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迎今日发表文告,点出报告中就联邦直辖区部长理事会制订市政局小路条规的建议,指摘其立场反覆。
“报告第321页声称无须修法,却在第327至328页建议由联邦直辖区部长理事会扮演州议会角色,为吉隆坡市政局制定附例和规则。”
“根据《地方政府法令》第2、第102、第103条文,制定附例是吉隆坡市长的权力,附例须经部长批准及刊登宪报;《联邦首都法令》第4(6)条也规定,市长不能把制定附例的权力交给其他人。因此,部长理事会若要行使这项权力,就必须先修法。”

林立迎今日发表文告,点出报告中就联邦直辖区部长理事会制订市政局小路条规的建议,指摘其立场反覆。
“报告第321页声称无须修法,却在第327至328页建议由联邦直辖区部长理事会扮演州议会角色,为吉隆坡市政局制定附例和规则。”
“根据《地方政府法令》第2、第102、第103条文,制定附例是吉隆坡市长的权力,附例须经部长批准及刊登宪报;《联邦首都法令》第4(6)条也规定,市长不能把制定附例的权力交给其他人。因此,部长理事会若要行使这项权力,就必须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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