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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党长老协商理事会早前诠释党章,捍卫伊党主席有权决定任何攸关党利益事务,点燃伊党中央法律局与登州法律局对党章诠释权的公开交锋。

尽管伊党中央法律与人权局日前指长老会逾越权力,错误诠释党主席权限,但登州法律与人权局今日反驳这个说法,并强调长老会是伊党党章的唯一诠释者。

登州也是伊党主席哈迪阿旺的政治基地。登州法律局今日发文告指出,伊党党章第8(1)(a)条文阐明,长老会有权诠释伊党政策,及党章中任何内容不清楚的条文。

该局继指,党章第8(1)(b)条文则说,长老会有权发出指示,以确保伊党遵从并执行相关政策;长老会也可监督,确保伊党行政与日常活动,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及党章条件。

没限制长老会诠释党章

登州伊党局继指,伊党党章第88(1)并没限制长老会,只能在获得正式要求下,才能诠释党章。

该局指出,伊党党章第88(1)条文阐明,任何关于党章、条列与规则的错误诠释,必须交给长老会拍板,而长老会的一切决定若没经党代表大会修改,将是最终决定。

该局点出,党章第8(1)(a)条文与第88(1)条文有3个事项需要长老会的诠释,但两项条文的内容却不一样。

首先是“伊党政策”,但只有第8(1)(a)条文有提及此事,而第88(1)条文却没有。

接着是两项条文都有提及的“伊党党章”。

第三则是依据党章所制定的“条列与规则”(Aturan dan Peraturan),但党章第8(1)(a)条文却没提及此事,而第88(1)条文却有提及。

只有长老会可诠释党章

基于此,登州伊党法律局认为,这两项条文并不能同读,因此并没限制长老会诠释党章的权力。

“因此,这两项条文是有分别,如果我们说,长老会只能在获得正式要求下,才能诠释党章,那至于诠释伊党政策呢,这是否也要(向长老会)提出正式要求?”

“再者,第88条文完全没提及要与第8条文同读。”

“我们也认为,长老会针对雪州大臣人选课题作出决定的权限,与党章第8(1)(b)条文或第88(2)条文一致,而这个决定必须依据伊党党章,获得尊重与服从。”

伊党最高法律不是党章

登州伊党法律局也说,由于党章第7(1)条文阐明,对于党章的诠释必须依据伊斯兰法律,因此除了长老会能诠释伊党政策、党章、条例与规则外,党内其他单位,包括中央法律局,都没有这个权力。

该局表示,该党的最高法律并非党章,而是伊斯兰法律。

该局说,党章第7(1)条文也指出,伊党最高的法律是可兰经与圣训,而伊党的权力掌握在党年度代表大会。

“这个条文阐明,伊斯兰法律是党的最高法律,甚至就连党代表大会也受到这个伊斯兰法律所约束。”

长老会是伊教的守卫者

该局说,由于长老会可以依据伊斯兰教决定伊党政策,并诠释党章,因此该单位是“伊斯兰教与党章的守卫者”。

“长老会在伊党党章下,是伊斯兰教与党章的守卫者,而若伊党任何机构或党大会的决定,不符合伊斯兰法律(可兰经、圣行和圣训),长老会的决定可凌驾它们的任何决定。”

尽管如此,登州法律局认为,伊党党章关于伊党主席权限的第26(1)(a)条文,必须获得仔细说明,以确保党主席能有效地扮演党行政首长的角色。

长老会被抨越权诠释

上周五,哈迪为自己未依照伊党中委会议决,提呈雪州大臣推荐名单而辩护。他指称,党主席有权决定大臣人选,而这并非是中委会的权力。

两天后,伊党长老会也开会发表声明力挺哈迪阿旺,指党章阐明党主席有责任扮演伊党管理、行动与活动的领导人角色,而伊党中委会成员有义务执行党主席的一切任务与指示。

不过,伊党中央法律局之后却独排众议,力指长老会已逾越权力,并且错误诠释党主席应有的权限。

该局指出,虽然党章8(1)(a)条文赋权长老会诠释党章条文,但是党章第88(1)条文阐明,这必须符合两个前提条件,即必须出现误解,以及事前向长老会提出正式请求。

该局补充,党章8(1)(a)条文也表明,唯有在任何党章条文意思不清楚的情况下,长老会才有权力梳理、诠释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