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肛交案余波未了。前高级警官揭露,总检察长阿都干尼无视资深律师莫哈末沙菲宜诚信堪虑的问题,秘而不宣,维持后者的肛交案主控官职位。

前任吉隆坡刑事调查主任末再因指出,沙菲宜受委为肛交案主控官后,总检察署曾于2014年1月3日发出针对沙菲宜的“调查令”(Order to Investigate,简称OTI)。

总检察署2013年7月22日突然宣布外聘沙菲宜成为安华肛交案主控官,负责上诉推翻高庭的无罪释放裁决。

这种罕见外聘主控官的做法立即引发争议,以及被告兼国会反对党领袖安华提出司法挑战,因为沙菲宜跟巫统关系密切,屡次担任这个政党的代表律师,跟他存在着利益冲突。

促纳吉仿效马哈迪先例

末再因(Mat Zain Ibrahim,右图)接受《当今大马》独家访问时,批评阿都干尼涉嫌滥权,隐瞒“调查令”一事,故应被革职。

他更于本月7日,即安华在肛交案在联邦法院终审裁决的3天前报案,呼吁首相纳吉行使职权对付阿都干尼。

末再因敦促纳吉应仿效前首相马哈迪当年撤换前最高法院院长沙烈阿巴斯(Salleh Abbas)的做法,设立仲裁庭弹劾阿都干尼。

查案官向他出示调查令

末再因透露,他于2014年5月19日从警方那里,首次发现针对沙菲宜的调查令。

当时,警方传召末再因赴布城录供,协查他之前针对沙菲宜的3次报案。

末再因先后于2013年12月15日、18日与26日报案,末再因在其中2份报案书中,指控沙菲宜在法定宣誓书中撤谎,另一份报案书则指控沙菲宜与阿都干尼之间存有犯罪阴谋。

他指出,查案官在录供时,向他展示了上述的调查令。

沙菲宜宣誓书存在错误

由于受到安华的司法挑战,沙菲宜(右图)曾自2013年12月10日与18日,撰写了两份法定宣誓书,以捍卫自己的主控官地位。

末再因指出,这两份宣誓书最后获得总检察署审查与通过,同时提呈法庭。

“由于沙菲宜提及我在2013年10月7日拟定的法定宣誓书的内容,因此我也浏览他的宣誓书。”

“我发现,在沙菲宜的几个声明里,其中谈及重要议题的数个段落,根本就是不对的。事实上,这很明显是错误的。”

援立假宣誓书罪名调查

这种质疑,导致末再因2013年12月三次报案,以及之后意外发现调查令的存在。

末再因指出,调查令乃根据他在2013年12月15日的投报而发出,签发者是总检察署副检察司依沙尤索夫(Ishak Mohd Yusoff)。

这份2014年1月3日签署的调查令,援引法刑事法典第199条文下的立假宣誓书罪名。

末再因补充,他在报案后,再给时任律政司依德利斯哈仑,以及首相纳吉提交了一份指控沙菲宜,题为“妨碍司法公正”的报告。这或许是调查令的起源。

“这份报告十分详尽,包括了(我)之前的所有3份警察报告,而总检察署无从漠视它。”

面对受指控者同样刑罚

末再因表示,令人震惊的是,安华肛交案上诉的整个过程,总检察长阿都干尼(左图)却把沙菲宜受到正式调查的事情,完全秘而不宣。

末再因今年5月20日电邮律政司,提出抗议。这距离上诉庭于3月7日裁决安华罪成已有两个半月。

当时,安华律师团已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末再因说,既然安华被上诉庭定罪,上述调查令如今应改为援引更严重的刑事法典第200条文的来调查。

刑事法典第200条文阐明,倘若任何人在宣誓书中造假,致使他人罪成受罚,则他必须面对同样的刑罚。

这也意味着,若调查令判定沙菲宜有罪,他可面临最高20年监禁,就如安华在肛交案所得到的刑罚一样。

末再因表示,自己致函律政司迄今,警方未就此事联系他。

聘用沙菲宜乃滥用公帑

末再因退休之前,曾领导多宗的重大案件调查,包括蒙古女郎命案、前财政部长达因、前国际贸易拉菲达与前马六甲首席部长案等。

末再因在2013年10月7日的法定宣誓书中,除了列明与安华肛交案有关的事件,更指出他熟悉上述案件。

除此之外,末再因也在报案书中,指聘请沙菲宜是滥用公帑。

“根据刑事法典第379条文,沙菲宜受委以后,即是一名公务员。他受财政部长与首相许可之下,领取公款为工资。”

安华律师团曾三度要求上诉庭,禁止沙菲宜出任首席主控官,惟不果。末再因是在律师们二度提出撤换要求时,作出法定宣誓书。这份宣誓书也在第二次撤换要求时派上用场。

2015年2月10日,安华上诉联邦法院失败,如今在双溪毛濡服刑5年。他坚称这是一宗政治阴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