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伊党长老协商理事会早前援引党章阐明,党主席有权决定任何攸关党利益的事务,并且获得许多保守派领袖力挺。不过,伊斯兰党法律与基本人权局今日却独排众议,力指长老会已逾越权力,并且错误诠释党主席应有的权限。

伊党法律局发表文告说,该局昨日开会讨论,长老会在本月7日所发表的声明。

法律局指出,虽然党章8(1)(a)条文赋权长老会诠释党章条文,但是党章第88(1)条文阐明,这必须符合两个前提条件,即必须出现误解,以及事前向长老会提出正式请求。

该局补充,党章8(1)(a)条文也表明,唯有在任何党章条文意思不清楚的情况下,长老会才有权力梳理、诠释和解释。

长老会应咨询法律局

该局也表示,长老会理应寻求法律局的协助,以便对党章进行诠释和解释,因为法律局获得党的授权进行任何与伊党有关的法律事务;因此,一切涉及伊党的法律问题包括党章,通常都会事前咨询法律局。

法律局指出,长老会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党章第7(2)条文赋予伊党的权力,以及伊党大会赋予各局的权力没有乖离7(1)条文列明的宗旨,并且没有违反党立场。

该局继称,从长老会过去发表的数个正式声明来看,长老会有份卷入雪州大臣人选风波。

“问题是,伊党党章是否赋予长老会权力这么做?”

越权干预大臣课题

因此,法律局表明,长老会对雪州大臣人选所做的决定,已经逾越其权限。

法律局进一步解释,雪州大臣人选没有涉及任何违反党章7(1)条文的事项,并且与党立场没有冲突。

法律局说,雪州大臣人选风波的主要问题在于,党主席决定推荐伊党州议员成为大臣人选,并且获得长老会的支持。

“然而,党主席本身之前曾经表明,伊党不会争取雪州大臣一职,因为该职属于公正党。”

违反伊党大会议决

该局指出,由于伊党大会已经决定与民联合作,因此推荐伊党州议员出任大臣的举止,不是已经违反伊党在民联内的协议,以及伊党大会的议决?

因此,法律局认为,此事没有出现任何误解,以致需要劳烦长老会介入诠释。

“委任雪州大臣的课题,也无须长老会诠释任何伊党党章的条文。”

法律局说,长老会毫无必要卷入这个不属于其权限的事务。就算长老会认为大臣风波涉及误会,并且根据党章第88(1)条文需要进行诠释,长老会也只能够在获得正式要求下这么做。

“从法律语言来说,长老会的权限在于提供参照,而不是原诉权力或现有权力。”

大臣课题属中委会

法律局说,由于委任大臣课题没有涉及党章问题,并且没有任何中委要求长老会诠释党章,因此长老会插手委任大臣课题是于事无补。

法律局指出,委任雪州大臣课题明显涉及政治策略,根据党章26(9)(a)属于中委会权限。

法律局说,党章第26条文已经阐明党主席权力,如果长老会想要增添任何在党章内没有明文规定的主席权力,则必须在全国大会上提出修改党章。

此外,法律局也认为,长老会指党主席在党章第26(1)(a)条文下拥有决定权的诠释错误。

长老会声明违党章

该局表示,长老会的声明已经违反党章,并且与党章的精神相违背。

法律局指出,党章没有任何独立条文阐明党主席一职的权限;相反地,党主席的职位被纳入第26条文,即“中委会成员的职责”。

因此,法律局说,党主席只是属于中委会众多成员之一。有鉴于此,党主席在任何事务上可以独行独断的说法,并不符合党章精神。

法律局说,党章强调的是协商和中委会开会讨论的精神,因此党章内任何有关主席的职责与权力都必须符合这个原则。

法律局说,如果接受长老会的诠释,这意味着党主席有权在中委会会议之外作出任何决定,这将使到中委会的角色变得毫无意义。

法律局指出,该局作出上述解释,是为了该党长远利益,以免为未来设下不良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