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正茂】

“如果你曾遭遇性骚扰或性侵犯,那么就在这条推文下回复 ‘我也是’(MeToo).”

美国女演员艾莉莎·米兰诺的一则推文把世界对性骚扰事件的关注推到史无前例的浪潮,也催生了#MeToo运动。

双溪毛糯医院性骚扰事件、前首相署部长沙希旦涉嫌性骚扰少女、记者被政治人物性骚扰、英语电台BFM性骚扰案等课题也在509大选后引起民间广泛讨论。

然而,截至今天为止,马来西亚还没有独立的性骚扰法令来处理相关案件,《刑事法典》(Penal Code) 和《1955年雇佣法令》 (Employment Acts 1955)是仅有能用来处理性骚扰事件的法令。

妇女、社会及家庭发展部副部长杨巧双表明,将会立法杜绝性骚扰事件。关注性别平权课题的公民社会组织也早已组织起来,成立性别平权联合小组(Joint Action Group for Gender Equality),并已草拟相当全面的《性骚扰法令》提呈给政府。

大马现有的法律是否足以防治性骚扰,现有的法令有什么不足,如果要修订之,要注意些什么呢?

只能处理职场性骚扰

《1955年雇佣法》是马来西亚唯一明确定义“性骚扰”的法令,其中涵盖处理职场性骚扰投诉所应有的调查程序(第XVA部分)。该法令也详细说明,若雇主未处理性骚扰投诉,投诉者可采取什么上诉程序,并阐明若雇主未能依法采取行动的后果,如被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

另外,《1955年雇佣法》仅在西马生效; 在沙巴州和砂拉越州,雇佣及职场事项由二州各自的“沙巴劳工条列” (Sabah Labour Ordinance) 和 “砂捞越劳工条例” (Sarawak Labour Ordinance) 所管制 。

沙砂二州的劳工条例并没有明确定义性骚扰,这导致东马职场的性骚扰事件未能有效地审理。但这并不意味东马在性骚扰问题上没有保护雇员和雇主的机制,至少沙砂二州的劳工部都有列明受理投诉种类,而性骚扰就是其中之一。

假设政府修订法令,在东马二州的劳工条例明确定义性骚扰,加上现有的《1955年雇佣法令》,性骚扰问题是不是就能有效地解决了呢?答案是并不完全可以。

因为根据这些法案的规定,性骚扰者的惩罚形式将由雇主决定,而这将无助于遏制性骚扰,因为涉案者可能不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而该些法案也列明,最严厉的惩罚仅是不用通知既可解雇员工。涉案者大可另寻工作,一再重犯。

而且,无论在雇佣法令或者是劳工条列下,这些法令的管辖范围只限于在职场或者是与工作有关的活动。这意味着,该法令不能处理与工作无关或者是工作范围以外,如在公共场合的性骚扰事件。

未明确定义性骚扰

《刑事法典》并没有明确定义性骚扰,也没有清楚的指出什么行为将构成性骚扰。通常,用来指控性骚扰的法律包括《刑事法典》第375条(强暴罪)、第354条(强暴不遂)、第509条(非礼、侮辱女性尊严、性骚扰的言语和行动等)。(注1)

虽然这些条文都规定罪行的惩罚,但未能准确界定这些罪行如何构成。而这些条文过于广泛,很容易引起混淆。

连警察都难于区分该些条文的差异及裁定那些条文应适用在哪种情况上。因为,若受害者的性骚扰的遭遇没有符合上述条文的定义,警察将拒绝受理。复杂且不友善的报案程序和指控程序也是迫使当事人打退堂鼓的因素之一。(注2)

性骚扰准则无法律效力

除了上述谈到的几种法令,1999年人力资源部制订的《职场性骚扰防治准则》是另外一项针对性骚扰问题定制的准则。可是,该准则却没有法律效力,雇主也没有被强制采用该准则,纯粹只是自愿的。在该准则生效约十年后,仅有不到0.1%的注册公司采用则准则。(按照马来西亚雇主联合会2010年数据)

若选择修订法令,《1999年职场性骚扰防治准则》里的条文必须全面置入于所有雇佣法令及劳工条例,并强制实施。这至少能为职场性骚扰问题提供比较全面的保护。其次,政府必须修订《刑事法典》,明确诠释性骚扰,以保障公共人士安全,并与雇佣法和劳工条例在相关事项上有一致性。

这将“借力”给雇佣法及劳工条例,并消除《刑事法典》对性骚扰诠释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性别平权联合小组草拟的性骚扰法令在有关性骚扰诠释;举报者和受害者的保护机制;规定雇主需为职场性骚扰承担责任等,都拟了相当全面的条文(注释4),这里就不详谈,政府若决意另立新法,就应该咨询该组织。

在立法的基准上,政府需要设立“性骚扰罪犯”登记系统,该系统需要与人力资源部、妇女部、内政部、公共服务局、教育部和国家登记局连线,并有监察员(Ombudsmen)来审查该数据库,确保该系统的公信力。

但是,法案从来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万灵丹,尤其是性骚扰。即便有了法令,也可能会存有许多因素导致性骚扰事件低投报率的问题,如受害者不了解自身权利,受害者和加害者之间权力不对等、性禁忌、对执法单位不信任等。

唯有推动公民教育与醒觉活动,来加强性别安全意识,父母在家中打开性别知识窗口,阶段性的在教育机构推广性别安全课程,才能在性骚扰问题上对症下药。

注释:

1.笔者曾向警方索取性骚扰罪案的统计数据,以便做研究,但所获数据却是所有总类的性罪犯数据(强暴、通奸等),因为《刑事法典》没有明确定义性骚扰,所以警方无法另外归类。

2.笔者曾访问无拉港州议员黄诗琪关于协助受害者的过程。她称,因案件发生地点不同,需要带受害者到不同州属报案。

3. 马来西亚雇主联合会数据(2010年)

4.有兴趣了解该草案者,可以向性别平权联合小组索取,因为最新的2018修订版并没有在网络公开。


林保华,不时关注国内外政治的九零后(却喜欢听张宇);大学时期曾任学生代表理事会成员并活跃于校内学生运动,目前在一所智库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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