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封许久缺乏新近案例可循
人权律师忧防罪法制衡不足
就在警方和部分国阵领袖大力倡导制定新的未审先扣法案,以取代紧急法令之后,警方在上周末平地一声雷,援引鲜为人知的《1959年防范犯罪法令》(下简称防罪法),大动作扣留逾200名嫌犯。
警方声称,他们这次“斩草除根行动”在全国各地设置路障同时展开搜查,以打击最近越来越严重的罪案课题。
多名律师在接受《当今大马》电询时表示,防罪法尘封已久,因此他们需要时间来细读,才能够给予评述。
警方声称,他们这次“斩草除根行动”在全国各地设置路障同时展开搜查,以打击最近越来越严重的罪案课题。
多名律师在接受《当今大马》电询时表示,防罪法尘封已久,因此他们需要时间来细读,才能够给予评述。
全国总警长卡立昨天声称,防罪法允许警方扣留某嫌犯长达72天,但是根据《当今大马》的计算,该法令仅允许71天的最长扣留时间。
但是,人权律师云大舜认为,防罪法的扣留期其实只有70天,因为“照惯例,首24小时的逮捕(时段),需算进14天的延扣期。”
防罪法非纯粹扣留法令
防罪法阐明,警方在逮捕嫌犯24小时内,必须将嫌犯带到推事面前,申请14天的延扣令。此后,在副检察官的同意下,警方可以再向推事申请两次的28天延扣。
尽管一些人将防罪法对比已经被废除的内安法令和紧急法令,但是云大舜却认为这种比较是错误的,因为防罪法并不是纯粹的扣留法令。
“若要对政府公平而言,防罪法事实上是警方的扩大调查工具。所有的70天其实属于延扣,而不是真正的(未审)扣留。”
没有新近案例可以依循
表面上,防罪法并不针对任何罪行进行惩罚,而是让嫌犯接受调查,决定他的名字是否有必要纳入黑名单,进而接受软禁或流放。
防罪法阐明了一份可以被纳入黑名单的罪行,包括贩运毒品和涉及黑社会活动。
但是云大舜(左图)认为,由于防罪法尘封已久,因此没有新近案例可循,无人可以知道援引此法令进行逮捕的准绳。
“此外,推事要如何决定是否批准或拒绝延扣申请呢?”
云大舜担心,在缺乏明确准绳之下,推事将沦为警方延扣申请的橡皮章。
推事可否拒延扣有争议
初略研读了防罪法的人权律师沙立占(Syahredzan Johan)也保持类似的担忧。
他向《当今大马》指出,防罪法并没有说明,推事是否有权接受或拒绝延扣申请的理由。
“表面上似乎有法庭的监控,但是(法令的)措词用字却反映,那只是程序而已,推事并没有权力判断(是否发出延扣批准)。”
他指出,一旦推事沦为橡皮章,则司法就无法发挥杜绝警察滥权的角色。
“人权律师会说,不论法令措词如何,但是若推事没有权力客观地判断,则交由法庭监视(延扣申请)是毫无意义的。”
“但是当局会以另一个角度来争辩,我们需要看看最后结果是什么。”
调查落在内政部长权限
此外,云大舜和沙立占(右图)都担心防罪法所阐明的调查(inquiry),因为其中没有明确列明它的权力和性质,同时将它放置在内政部长的权限内。
不过,律师公会罪案委员会成员峇吉(Baljit)认为,防罪法确实存在着制衡,而警方在紧急法令废除之后,将它挖出来重新使用。
“这项法令的程序更仔细,而且拥有适当的检讨程序。”
他补充,防罪法赋予警方限制嫌犯的权力,有利于限制罪案疑犯在自己的家庭范围,进而让他能改过自新。
不过他认为,警方是否能够藉由此法打击罪案,以及它是否会引起其他法律纠纷,则仍是未知数。
“这项法令已冬眠许久,就先让它发挥吧。先执法看看,之后再决定(它是否有效和其问题)。”
《当今大马》今天准备了一份问答录,让读者多了解这项拥有54年历史的《1959年防范犯罪法令》 。
问:什么是防罪法?
答:防罪法的拟定比1960年内安法令、1969年紧急法令还要早。不过,它跟已经被废除的1933年限制居留法令相似。
简单而言,防罪法允许警方逮捕特定案件的嫌犯,接着经过一个调查(inquiry)来决定被告是否列入一份黑名单(register),同时受到各种限制。
它也阐明,为了方便调查所允许的扣留期限、限制条件,以及违反限制的惩处。
问:防罪法涵盖那些罪行?
答:一些律师认为,防罪法并没有列明它可以就哪些罪行执行逮捕。但是,防罪法却提供了一份可以被列入名单的罪行清单,其中包括:
——从事暴力行为和勒索的私会党或黑社会成员;
——走私鸦片、大麻或其他有害的毒品;
——人口贩卖;
——非法赌博;
——21岁以上,拥有三次包括欺诈和暴力的罪行记录者。
问:防罪法是否允许未审先扣?
答:是的。不过,在不同的扣留时间点上,警方需要获得推事批准延扣令。一个人可以被扣留的时间是71天。
这些时间点包括:
部分律师认为,根据防罪法的措词用语,一旦警方或/和检控官能够提出书面文件,不论其理由是什么,则推事就必须批准延扣令。
他们也声称,防罪法不是一种单纯为扣留而扣留的法令,它的目的在于方便监控单位展开调查。
问:防罪法所指的调查(inquiry)是什么?
答:在这里所指的调查,即由一名调查官检视证据,决定被捕者是否触犯了足以被列入黑名单的罪行。
若答案是肯定的,调查官将向内政部报备,把被捕者列入黑名单的理由。调查官由内政部长委任。
问:在调查过程,被告是否可以抗辩?
答:防罪法并没有阐明这点。不过,它有阐明,调查官可以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展开调查。
部分律师认为,虽然防罪法未明言不允许抗辩,但这将抵触宪法第5条款所阐明的生命和自由权。
问:被告是否可以上诉将他或她列入黑名单的决定?
答:是的,被告可以在调查官向内政部提交报告后的14天内,向该部门提出上诉。内政部长可以推翻调查官的决定,惟被告释放必须由推事执行。
问:防罪法的黑名单(register)是什么?
答: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士将受到严格条例的规范,这些限制由警方执行监督。
一如如今已被废除的1933年限制居留法令,黑名单人士被带往特定的地点,打指模、拍照,而且必须在特定时段内向警局报到。
其他限制包括不得在晚间出现在公众场合、不得在没有批准下“陪伴或惯常地联系”某个人等。
若黑名单人士出现在暴力罪案现场的“附近”,则他们必须解释他们为何在那里,否则将被视为违反限制令。
违反限制令的惩处包括监禁和罚款。
问:一个人可以受限制多久?
答:在内政部长的裁定下,一个人单次可受限制最长5年时间。不过内政部可以多次将一个人列入限制。
问:黑名单人士还会面对其他怎样的遭遇?
答:黑名单人士必须避免招惹麻烦。一旦犯罪被判刑,他的刑罚将加倍。
问:进入黑名单之后,可以除名吗?
答:是的,内政部长可以指示将某人名字从黑名单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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