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宪法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其中也保障了第十条的言论自由当然也涵盖了新闻自由。不过,此言论自由常常受限于国家安全、公共次序、道德、宗教等等的堂皇理由而被抹杀。
就以国家安全为由,就衍生了许多恶法如1972年的官方机密法令和1960年的内安法令。官方机密法令一度修改为只要内阁认为某些文件是机密,不管它的内容如何就是机密文件。也因此南北大道的合约永远是机密,任何人未经内阁的许可,不能擅自公开此文件,擅自公开就是触法,有官司之虞。
又例如为了道德的缘故,在有关的法令之下,一些触及敏感课题的电影如《埃及王子》、《断背山》、《黑眼圈》等等,或如亵渎回教先知的漫画,都被禁止。触犯者甚至报章执照被吊销,或停办以示惩戒。
恶法压迫,媒体宛如走钢索
在1984年的印刷和出版法令之压迫下,媒体宛如走在钢索上,分分钟捏一把冷汗。因为在相关的法令下,报章每年都得重新申请出版准证,有关部长拥有绝对的主权批准与否。为了饭碗,报章常常屈服在印刷和出版法令之下,常常把有关议题淡化甚至掩盖。这就大大的消灭了第4权的力量。
更何况,部长的裁决是最后的决定。有关报章不能上诉,甚至不能入法庭抗议。这就是褫夺了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的权利。到底这个豁免司法审查的条款(ouster clause)是否合法,有案例说明是不合法。这也意味著司法还是有权审讯,不过联邦法院曾说部长有关的决定是可以被司法挑战,只有在3个原因之内:非法(illegality),不合理(irrationality ) 还有程序上的不适合(procedural impropriety) 。
虽然如此,报章媒体当然也不愿和有关当局硬碰硬,避免打起官司耗财耗力,而且输赢也是未知数。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媒体的力量总是有限。
政府向部落客宣战,新媒体遇冲击
还以为网路无国际,人人可以自由发言,不过从最近新海峡时报对两位作者采取诽谤来说,虽然是一间公司对付部落格者,背后是否有隐议程我们尚且不知,却带出来一个讯息--写部落格没有绝对的自由。
不久后,政府先后向拉惹布特拉、陈仁义、黄明志开炮,而且一些部长开始放话要对付部落格者,更令人揣测在不久的将来又会有出现新的法令。贵为第5权的部落格也即将面对新一波浪的冲击。
由此可见,大马媒体前路还是困难重重,落实新闻自由还有一段漫长的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