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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市选举——选市长,还是选议员?
【毛草行动】

地方选举课题再度引来反弹,巫统和伊党大力挞伐,声称这将让城市人口占比高的非巫裔夺下首都,马来人随后就会被驱赶出城市地区。

一贯的危言耸听,让人们听到这个课题就感到厌烦,无心进一步了解地方选举。如若认真探讨隆市选举,便会发现它不仅仅是“多投一张票”,更是权力的大洗牌,让监督与制衡就位,提升地方管理的竞争力。

要换市长,先换首相?

《1960年联邦首都法令》第4条文规定吉隆坡市长由国家元首委任,而根据《联邦宪法》第40条文,元首在行使联邦法令所赋予的权力时,需依内阁建议行事,因此在实际操作上,市长人选是由首相提出,再由元首完成正式委任。

这部法令第6条文规定设立隆市厅顾问局,第10条文却同时授权市长执行职务时可不采纳顾问局建议,只需依照程序记录理由即可;国会公账会调查报告指出,顾问局的权力有限,无法有效监督与制衡市长的决策。相较之下,第13条文规定联邦直辖区部长有权给予市长指示,并且市长必须尽快执行;市长也有义务向部长提供隆市政厅的账簿及相关资料。

从以上条文看来,市长人选由首相所建议,且部长可直接给予市长指示,可谓是掌握了中央政权就掌握了隆市厅。另一方面,首相办公室底下设有联邦直辖区局,负责联邦直辖区的发展规划,部门和市长的分工,便是前者负责决策,后者负责执行,加强了首相对首都的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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