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报道

内政部长赛夫丁纳苏丁说明,“特赦当局”(pihak berkuasa pengampunan)将决定前首相纳吉居家服刑期间须遵守的条款与限制,包括探访安排及监控机制等事宜。

昨日的国会书面答复中,赛夫丁并未点名纳吉,惟表明作为特赦一环的居家服刑,与政府拟议立法推行的居家服刑制度截然不同。

他解释,这类附条件特赦属于宪法赋予的特权,其落实方式取决于特赦当局的决定及所设条件。

“因此,援附条件特赦决定安排的居家服刑,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庭援引特定法令所颁布的居家服刑令。”

“就附条件特赦而言,任何涉及管制、行踪监控、探访等事宜,均须遵循已确立的决定、条件以及现行的执行程序。”

“例如,在落实要求囚犯居家服刑的附条件特赦决定时,探访、管控与行踪监控等细节,须透过相关标准作业程序予以细化。”

赛夫丁未具体说明所谓”特赦当局“为何,亦未表明是指国家元首抑或联邦直辖区特赦局。

纳吉此前因SRC案获判罪名成立须在狱中服刑,惟时候获得特赦,刑期从原先的12年减半至6年,罚款也从2亿1000万令吉骤减至5000万令吉。

尽管如此,他坚称当时的特赦令存有附录,允许他居家服刑,更为此与政府对簿公堂,惟去年在高庭败诉,随后提出的上诉也在今年4月撤回。

9月18日,特赦局再度特赦纳吉,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批准其“有条件特赦”,让其以居家服刑的方式执行剩余刑期至2028年8月23日,条件是须缴付5000万令吉的罚款。

纳吉居家服刑期间所须遵守的具体规定迄今仍未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