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地方选举:重塑马来西亚基层民主与问责机制
吉隆坡市长选举的提议,让沉寂已久的地方选举议题重新回到了大众视野。
回顾历史,1964年下半年马印对抗期间颁布的紧急状态令,实质上暂停了1965年和1966年的地方选举;而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的颁布,更是让我国的地方选举画上了句点。
地方选举的长期缺失,无疑剥夺了我国人民对地方政府的问责权。恢复地方选举,不仅是归还民众“第三张选票”,更是回应与解决地方民生问题的重要制度工具。
市长掌握市政厅运作、公共资源配置、执法体系管理及整体行政领导等重要地方权力;而市议员不仅是地方政策的制定者、反映民生问题,亦承担监督官僚体系及参与发展项目审批的重要职责。
当这些人的政治生命源于选票,其自然必须高度回应民意;反观当下,地方官僚既不直接面对选民,也缺乏选举所带来的问责压力,其政策取向与执行方式,往往容易与基层社会的实际需求产生落差。许多官民冲突的根源,正源于此种“有权无责”的制度失衡。
【隔岸观火】
吉隆坡市长选举的提议,让沉寂已久的地方选举议题重新回到了大众视野。
回顾历史,1964年下半年马印对抗期间颁布的紧急状态令,实质上暂停了1965年和1966年的地方选举;而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的颁布,更是让我国的地方选举画上了句点。
地方选举的长期缺失,无疑剥夺了我国人民对地方政府的问责权。恢复地方选举,不仅是归还民众“第三张选票”,更是回应与解决地方民生问题的重要制度工具。
市长掌握市政厅运作、公共资源配置、执法体系管理及整体行政领导等重要地方权力;而市议员不仅是地方政策的制定者、反映民生问题,亦承担监督官僚体系及参与发展项目审批的重要职责。
当这些人的政治生命源于选票,其自然必须高度回应民意;反观当下,地方官僚既不直接面对选民,也缺乏选举所带来的问责压力,其政策取向与执行方式,往往容易与基层社会的实际需求产生落差。许多官民冲突的根源,正源于此种“有权无责”的制度失衡。
为了重塑地方治理,恢复地方选举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强化地方问责制度
首先,是让市政工作“有人负责”。
在缺乏市政选举的情况下,我国的地方问责机制与政治合法性连中国都不如。尽管中国的县市领导人由上级任命,但仍需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而县级人大代表及村长则由民众直选产生。反观我国,无论是村长、新村协调官,或市议员,多由政府经政党提名后委任;而市长或市政局主席则完全来自公务员体系的调派与晋升。
前者虽属政治任命,尚可视为反映州政府的民意基础;后者却几乎完全脱离政治监督,其任期与升迁更多取决于内部KPI及上级评价。然而,市政局的施政却与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从地方条例的制定,到公共服务的提供,乃至商业活动的规范,皆深刻影响社会运作,却缺乏民意约束。
笔者曾听闻有市议员被市政部门主管调侃,“你们(议员)来了又走,我一直都在这里”。这句话虽带玩笑意味,但是却将地方公务员缺乏问责的傲慢体现得淋漓尽致。
另一方面,笔者在台湾观察到,县市长与县市议员在民众之间具有极高的可见度与存在感;然而,在马来西亚,市民几乎不知道市长是谁。细想其原因,因为这些官员无需面对选民,也无需回应公众期待,自然缺乏主动沟通与承担政治责任的动力。
明确各级议员职责
其次,是厘清并强化议员的职责分工。
对普通民众而言,日常最直接接触的政府层级应属市政单位。例如,门牌税缴纳、沟渠阻塞、道路破损、街灯维修、人行道建设、入伙纸发放、商业执照审批、小贩摊位分配、餐饮卫生监管,以及巴刹管理等,皆属于市政局的核心职责范围。
但在大多数民众的认知里,只要遇到民生问题就习惯向“YB”(国州议员)求助,却不清楚各级代议士的权责界限。事实上,即便是国会议员接到地方投诉,也只能依托关系或转交给相应的市议员处理,他们几乎没有干涉市政运作的实质权力。然而,地方施政的成败往往却被算作该区国州议员的政绩。
恢复地方选举,有助于在竞选过程中强化公众对市政职权的认知,也为那些善于处理基层民生问题的政治工作者开辟一条新赛道,提供发挥的平台,让国州议员能专注于国家与州级立法。同时,也不再被地方治理的失败所连累。
推动地方民主化
再来,是提升民众对社区事务的参与度。
一旦恢复地方选举,候选人势必围绕当地具体民生议题提出政纲,并通过倾听民意来拟定竞选承诺。当民众的意见被纳入政治过程,市民对地方事务的关注与参与也将显著提升。既有研究亦指出,政治效能感(political efficacy)与政治参与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换言之,只要民众相信其意见能够对公共政策产生实际影响,其参与投票、公共讨论乃至基层治理事务的意愿,便会明显增强。
更重要的是,地方选举将推动市政治理的民主化。当前,市政议会的会议记录与招标过程普遍缺乏透明,市民难以了解预算分配与决策逻辑,也无从掌握市政发展的整体方向。同时,市民大会、居民提案机制等也并非什么常态性制度安排,公众缺乏参与市政规划与问责的正式渠道,无法直接表达自身对市政建设的建议与看法。
在这种情况下,市民虽需缴纳门牌税,却无法监督市政运作;市政决策亦缺乏明确的民意授权。这在本质上既不合理,也有违民主原则。恢复地方选举,正是要补上最基层的民主缺失,让民主得以由下而上运作。当民众能够对社区规划与公共建设拥有实质发言权时,不仅会提升参与意识,也有助于缩短政府与市民之间的距离。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的民主化,将赋予各地方议会更大的自治弹性。不同地区可依据其社会结构、文化背景与财政能力,制定更符合实际需求的政策安排,而不必完全受制于国家或州属层级的统一标准,从而提升治理的灵活与适性。
地方选举的现实阻力
不过,今天若要恢复地方选举,必然将面对不少的阻力。这些阻力不仅来自法律与行政层面,更多的是政治问题:
一、来自马来右翼民族主义者抗拒
右翼保守势力往往以“族群利益”作为首要政治考量,倾向将地方选举视为族群间权力结构变动的风险。
在现行中央官僚系统委派制度下,全国绝大部分的县市首长及地方政府高层皆由马来官僚主导;即便当前举办地方政府选举,只有少数地区可能出现非马来人担任地方首长的情况,在他们看来,这已被视为“非马来人掌权”的突破口。
在这种逻辑下,他们宁可维持现状,甚至牺牲全民的民主权益,也不愿意“让渡”被视为属于马来族群的政治空间。
回顾历史,1965年政府以马印对抗为由终止地方政府选举,其背后考量之一,正是担忧地方议会成为以非马来人为主的在野党(如劳工党、人民进步党)扩张势力的平台。
二、统治者对权力被削弱的顾虑
在部分州属,市长与市议员的任命需经统治者同意,甚至在实际操作中,统治者对议员人选具有一定影响力。一旦恢复地方选举,将地方人事决定权交还选民,客观上即意味着统治者对地方行政的直接干预空间被压缩。
以此来看,地方选举在制度上虽属民主深化,但这一权力结构的改变恐怕会引发统治者的顾虑,更可能提出强烈的反对意见。
三、州议员角色的再定位问题
这是技术层面上最具争议的焦点。地方选举取消后,部分原属地方政府的职能被上收至州政府;在现行体制下,州议员往往与市议员配合处理地方民生问题,由州议员掌握一定的选区拨款,直接介入基层公共建设与维修事务。一旦市议员恢复民选,市议员作为直接对接民生的代表,其在基层的重要性与公众关注度势必提升,甚至压过州议员的角色。
须知,在马来西亚,州政府的权限主要集中于土地、自然资源与伊斯兰事务;若州议员的职能回归纯粹的州级立法与政策监督,其实际工作量与政治能见度都可能下降。因此,恢复地方选举的同时,必须重新厘清州议员与市议员之间的权责分工,否则不仅容易导致职能重叠,也可能削弱州议员的政治功能。
四、现任国州议员的既得利益
当前不少国州议员已将“民生服务”视为主要政绩来源之一,通过处理地方投诉、协调公共设施改善等方式建立其政治支持基础。若市议员改为民选,地方事务将更明确回归市议员负责,而两者未必来自同一政党,彼此之间也不再存在必然的协作需求。从制度上看,虽然这有助于让国州议员更专注于立法与政策层面的工作;但对于部分依赖基层服务累积政治资本的议员而言,这无疑会削弱其影响力,因此可能产生现实上的抵触情绪。
另外,一旦取消现行由州级执政联盟分配市议员的制度安排,势必会触动既有政党长期以来的利益分配与绑桩机制,其阻力不容低估。
结语
地方自治是民主体制不可或缺的基石。回顾欧洲民主制的发展,其重要根基之一正是源于市镇层级的民众自治,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向上扩展。因此,马来西亚若要真正落实民主治理,便不能仅停留在联邦与州层级,而必须补足地方层级这一环,方有可能在未来进一步探索更深入与多元化的基层治理模式。
诚然,全面重启地方选举是一项浩大的政治工程。它不仅需要大幅修正《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更考验执政者的决心与操作能力:必须在论述层面有效回应各类保守与民族主义论述,同时争取官僚体系与统治者的支持,并且推动跨党派的广泛共识。
在此背景下,我国不妨借鉴邻国泰国的经验,从首都层级率先推动地方选举改革。作为联邦直辖区的吉隆坡,选民长期缺乏“第二张选票”,在制度上本就存在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同时,该市本就有设立具备民意基础职务来监督地方治理,以分担国会议员在地方事务上压力的现实需要。此外,吉隆坡亦汇聚了教育程度较高、公民意识相对成熟的选民群体,具备作为制度试点的良好条件。
至于吉隆坡地方选举究竟应“直选市长”或采取“直选议员”的模式?回顾我国20世纪5、60年代的制度实践,过去并无市长直选传统,而是由民选市议员以间接方式推举市政厅主席。
然而,从比较政治的角度来看,英国、日本及泰国等君主立宪制国家,皆存在市长直选的制度安排。这显示,地方治理未必要沿袭由多数党领袖出任行政首长的惯例,亦可透过直接民选赋予行政权力更强的民主正当性。
若要推动吉隆坡地方选举,制定政策者要先选择是恢复旧有的地方选举模式,还是引入新的直选制度设计。
若采行全新制度设计,在当前吉隆坡市长与市议员皆非民选的制度安排下,理想状态固然是市长与市议员皆由民选直接产生。但若现实条件所限,必须分阶段推进,则市长直选应具更高的优先性。
一是市长一职目前由官僚体系内部遴选产生,却掌握关键的行政决策与资源配置权,其权力规模与其缺乏直接民意授权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称。行政首长理应建立在明确的民意基础之上,而选举本身亦具备重要的政治制衡功能。相较之下,市议员在现行制度下虽参与地方决策与委员会运作,但其角色在实践中更偏向监督与协调;即便提出异议,若市长未予采纳,亦缺乏具约束力的机制加以制衡。
二是作为国家首都,吉隆坡的制度改革,势必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若以市长直选作为试点,由于仅涉及一个职位的竞争,选举结构相对简明,比较容易吸引民众的目光;选民也更容易记住并辨识市长候选人的政治形象,从而降低信息处理成本并提升参与意愿。
同时,市长通常也肩负着城市“形象代言人”的角色——正如提及台北,人们容易联想到柯文哲;谈及伦敦,则会想起以骑脚车通勤著称的约翰逊;当前纽约的形象亦常与其佐赫兰连结。正因如此,参选者多以鲜明的个人风格与领导能力为主要诉求,具备极强的政治传播效果,有助于形成示范效应。当这场首都选举的关注度被有效放大后,也能够带动更广泛的公共讨论与政治想象,进而为未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地方选举铺设舆论基础。
倘若社会对于市长直选仍存疑虑,至少亦应推动吉隆坡市议员选举,否则,对于长期缺乏“第二张选票”的吉隆坡选民而言,非常不公。但必须提醒的是,落实吉隆坡市议员选举,本质上仅是补足首都市民应有的基本政治权利。虽可视为改革的重要起点,但若未有进一步扩展至全国各地方政府的打算,严格而言,仍难称已真正推动地方选举改革。
在当前政治现实下,不抱期望在安华本届任期内落实吉隆坡市政选举。然而,倘若团结政府能够就此议题拍板定案,哪怕仅迈出第一步,也将构成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体制性突破。
邓世轩,马来西亚内政与外交事务观察者,致力于提供主观却理性严谨的分析。
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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