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禁用“阿拉”字眼更严重
文:林猷荃
天主教会向联邦法院上诉,连“上诉准令“(leave)都被拒绝。意思是,连具体提出抗辩内容的机会都没有。“上诉准令”为何物?联邦法院乃国家最高级的法院,一般“小事”,不会处理,以免有损崇高之地位,兼浪费国内最顶尖诸位法官之宝贵精力与时间。
当然,任何案件,当事人切身利益涉及,没有人会自认是“小事”。如果对之前法院(上诉庭)裁决不满,想要上诉者,自然大有人在。“上诉准令“,就是过滤案件的机制。不符合联邦法院“水准”之案件,不发准令,合情合理。
文:林猷荃
天主教会向联邦法院上诉,连“上诉准令“(leave)都被拒绝。意思是,连具体提出抗辩内容的机会都没有。“上诉准令”为何物?联邦法院乃国家最高级的法院,一般“小事”,不会处理,以免有损崇高之地位,兼浪费国内最顶尖诸位法官之宝贵精力与时间。
当然,任何案件,当事人切身利益涉及,没有人会自认是“小事”。如果对之前法院(上诉庭)裁决不满,想要上诉者,自然大有人在。“上诉准令“,就是过滤案件的机制。不符合联邦法院“水准”之案件,不发准令,合情合理。
什么案件“够格”进入联邦法院的殿堂,非主观判断决定,而有法律明文规定。《1964年司法法院法令》第96条款列明,在民事案件中,法庭必须给予上诉准令,倘若案件:
第一,将厘清尚未决定过的一般性法律原则(注1);
第二,属于重大的议题,以至于在联邦法院的厘清与裁决,将有益大众(注2);
第三,牵涉任何宪法条款的案件(注3,4)。
联邦法院七司会审,四比三多数票,拒绝给予天主教会上诉准令。根据报道,拒绝准令的四名法官,由首席法官阿里芬一人代表读出简短判词。由于至今尚未发表完整的书面裁决,人们无法详细研读,法官们理据何在。
即使如此,按照常理,简短判词理应也会提出裁决依据之精髓。人们不妨参考各媒体记载的简短判词,自行分析:拒绝准令的理据,是否明确指出,“阿拉案”并不符合上述法律第96条款的三种必须给予准令的案件类别。比如,“阿拉案”,真的不属于重大议题?联邦法院的厘清与裁决,真的无益大众?又比如,阿拉字眼案,真的没有牵涉宪法条款之讨论?
据说天主教会提出高达28个法律议题,让联邦法院厘清,涵盖行政法、宪法以及其他领域。人们要拭目以待,拒绝准令的完整裁决,是否能够解释,为何那28个议题,没有一个,属于重大议题,值得厘清;没有一个,涉及宪法条文之议论。
政府“不扩大”承诺堪虑
没有准令,上诉庭的裁决,就是法律,行之有效,全民受限。最直接的影响,是天主教会《先锋报》,无法再用“阿拉”字眼。这最为人们关注,但只是影响的第一层面。
第二层面,非穆斯林在其他刊物、场合能否运用“阿拉”字眼,法律意见分歧。政府宣布,裁决仅仅针对《先锋报》,天主教依然可以在教会运用“阿拉”字眼。但也有意见认为,上诉庭对“阿拉”字眼议题提出的法律原则,具有一般性,足以涵盖往后类似的情况。
当然,在当下的政治现实下,政府或许不会“扩大战场”,大肆取缔非穆斯林在祷告或其他场合运用“阿拉”字眼。
但是,这并非法律保障,而是当权者暂不执行。依国内宗教发展状况预测,以及政权多年来的承诺信用,未来又会如何?
倘若有天“下手”,人们到高庭挑战政府决定,局面将是:高庭是低于上诉庭的法庭,受制于后者的先例,判决如何?早可预料。
站在掌握警政权力对面的,都是弱势的群体。宪法保障人民,靠的是法庭的宣判。
即使法庭明确维护弱势者之权利,尚还出现执法者拒绝执行庭令之现象,蔚为文明世界之奇观。倘若法庭判决不够明确,甚至维护行政权力,人民权利,宪法保障,更是形同虚设。
公共秩序考量的“证明”
第三层面的影响,更为深远。上诉庭判决的理据,即超越《先锋报》案件,还超越“阿拉”字眼的运用。案件的两大法律领域,乃“行政法”以及“宪法”。
“行政法”,是人民挑战政府决定的法律手段。本案高庭法官,就是运用“行政法”下的“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撤销内政部,发给《先锋报》出版准证的附加条件(禁用“阿拉”)。
高庭法官刘美兰判词洋洋洒洒,分析内政部长发出附加条件的决定过程。其中,高庭发现内政部没有考虑:“阿拉”字眼,早在伊斯兰教出现前,在中东地区基督社群中,广泛使用;在本区域也有长远的历史等等(注5)。根据法律原则,行政机关未考虑相关因素而做出决定,属于非法,可判无效。
上诉庭强调,部长是基于公共秩序与安全,禁用“阿拉”,所以算是考虑了“相关”的因素(注7)。上诉庭认为,公共秩序安全,部长拥有更多资料,可以自行判断,无需交待依据,法庭也不便干预。
上诉庭还指出,高庭判决《先锋报》胜诉后,随即发生数宗攻击基督教堂与清真寺的事件,“证明”安全威胁,非空穴来风(注7) 。
如此观点下,不知往后是否只要有一撮人,每每乘机搏乱,行政机关就可以“基于公共安全”配合其诉求?
“和平和谐”的走调诠释
其实“公共安全”是政府逃离司法检讨的惯用借口,并不新鲜。但是如果牺牲的是宪法保障下的宗教自由,法院难道不应要求政府,提供更多所谓“公共安全”的依据?
提到宪法,本案上诉庭判决对宪法条文的诠释与运用,可能是影响最大的一个层面。
天主教会提出内政部决定违宪,其中一个条文就是宪法第三条:
“伊斯兰乃联邦宗教,但其他宗教可以在联邦内部任何地点和平与和谐的被奉行” (注8)。
在本案上诉庭的诠释下,条款中的“和平与和谐”,意思是“保护伊斯兰教免受 任何可能的威胁 ”(注9)。始于何时,和平与和谐,意思不再是各方相互的尊重,而是主流强势宗教的单向“保护”?我们对宪法,原来还误解太久。
“关键成分”判断有不足
另一相关条款,是直接保障宗教自由的第十一条(注10) 。上诉庭裁决,“阿拉”字眼的运用,并非基督教信仰,关键以及不可或缺的部分(essential and integral以下简称“关键成分”),不受第十一条保障。
上诉庭引用我国之前的一个案件。在该案件,法庭宣布某间学校禁止男生在上课时间佩戴头巾(serban),并未侵犯宗教自由,因为佩戴那种头巾,并非伊斯兰教当中“关键成分”。
有趣的是,“阿拉案”上诉庭引用的判词,来自头巾案在上诉庭阶段的裁决(注11)。然而,“头巾案”过后已经上诉到联邦法院(注12)。
虽然“头巾案”联邦法院维持原判,但判词表达:在维护第十一条宗教自由条款时,纳入“关键成分”的考量,利弊参半,不能僵硬的运用。
联邦法院认为,宗教行为是否关键,并不是非黑即白,而有程度之分(注13)。此外,限制宗教行为的法律,是否是全盘还是局部(注14),限制是否乃基于情况需要(注15),法院都应该综合考量,而非纯粹以判断宗教行为是否乃“关键成分”,决定是否获得宪法宗教自由的保障。
“头巾案”当中的头巾,虽然是穆罕默德先知的服饰,至今还是阿拉伯地区男性的服装。但在宗教典籍,以及伊斯兰教义当中,没有表明信徒必须如此穿着。所以,这并非属于有关宗教的“关键成分”,看来无多大争议。
然而,“阿拉”字眼的运用,在马来群岛地区,由来已久,并且目前还有东马为数不少的土著基督教信奉者使用。这是否可以和非关键的男性头巾佩戴,相提并论?
何况,在“头巾案”当中,联邦法院认为校方,仅只上课时间禁止,属于局部禁止,所以不侵犯宗教自由。《先锋报》出版准证,原本就限制于基督教信徒中传阅。如果还要进一步全面禁止“阿拉”字眼,合理性自然可议。
扩大伊教在宪法中地位
上诉庭的裁决,最引人注目的,是实质扩大伊斯兰教在宪法中的地位。上面提出“保护伊斯兰教免受任何可能威胁”的新诠释,令我国联邦宪法的进一步伊斯兰化。
书面裁决当中一笔带过的句子,未必具有法律效应。但是,案件还牵涉对宗教自由的诠释。第十一条宗教自由,具有两项但书,允许各州订立法律限制其他宗教相穆斯林宣教(注16),以及宗教自由不可危及公共秩序、卫生与道德(注17)。
限制向穆斯林宣教的法律,属于州政府权限。本案当中,对《先锋报》进行限制的,却是联邦政府内政部。严格依循程序,这似乎违反宪法。
更重要的是,《先锋报》本已限制于基督徒当中传阅。一部分人士自认他人宗教的内部行为,可以在自身教徒当中制造“混淆”,真的就可以等同宪法当中的“向穆斯林宣教”,而加以禁止吗?将宗教自由条款的但书扩大化与主观化,显然对宗教自由,乃以重大打击。
国家宪法,崇高而庄严。然而,宪法成其为宪法,乃是因为其依循“宪政主义”。“宪政主义”强调宪法以法律限制政府权力。因此,宪法当中的基本自由(fundamental liberties),是关键的成分。
自由固然并非绝对,但剥夺自由权利,理据必须充分。部倘若只要右派人士动作激烈,国家就可以基于社会秩序,限制自由,这无疑是宪法的严重失效。如果其他宗教的内部行为,可以轻易、无需严谨论证的,被扣上“向穆斯林宣教”的帽子,进而丧失宪法宗教自由的保障,国内各宗教,看来还会面对更多的挑战。
注释:
1. Section 96(a), Courts of judicature Act 1964
2. ibid
3. Section 96(b), Courts of Judicature Act 1964
4. 省略其他技术性的条件,以免模糊讨论焦点
5. Titular Roman Catholic Archibishop of Kuala Lumpur v Menteri Dalam Negeri & Anor [2010] 2 CLJ 208.判词尚有更为完整理据,无法在评论性文章细表
6. Menteri Dalam Negeri & Ors v Titular Roman Catholic Archibishop of Kuala Lumpur [2013] 8 CLJ 890
7. Ibid, para 96
8. Article 3, Federal Constitution
9. Menteri Dalam Negeri & Ors v Titular Roman Catholic Archibishop of Kuala Lumpur [2013] 8 CLJ 890, para 33
10. Article 11, Federal Constitution
11. Fatimah Sihi & Ors v Meor Atiqulrahman Ishak & Ors [2005] 2 CLJ 255
12. Meor Atiqulrahman Ishak & Ors v Fatimah Sihi & Ors [2006] 4 CLJ 1
13. Ibid, para 17
14. Ibid, para 19
15. Ibid, para 20
16. Article 11(4), Federal Constitution
17. Article 11(5) , Federal Constitu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