋在内的三司聆审,但是联邦法院最终维持高庭的判决。这宗广为媒体报道的标杆性案件,开启了马来西亚司法界巨额诽谤赔偿的趋势,也让林甘名声大噪。

不过,尤索夫晋在2000年退休并由赛丁(Mohamed Dzaiddin Abdullah)接任的两年后,联邦法院以二对一多数判决接受比莱的申请,重新检讨当年的判决。两名批准申请的法官是西蒂诺玛(Siti Norma Yaakob)与目前的皇委会主席海达,持反对意见的是另一名皇委会成员沈立强。然而比莱却来不及完成审讯,就在2006年不幸病逝。

在1995年的阿逸摩立股权转移案中,陈志远旗下的Insas有限公司与Ayer Molek树胶公司对薄公堂,代表Insas的就是林甘。先是高庭宣判Insas胜诉,然而上诉庭却推翻高庭判决,更罕见地抨击高庭“滥用法律程序”,形容“这是一个法庭犯下不正义的案件”。不过较后联邦法院却又推翻上诉庭的判决,并责备上诉庭法官对此案的评论。当时宣读联邦法院判决的就是尤索夫晋。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