抨IIUM报告自相矛盾,林立迎重申恢复隆地选立场
林立迎今日发表文告,点出报告中就联邦直辖区部长理事会制订市政局小路条规的建议,指摘其立场反覆。
“报告第321页声称无须修法,却在第327至328页建议由联邦直辖区部长理事会扮演州议会角色,为吉隆坡市政局制定附例和规则。”
“根据《地方政府法令》第2、第102、第103条文,制定附例是吉隆坡市长的权力,附例须经部长批准及刊登宪报;《联邦首都法令》第4(6)条也规定,市长不能把制定附例的权力交给其他人。因此,部长理事会若要行使这项权力,就必须先修法。”
行动党甲洞国会议员林立迎抨击国际伊斯兰大学研究报告内容自相矛盾,重申恢复吉隆坡地方选举的立场。
林立迎今日发表文告,点出报告中就联邦直辖区部长理事会制订市政局小路条规的建议,指摘其立场反覆。
“报告第321页声称无须修法,却在第327至328页建议由联邦直辖区部长理事会扮演州议会角色,为吉隆坡市政局制定附例和规则。”
“根据《地方政府法令》第2、第102、第103条文,制定附例是吉隆坡市长的权力,附例须经部长批准及刊登宪报;《联邦首都法令》第4(6)条也规定,市长不能把制定附例的权力交给其他人。因此,部长理事会若要行使这项权力,就必须先修法。”
“政府不能一方面说无须修法,另一方面又建议赋予现有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部长理事会即使有部长和国会议员参与,也不等于州议会。”
联邦政府此前委托国际伊斯兰大学就吉隆坡治理改革展开研究,报告于上个月出炉,于三天前公开,其中建议优化既有治理机制,暂缓推动修法和地方选举。
报告亦否决了吉隆坡在朝国会议员所建议的委任制市议员。
指错误援引槟政府庭案判决
林立迎指出,报告以槟州政府的法庭案件否定地方政府选举,同样不完全正确。
槟州政府曾入禀法庭要求恢复地方选举,惟于2014年受挫。
“联邦法院只是裁定槟城不能单方面恢复地方政府选举,并没有裁定地方政府选举违反《联邦宪法》。”
“《联邦宪法》第九附表联邦事务表第27项,赋予国会处理联邦直辖区地方政府事务的权力。第113(4)条文也允许国会授权选举委员会举行国会及州属选举以外的其它选举。因此,国会有权为吉隆坡恢复地方政府选举。”
冲突法律可经国会修法解决
他指出,《地方政府法令》第10及第15条文所规定的委任市议员制度和停止地方政府选举,亦可经由国会修订。
“《1974年吉隆坡移交协议》只保障雪州苏丹提名两名代表,并没有禁止其他成员由人民选出。”
“吉隆坡没有州议员,也没有市议员。国会议员主要处理联邦事务,市民仍需要民选代表监督市政局的规划,发展,经常与发展支出。”
“政府应修法成立以民选成员占多数的吉隆坡市议会,保留雪州苏丹的两名代表,并授权选委会举行地方政府选举。”
“谁来监督市政局,必须由吉隆坡人民的选票决定,不由政治委任。”
此外,林立迎也在社媒贴文,质疑报告未详明研究方法、样本规模、参与者名单。
《当今大马》已联系国际伊斯兰大学、首相署(联邦直辖区事务)部长杨巧双办公室以寻求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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