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心案:选择性执法与侵权
近日,警方与JAWI在吉隆坡一间男性健康中心展开突击行动,拘捕超过200人,多数为成年人,在无强迫、无受害者、无性交易证据的情况下被带返扣留。最终,推事庭拒绝警方的延扣申请,171人获释。警方亦公开承认由于没有受害者、没有证据、无法构成强迫或性交易,因此无法提控。
然而,这起“执法失败”的争议并未终止。内政部长赛夫丁随即表示,相关活动属于“任何宗教都不能接受的淫秽不道德行为”,现行法律“不够用”,需要修法。
这一表态引发了重大法律与人权关注。法律问题并不在于“同性恋是否道德”,而在于“国家是否有权以模糊道德观念介入合意成年人的私人生活”。
【合理怀疑】
近日,警方与JAWI在吉隆坡一间男性健康中心展开突击行动,拘捕超过200人,多数为成年人,在无强迫、无受害者、无性交易证据的情况下被带返扣留。最终,推事庭拒绝警方的延扣申请,171人获释。警方亦公开承认由于没有受害者、没有证据、无法构成强迫或性交易,因此无法提控。
然而,这起“执法失败”的争议并未终止。内政部长赛夫丁随即表示,相关活动属于“任何宗教都不能接受的淫秽不道德行为”,现行法律“不够用”,需要修法。
这一表态引发了重大法律与人权关注。法律问题并不在于“同性恋是否道德”,而在于“国家是否有权以模糊道德观念介入合意成年人的私人生活”。
在2022年CHONG TON SIN & ORS v Menteri Dalam Negeri 一案中,申请人就内政部禁止出版《Gay is OK!: A Christian Perspective》提出司法审核。
在那宗案件中,内政部与本次健康中心案的立场如出一辙:
homoseksualiti ialah suatu amalan… tidak bermoral dan tidak diterima di Malaysia…(同性恋是不道德的、并不为马来西亚社会所接受)
然而,高等法庭的判决却明确否定了这种将整个马来西亚社会描绘成单一、同质、反同性恋群体的说法。
法官直截了当指出:
社会上某些人的反应不能被视为整个社会的正确或错误价值观。内政部没有呈示任何证据显示其观点代表马来西亚多元宗教与文化的共识;最多只是某一宗教群体的看法。内政部声称“同性恋为全社会、所有宗教所拒绝”毫无证据支持。尤其本案只涉及基督教观点,却被内政部扩大成“全民道德”,属于过度延伸。
更关键的是,申请人提供了一名神学院讲师的专家证据,其中指出:
Within Christianity, there has historically existed, and still exists, a diversity of opinion regarding homosexuality.(在基督教内部,历史上一直存在着,而且现在仍然存在着关于同性恋的各种不同意见)
换言之,连基督教内部都没有一致立场,更不可能代表整个马来西亚。
法庭接受了专家意见,而内政部对此无法反驳。
证据与程序门槛高
现行被引用的法律条文,涵盖《刑事法典》中针对“非自然性行为”(例如第377/377B条文)或“利用/诱导/牟利于性交易”(如第372条文)等罪名。
但在实际案件中,即使警方有监视、逮捕,也难以满足“受害者”或“强迫/性交易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正如警方所言,没有人承认是受害者,因此构成“prostitution/exploitation/coercion”的条件缺失。
此外,法庭驳回延扣申请,也体现程序正义中对于人身自由保障的重要性——仅凭警方怀疑或外界舆论,不足以长期拘押。
选择性执法
马来西亚《刑事法典》第377A、377B条文对“不自然性行为”的界定,涵盖口交和肛交。
虽然这些行为在法律条文上并没有写明“只针对同性”,即异性恋的口交与肛交在技术上同样违法,但在实际执法中,警方极少甚至几乎从未以这些条文对异性恋伴侣采取刑事行动。
然而,当涉及同性恋时,第377A/377B条文却突然成为了“主要武器”。
这构成了法律界长期所批评的:条文明明中性,但执法具有歧视性。
国家的执法资源,似乎被用来针对特定性倾向的群体,而非公平对待所有违法者。
这就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
私人空间、合意成年人与隐私权
从法律和国际人权标准来看,如果两个成年人自愿,且行为发生在私人空间(即使在商业健身/桑拿场所),仅因性取向或“被认为是同性恋”而被拘捕、曝光、侮辱、刑事化,可能构成对个人隐私权与性自主权的侵犯。
在这次行动中,不少被捕者后来强调他们只是去健身/桑拿/放松,并非参与性交易或其他“犯罪”。
侵犯人权与“道德秩序”
当执法机关基于道德/宗教/社会价值而非明确、可核实的违法事实行动时,往往容易出现执法过度、权力滥用,以及针对少数群体——这与法治与人权保护的原则相冲突。
如果修法方向是降低违法构成门槛,例如把“被动同意/成人合意”也纳入“非自然性行为”或“公共不雅行为”,或降低证据/申诉标准,那么将进一步扩大国家干预个人性行为、隐私与私生活的范围。
这意味着,即便当事人没有造成公共危害/没有强迫/没有交易,仅因为性取向或被视为“非异性恋”或“非传统性行为群体”,就可能被刑事化。
对于少数群体,社会歧视、国家法律、执法资源结合,将可能导致结构性压迫,包括恐惧、匿名、社会边缘化、健康服务被阻断(例如避免到性健康诊所、避孕/HIV检测中心等),这与基本人权保障相悖。
从公共政策角度,支持修法者可能是基于维护社会道德/宗教价值、防止公开性交易/性病传播、回应某些选民或宗教团体压力的考量,但从人权保障、法治与现代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修法倾向带来的结果可能是制度化歧视、隐私侵犯、边缘群体污名化、公共健康/公共安全反效果。
对于一个多元、复杂、而且在现实中确有少数群体的社会,过度刑事化与道德式干预,很容易破坏公民对法律、公权力与社会包容的信任。
陈祖豪,现为执业律师。
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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