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屿信札】

森美兰州政局近日急转直下。14名巫统州议员宣布撤回对州务大臣阿米努丁的支持,使原本由希盟与国阵组成的森州团结政府陷入危机。若从最简单的政治数学来看,森州议会共有36席,阿米努丁所属阵营如今只剩17名议员支持,国阵14席若与国盟5席合作,理论上即可取得19席简单多数。

因此,这场危机表面上看似十分清楚:谁掌握多数,谁就应该组成州政府;谁失去多数,谁就应该下台。

然而,倒阁从来不只是议席问题。眼下真正需要厘清的是,当议会的多数阵营在任期届满前有所改变时,究竟应该透过什么样的民主程序来确认政权易手呢?

换言之,森州危机不应只被看成一场简单的倒阁事件。它更应成为一次重新巩固君主立宪制常识的契机,为此,我们必须重新理解什么是虚君制,什么是议会民主,以及为什么应该透过建立宪政惯例来巩固民主法治。

首先我必须先说明,这样的立场对我而言,并不是一个置身事外的抽象判断。我与父母恰好都是森美兰的华裔选民,我的许多亲朋好友,也都与森州有深厚的地方连结。因此森美兰近期的政局危机对我来说,绝不只是一场可以冷眼旁观的政治新闻。

坦白说,若从我身边许多森州少数族裔亲友的政治立场与族群安全感出发,他们大多是支持现有希盟州政府的。他们担心,一旦森州政权易手,新一届州政府是否会变成一个更强调马来人大团结、更接近所谓“大马来政治”的政府。这种担心不是凭空而来,而是马来西亚族群政治长期累积下来的现实感受。

也正因如此,当我主张森州危机应该回到州议会,以符合程序正义的方式确认州务大臣是否仍掌握多数时,这并不是一个轻松的立场。它甚至是一个令许多人痛苦的立场。

从现实政治利益来看,我当然希望多数亲友较能接受的州政府继续执政;但从民主宪政原则来看,若一个政府真的失去州议会多数,那么它就必须面对多数是否仍存在的检验。即使这个检验结果,可能导向令许多森州非马来选民感到忧虑的新政府,我们仍不能因此放弃议会民主中的简单多数原则。

这就是民主宪政最困难的地方。它不是只在结果符合自己利益时才被尊重的;民主恰恰是在结果可能不利于自己时,仍愿意遵守制度与法律规范的自我约束。

多数与宪政程序

从民主转型期的民主巩固角度来看,这一点尤其重要。民主是否成熟,并不只取决于它是否定期选举,也不只取决于某一次政党轮替是否成功。更关键的是,所有主要政治行动者是否逐渐接受一件事:政治冲突可以很激烈,政党竞争可以很残酷,甚至政府也可以倒台,但这一切都必须在一套共同承认并遵守的制度程序之内完成。

换句话说,民主巩固不是没有倒阁,而是倒阁必须制度化;不是不允许政党重组,而是政党重组后的多数必须透过公开、可验证、可追责的程序被确认。当一个政权确实失去多数时,它不应靠拖延议会或王宫觐见来延命;另一组政治力量若确实掌握多数,也不应只靠法定声明或密室协商来完成权力转移。

因此,森州危机真正值得关注的,不只是谁已经凑足19席。19席如果存在,当然应该被尊重,但这个多数必须透过合法且合乎程序正义的方式,被看见、被确认、被记录。否则,议会政治就会从民主原则,退化成权力操作。

民主政治中的多数原则不是毫无限制。政治思想史早已提醒我们,多数若不受宪法、基本权利与程序正义节制,也可能形成所谓“多数暴力”,也就是多数以人数优势压迫少数,甚至把选举胜利或议席优势误解成可以任意支配制度的授权。因此,民主从来不是单纯的多数统治,而是在法治与程序正义限制下的多数统治。

多数可以取得权力,但必须透过合法程序取得;多数可以推动政策,但不能破坏基本权利;多数可以更换政府,但不能把政权更替变成密室政治或制度捷径。

这个道理反过来同样成立。若少数政治力量、行政首长或统治者,能够以程序拖延、王室裁量或个人政治判断取代议会多数的公开确认,那么它也可能形成一种由少数否决所造成的宪政僵局。也就是说,少数不再只是需要被多数节制保护的对象,而是反过来利用制度空隙,阻止多数被看见、被承认、被追认。

放在森州危机中,若国阵与国盟确实掌握19席多数,这个多数当然不能被否认;但它也不能只靠法定声明、王宫觐见或政治宣示来行使权力,而必须回到州议会,以公开、可验证、可究责的方式完成确认。

现任州政府明知多数已受质疑,若长期回避州议会检验,程序就可能从宪政保障变成拖延工具。问题不在于统治者是否完全没有裁量权,而在于这种裁量是否被用来促成议会程序恢复运作,还是反过来取代议会程序本身。

若出现极端情况,例如悬峙议会,统治者在宪法上保留一定裁量权或许是被容许的,实务上也有其可操作性;但从民主巩固角度看,这应被视为不得已的例外,而非常态或合适的民主惯例。

森州政治危机之所以更敏感,还在于目前州内统治者与传统选贤机构,也就是四大酋长之间,正陷入一场关于传统职权与宪制地位的法律争议。当这套维持森州稳定的核心制度体系本身正处于合法性诠释的动荡期时,若再让统治者在缺乏州议会明确表决结果的情况下承担高度政治性的裁量,其风险将更胜以往。

至于这场争议本身谁是谁非,自有其法律与传统机制处理。对本文而言,更重要的是,在制度自我调整的敏感时刻,更需要让多数确认回到议会程序,而非再加重统治者肩上的政治负担。

换言之,回到州议会进行公开表决,不只是为了确认谁掌握多数,也是为了保护王室与传统制度的超然性,避免其在内部宪制争议尚未解决时,又被卷入政党政治的泥淖。从这个角度看,公开表决不仅是为了民主,也是为了保护君主立宪制的尊严不受政治损耗。

政治多数、法律多数、可治理多数

不过,在我看来,即使这样分析在原则上清晰,但考虑到实际政治运作时,我们还是在这里有必要区分出三件不同的事情,分别是政治多数、法律多数与可治理多数。

所谓“政治多数”,是指某一组政治力量在政治上宣称自己已掌握足够议席。例如国阵14席若与国盟5席合作,理论上便可取得19席简单多数。可是,政治多数本身仍只是政治现实,还不等于已经完成宪政上的确认。

所谓“法律多数”,则是这个政治多数必须透过宪法和议会程序,被正式确认为一个可被制度承认的多数。这可以是州议会中的不信任动议、信任表决,或其他合乎宪政精神、能够公开验证多数是否存在的程序。没有这一步,多数就容易停留在政治宣称、法定声明或密室协商的层次。

至于“可治理多数”,则是指即使一组政治力量在法律上证明自己掌握多数,它是否仍能在接下来的州政运作中维持稳定、提出政策、承担政治责任,并回应不同社群的治理需求。毕竟,倒阁只是取得权力,治理才是真正承担权力。当然,不同于政治多数与法律多数,可治理多数实则非宪政的合法性程序,而是政权成立后,选民与公共舆论对新政府治理能力与政治正当性的持续检验。

因此,基于上述三种多数的区分,公开而有序地推动宪政程序,是主要政治行动者的政治责任,因为这正是把政治现实转化为可以被制度承认的公共事实的必要措施。

这也是民主巩固过程中,政治参与者必须共同承担的任务。因为确立这样的宪政惯例,可以让权力斗争与政权易手的过程,被制度吸收、被民主程序整理,并公开接受人民检验。

所以,若考虑到民主制度的长治久安,解决目前僵局最好的方法,仍是在议会民主精神下,回到州议会进行公开表决程序。若国阵与国盟确实掌握多数,就应该在州议会中证明;若州务大臣阿米努丁认为自己仍享有州议会信任,也应接受州议会的信任测试。

当然,若有意地将州议会推迟至10月才开议,那可能会产生无法及时反映议会多数变化的问题。试想一个已被公开质疑失去多数支持的政府,长时间只以“州议会尚未开议”作为防线,程序就可能从宪政保障变成拖延工具。

因此,真正合乎宪政精神的做法,不是跳过或拖延州议会开议,而是尽快召开特别州议会,让信任或不信任在公开议场中被确认。

在这里我要强调,我这个呼吁建立宪政惯例的主张不是“程序形式主义”,也不是一种占据道德高地的离地宣称,更不是想替任何一方护航。恰恰相反,这是为了让政权更替不被密室政治、法定声明、王宫觐见或政党记者会所取代,建议各方都应根据君主立宪的虚君制精神,建立宪政惯例,借此巩固我国的民主化成果。

森州严端的角色

然而,森州政治危机还有另一个更敏感、也更根本的宪政问题,那就是在内阁虚君制下,森州严端究竟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马来西亚无论中央或各州,基本上都是君主立宪下的虚君制宪政安排。国家元首或州统治者不是完全没有宪法角色,但这个角色不应建立在个人政治利益、王室利益,或对特定政党主张的附和之上。君主的尊崇地位,正是来自其能够超然于日常政党政治之上,依照清楚且公开、可验证的宪法条文与宪政程序行使职权。

若州务大臣是否失去多数已出现明显争议,统治者当然可以要求政治局势暂时稳定,也可以要求各方依宪法程序行事。然而,若统治者的介入方式,无论出于何种考量,实际效果是让正常的州议会程序无法及时展开,那就不再只是政治中立的争论,而是可能动摇内阁虚君制本身的宪政基础。

这也正是我十多年前在燧火写的《君主立宪的虚与实》中所关切的问题。在马来西亚,君主权力大小的问题,并不只是王室礼仪或政治传统问题,而是一个关乎国家究竟要以法治,还是以人治来处理政治冲突的原则性问题。

若统治者、行政权或政党领袖可以在程序之外成为宪政仲裁者,那么君主立宪便会向人治倾斜,从而使君主立宪的原则从虚君制滑向实权君主制。

当然,我这里也不能天真地假装马来西亚的政治现实中没有马来主权论。相反地,马来西亚无论中央或地方的政权易手,从来都牵涉族群结构、伊斯兰政治、王室象征、地方传统、政党利益与联邦权力分配等复杂问题。尤其森美兰又有其独特的严端与四大酋长制度,王室与习俗法的问题,本来就比一般州属更复杂。

但也正因如此,森州这一次宪政危机的处理方式,才更不只是森美兰一州的地方政治问题。森美兰的特殊性,不只是地方习俗政治的特殊性,它对马来西亚联邦君主制度,也具有重要的制度启发。

因为森美兰是马来西亚唯一由传统酋长选出州统治者的州属;严端并非一般世袭君主,而是由四大酋长依州内传统与宪制安排选出。这使森州的王室制度,成为马来西亚君主制度中最具“选任君主”特色的地方制度。

而在联邦层级,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同样不是一般世袭君主,而是由统治者会议选出,并由九位马来州统治者依轮任惯例出任,任期五年。这种选任与轮任君主的制度想像,与森美兰由四大酋长选出严端的本土传统之间,显然具有可比较的制度亲缘性。

当然统治者会议非源自森州的选任君主,其更直接的历史源流,是英殖民时期马来联邦州统治者的 Durbar。换言之,森州提供的是选任君主的本土制度想像;Durbar 与后来的统治者会议,则提供了马来统治者集体协商与联邦化的制度框架。

因此,森州危机不能只被理解为地方王室纠纷。它触及的是马来西亚君主立宪制度中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当统治者、议会与行政首长之间出现权力张力时,究竟应由谁来确认政治多数?

若在森州这个具有选任君主传统的州属中,严端是否应继续承认现任大臣、是否应促成州议会检验多数、以及是否应避免以自身权威取代议会程序,这些问题都无法被清楚处理,那么它对联邦层级也会形成警讯。

毕竟联邦国家元首制度同样建立在选任与轮任君主的基础上,国家元首的角色也同样应受内阁与议会民主原则节制。过去数年,马来西亚联邦政治已多次出现政党联盟重组、法定声明、王宫觐见、首相更替与悬峙国会的问题,使国家元首在政权更替过程中的角色被大幅凸显。这些操作在短期内或许能化解政治僵局,但若长期成为惯例,便可能使议会民主的重心从国会转向王宫。

若说这次森州的政权争议要建立一项清楚的民主惯例,那就是统治者的尊崇地位,必须建立在宪政规范的合法程序的节制之上。

换言之,严端的角色应是促成州议会确认多数,而不是替代州议会判断多数,那么这项惯例不只对森州有意义,也能回过头来提醒中央,王室的裁量权力虽然可以在极端危机中维持一定宪政秩序,但不能成为政党权力竞逐的常态裁判者。

可以说,森州的政权争议,正在示范马来西亚的君主立宪制度,究竟会被用来强化民主内阁制下的程序节制,还是被政治力量推向以王室裁量取代议会确认的方向。

人民的问责危机

森州危机不只是宪政危机,也是人民的问责危机。若政治精英可以在联盟重组时扩大操作空间,若统治者也可以透过个人裁量影响议会程序,而选民却只能在事后被动接受结果,那么民主政治就会越来越像精英与王权之间的排列组合,而不是人民授权的制度。

这也是为什么回到州议会程序,不只是为了保护虚君制度,也是为了保护选民仍能看见、理解并评价政治责任的最低条件。

当然,短视的政治分析会认为,以政治现实为依归似乎比较有效率。谁掌握议员,谁能说服王宫,谁能在族群政治中取得优势,谁就能取得权力。

可是放长时间来看,这种做法只会使每一次政权更替都留下新的制度伤口,将国家推向人治的方向。相反地,以法治为依归,短期或许较慢、较繁琐,甚至让各方都感到不便,但它能逐步建立宪政惯例,使政治精英即使再怎么流动,也不能任意改写权力更替的基本规则。

我相信,真正冷静的现实主义,不是承认政治残酷后便放弃制度原则,而是因为知道政治精英会流动、联盟会重组、族群政治会动员、选民选择会受限、王室象征会被政治力量拉扯,所以更要建立一套不随短期得失改变的程序。

成熟的宪政惯例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一次又一次危机中被建立起来的。若森州能借这次危机形成新的政治共识:如尽快由州议会公开表决来决定政权的合法性;统治者依照清楚的议会结果行使其宪法职责;主要政治行动者及政党接受程序结果,而非动员制度外压力,那么这场危机未必只是民主倒退,也可能成为宪政成熟的起点。

因此,我主张宪政不以现实政治得失为依归,并不是一句站在道德高地上的空话。对我这样一个与森州有血缘、亲情与政治情感连结的人来说,它意味着,即使自己相对较信任的政府可能因此失去权力,即使自己所属的社群可能因此感到不安,仍不能因此放弃程序正义。

可是,这也正是宪政之所以值得坚守的原因。它不是在没有代价时才高喊的漂亮口号,而是在有代价时仍愿意承担的共同规则。真正巩固的民主,不是保证我们支持的政府永远执政,而是保证我们不支持的政府若要上台,也必须透过我们共同承认的程序上台。

权力可以更替,但必须在议会中更替。多数可以改变,但必须在程序中被确认。统治者可以履行宪法职责,但不应取代议会成为政治裁判。

森州危机若能留下这样的宪政惯例,它就不只是一次倒阁风波,而可能成为马来西亚民主法治向前巩固的一次痛苦练习。


吴振南,旅居台湾的马来西亚人,前报业从业员,目前是专职相妻教子的家庭煮夫与兼职文化玩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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