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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农民——政治决策与土地法下的双重输家

【毛草行动】

关丹高庭前天宣判劳勿猫山王农民针对彭州政府提出的司法审核败诉,勒令农民缴付60万令吉堂费。

劳勿榴莲芭争议自爆发以来,民间便有着诸多看法:有者认为,猫山王农民从一开始便是非法占地,如今已赚得盆满钵满,是时候归还土地;有者认为,农民的耕耘都是血汗,政府不应贸然收地转租给财团。

无论如何,劳勿猫山王农民自2020年8月接获州政府驱逐通知那时起,便背负着“非法入侵者”的标签。

那到底,合法农民与非法农民,有地契与无地契,有着怎样的差别呢?

历史上的土地制度

马来王朝时期,半岛奉行土地保有权制度(land tenure system)。

为了鼓励人民开垦荒地,当时并无严谨的地契系统,农民可自由开垦并耕种,只需缴付农作收成的十分之一即可。

在土地保有权制度下,所有土地皆属于王室所有,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并无拥有权。只要农民持续耕作并交税,便可继续使用土地,也可将使用权传承给下一代;一旦农民停止耕作并无法缴税,便会失去使用权。

英殖民时期,殖民政府引进了契据系统(deeds system),人民可互相买卖土地,只需买家和卖家签订契约即可。

然而,契据系统为民间自行签订契约,不受政府系统所管理,政府往往难以找到地主征收税务。此外,纸质契约容易损毁遗失,地主只能通过登报或设立告示,告知众人“我是地主”,却对保障地主的土地拥有权无法起到实质作用。

由于契约管理松散,假地主、假契约层出不穷,对政府和人民都造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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