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打疫苗合乎自由原则吗?
【岛屿信札】
2019冠病疫情肆虐全球,马来西亚主流民意、执政联盟以及专业的卫生官僚都主张说,唯有大规模接种疫苗,才能控制疫情,回归正常生活并恢复经济活动。
但即使如此,仍有相当数量的公民,基于宗教、个人“科学”理念或仅仅是个人选择的理由,并不认同上述主张。他们主张说,接种疫苗政策并非解决冠病疫情的根本之道。也有更为基进的反疫苗人士认为说,接种疫苗非但没有帮助,抑或是有害的!
不过,无论反对疫苗接种计划的群体,抱持的是个人、温和或基进态度,他们都有共同的立场,那就是一开始就不会理会政府的强力宣传,去吾安程序(Mysejahtera)注册注射疫苗。
疫情严重导致尖锐对立
所以,当社会舆论把注射疫苗与否,停留在个人选择的层面来讨论的话,其实对这一群体是不会有任何影响的。当然一些更为勇敢表达反疫苗政策的人,会和主流意见交锋,这些都可视为在民主社会中,正常的意见表达自由的问题。
但疫情愈加严重,主流社会也会开始施加舆论压力,要求抗拒注射疫苗的群体“顾全大局”去登记接种。这个时候,两个立场不一致的群体的尖锐对立,才日渐凸显出来。
【岛屿信札】
2019冠病疫情肆虐全球,马来西亚主流民意、执政联盟以及专业的卫生官僚都主张说,唯有大规模接种疫苗,才能控制疫情,回归正常生活并恢复经济活动。
但即使如此,仍有相当数量的公民,基于宗教、个人“科学”理念或仅仅是个人选择的理由,并不认同上述主张。他们主张说,接种疫苗政策并非解决冠病疫情的根本之道。也有更为基进的反疫苗人士认为说,接种疫苗非但没有帮助,抑或是有害的!
不过,无论反对疫苗接种计划的群体,抱持的是个人、温和或基进态度,他们都有共同的立场,那就是一开始就不会理会政府的强力宣传,去吾安程序(Mysejahtera)注册注射疫苗。
疫情严重导致尖锐对立
所以,当社会舆论把注射疫苗与否,停留在个人选择的层面来讨论的话,其实对这一群体是不会有任何影响的。当然一些更为勇敢表达反疫苗政策的人,会和主流意见交锋,这些都可视为在民主社会中,正常的意见表达自由的问题。
但疫情愈加严重,主流社会也会开始施加舆论压力,要求抗拒注射疫苗的群体“顾全大局”去登记接种。这个时候,两个立场不一致的群体的尖锐对立,才日渐凸显出来。
更甚的是,政府放松管制措施过程,屡屡将一些松绑规定与是否完整接种疫苗挂勾,选择不去注射疫苗的群体,这个时候便会开始面临可能被排挤的问题了。
强制接种疫苗,和防疫措施规定在某些职场工作(特别是高风险的医疗业)和进入某些场所需要接种,是不同程度的强制。
当然,如果政府最终下定决心,要放松所有的防疫规定,要人民与病毒共存的话,那对不接种的群体来说,上述的不便或许会消失,不过即使如此,主流社会的舆论压力也不会因此而变少。
因为,我们可从更早放松防疫措施的英美两国统计资料看得出来,感染人数的反弹和变成重症病患的人群,有很大概率是和没有注射疫苗的群体重叠,而当冠病病毒得以在社会持续传播,那病毒也有更高机率,演化出具免疫逃逸(immunologic escape)的新型病毒。
一旦这样来推论,会让已完整接种疫苗的主流社会群体感到焦虑不安,他们便会持续在舆论场中向反疫苗人士施加压力。

检视“整体利益”理据
这也就是说,即使社会已选择与病毒共存,我们还是要回答,选择不打疫苗是否合理的问题。其实,这一问题,也能理解为社会主流所主张“所有人都应该打疫苗”提议,是否也能成立呢?
换言之,虽然乍看之下,上述问题好像是针对反疫苗人士,但事实上也是对支持疫苗人士的质疑!
那么对支持疫苗人士的人士来说,他们是以什么理由,要求反疫苗人士去打疫苗呢?若上社群媒体观察一下,就会发现大多数的人都认为,反疫苗人士是“自私的”,因为他们不打疫苗,就让冠病病毒可以继续传播,进而威胁到其他已完整打疫苗或有意愿打疫苗而还没排到队的人。
简单说,反疫苗人士是因为损害到“社会整体利益”,所以才会被支持疫苗人士要求要去打疫苗的。
若这个理由是支持疫苗者主要的论据,那么他们马上会面临到一个疑问,那就是为什么我们可以把施打冠病疫苗视为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呢?
就算它真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好了,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可以用“社会整体利益”为由,要求个人牺牲“选择的自由”呢?
像职场传染一直是我国冠病会出现群聚的热区,而每每出现这样的情况,该职场便会被暂时强制封闭,这个做法当然会使得整体社会都要付出相当的经济损失作为代价。
这时候公司的老板也许就会要求所有员工,都该强制接种疫苗以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就可以说这是一种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由,要求个人牺牲“选择的自由”的例子。
或许还是会有人说,像这样私人公司的经济问题,不足以用来代表“社会整体利益”,而只能代表“老板个人利益”,但在上述的情况里,公司职员的家庭,也同样会受到牵连,而其同住的家人也会被要求要做检测和隔离。更糟的是,万一这些人里面,有老年人和慢性病病患在里面时,一旦他们传染到冠病,就很有可能引发重症和死亡。

反疫苗者申张“自我拥有权”
所以以冠病疫情对老年人和慢性病病患造成生命危害来说,我们社会将施打冠病疫苗视为符合“社会整体利益”是有其道理的。
当然就算同样是职场的要求问题,其实也有程度上的差别,大多职场在考虑是否强制员工施打时,仍会有顾忌员工个人的感受问题,所以大多会采用打疫苗或是例常筛检双轨并行制,以保留员工的选择机会。
但对一些高危的职场,如在医院上班的医生、护士和员工,强制施打疫苗而不再给予员工的选择机会。所以从这个例子来说,当情况对整体的影响越大时,个人的选择是很有可能被牺牲的。
可是问题是在,就算如此,强制要求大家去打疫苗,是不是侵犯“个人选择”自由权的做法?
古典自由主义曾提出著名的“伤害原则”,即个人自由应以不“伤害”他人为界,一旦逾越这个界线,公权力则可以介入,斟酌所造成的伤害,对个人实施惩戒,或限制其自由。
因此,若按此原则考虑,在会致他人于死地的传染病问题上,你不应该拒绝施打疫苗,因为你的这一行为,有可能“伤害他人”!
但若我们考虑到现代自由主义中的放任自由主义(libertarian)的立场,特别是诺齐克(Robert Nozick)提出的自我拥有权(right of self-ownership),其赋予每个个人,都享有禁止任何人(包括政府)用整体利益或其他价值之名义,去侵犯个人的自由权。
也就是说,若反疫苗人士以自我拥有权为理由,他们是有可能拥有拒绝施打疫苗的自由。

审视“共同伤害行为”
遗憾的是,已有放任自由主义者从自身的立场出发,论证出政府是可以有充分理由来实施强制疫苗接种的!
笔者选择放任自由主义而不是现代自由主义里的修正派自由主义(例如罗尔斯等)的立场其实意图很明显,因为后者往往被视为“左胶”,所以他们的论述在这篇文章可以忽略不计。
2016年,也就是冠病疫情之前,放任自由主义者美国哲学家杰森布伦南 (Jason Brennan)写了一篇文章《支持强制疫苗接种的放任自由主义案例》(A libertarian case for mandatory vaccination) ,提出了一个思想实验:
有一个由10名神射手组成的行刑队,要枪决一名无辜的孩子,这时行刑队邀请你来担任第11位射手。大部分的人在直觉上,都会认为加入行刑队是错的,同时大家也都会容许国家行使强制力来阻止行刑。
为什么我们会这样想?那是因为我们都接受一个原则,那就是“清白原则”(clear hand principle),当法律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时,为了实现公平,这时我们应根据公平正义原则而非法律来行事。
所以,在上述情况下,我们其实具有不得参与“共同伤害行为”(collectively harmful activity)的义务。
反之,不根据“清白原则”行事时,我们便会造成“共同伤害”。所谓共同伤害就是由一群人,而不是个人所造成的伤害行为。
拒绝施打疫苗导致传染疾病给他人的行为,看起来就是这样的一种行为,因为我们虽然不会知道是那个特定没施打疫苗的个人负上传染疾病给他人的责任,但我们却可以肯定,是哪一群人造成疾病持续流行。
我们就以刚刚的医院的例子来说,如果说这些经常要出入高危场所的人员中,有若干人等拒打疫苗,最终在这个医院爆发了群聚感染事件,而导致有人因此得到重症甚至死亡,这里面便会有“共同伤害行为”的出现。
因为群体是无法声称个人所拥有的“自我拥有权”,所以“自我拥有权”也不能作为反疫苗人士拒绝施打疫苗的理由。到这里为止,对反疫苗人士来说,几乎没有“自由主义”原则能用来辩护了!
所以我们只能说,选择不打疫苗其实是不合乎自由主义原则的!

反疫苗者仍有言论自由
但是上述的论证,只是指出在实践的层面上,政府是可以使用强制力来让人民接种疫苗或推出“疫苗护照”来限制人民的行动自由。
可是以上所有的推论,却不能导出说,政府可以据此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权,这是因为言论自由权乃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
因此,笔者认为,反疫苗群体仍可继续为自己的主张发声,只是他们缺乏有力的政治哲学理据,可以藉以实践之。
当然,如果最终有个有力的科学证据,能证明打疫苗无法抑制冠病毒传播,则社会大多数人才会接受反疫苗群体的主张。
另外,如果考虑到群体免疫(herd immunity)的情况,确实没错,一旦达到群体免疫,便不会有所谓“共同伤害”的效果,但冠病的变种,一直推高群体免疫的“阈值”(threshold),并迫使社会要求完整施打疫苗的覆盖率要到达80%或90%才能达到群体免疫,其实这时再主张反疫苗,已显得意义不大了。
注:本篇文章论点得益于《哲学新媒体》网站的文章〈疫病当道为什么有人捍卫不打疫苗的权利?〉,为杰森布伦南文章论点的整理。
吴振南是旅居台湾的马来西亚人,前报业从业员,目前是专职相妻教子的家庭煮夫与兼职文化玩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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