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法违宪判决遭推翻
聂纳兹米将第三度面控
公青团长聂纳兹米因2013年主办黑色505集会时,未在10天前向当局申请集会,而被指抵触《2012年和平集会法》第9(5)条文。
但,这已是他第三次因这项罪名面控,早前两次都获得无罪释放。
公青团长聂纳兹米因2013年主办黑色505集会时,未在10天前向当局申请集会,而被指抵触《2012年和平集会法》第9(5)条文。
但,这已是他第三次因这项罪名面控,早前两次都获得无罪释放。
根据聂纳兹米的代表律师苏仁德兰(N Surendran,见图),聂纳兹米将会在明天面控。
“这是我听到的(消息),但是我明天无法为他出庭,因为我还有其他案件。”
自2013年起数度面控
聂纳兹米也是斯里斯蒂亚州议员。他是在2013年被控没有在505黑色集会的10天前通知警方,抵触和平集会法令。
在野党因不满505大选成绩,于2013年5月8日在雪州格拉那再也体育馆举行黑色集会。
聂纳兹米随后入禀沙亚南高庭,要求裁决和平法令第9(5)条文违宪,但不果。他再提出上诉,上诉庭 去年4月 一致做出标杆性裁决,阐明该条文违宪,宣判聂纳兹米无罪释放。
但是,聂纳兹米2014年又再次面对同样控状,也都获得 无罪释放 。
根据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文,集会主办单位必须在10天前通知有关当局。第9(5)条文则阐明,任何人抵触法令第9(1)条文将被罚款,最多不超过1万令吉。
上诉庭推翻自身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 上星期四 (10月1日)上诉庭裁决《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合乎宪法,推翻去年4月指该条文违宪的裁决,引起争议。
该裁决判定柔佛州公正党执行秘书尤尼斯华兰(R Yuneswaran)因未在10天前通知警方将举行505黑色集会,被判罚款6千令吉。
上诉庭主席劳勿斯(Md Raus Sharif,见图)当天念出判决:“第9(5)条文是绝对合乎宪法的,有效的,并且是可执行的。”
“在《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下,(任何集会主办单位)因没有(在10天前)通知当局而遭刑事惩罚,并未抵触联邦宪法第10(2)条文的权限。”
联邦宪法第10条阐明人民的自由集会权利。
根据消息,明天聂纳兹米将由律师沙立占(Syahredzan Johan)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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