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阿占巴基卸任,谈《吹哨者保护法令》
【毛草行动】
反贪会前主席阿占巴基于5月12日卸任,但任内部分重大案件依然悬而未决,其中就有沙巴探矿准证贪污案。
本案中,行贿者“艾伯特”先是将贪污影片通过《当今大马》公之于众,后因林苑事件担心生命受到威胁,决定公开身份。对于行贿者爆料的行为,有者认为刁健成是勇敢的吹哨者,应受到《2010年吹哨者保护法令》的保护;有者认为刁其身不正,不过是行贿不成想来个玉石俱焚,应和受贿者一并背负刑责。
从《吹哨者保护法令》的前言来看,法令原意是为了打击贪污滥权、鼓励大众揭发不当行为,并保护揭发者免于不良后果 (detrimental action)。根据第2条文,“不良后果”包括伤害及损失、恐吓或骚扰、职业上的影响如降薪降职或纪律行动。但法令的短板使其保护力度十分有限,连拉菲兹在Khairul Azwan bin Harun v Mohd Rafizi bin Ramli [2016] MLJU 933HC一案中也不禁感叹法令不仅无法提供保护,反而导致许多尝试吹哨的人士在了解相关条文后,选择按下不报。
【毛草行动】
反贪会前主席阿占巴基于5月12日卸任,但任内部分重大案件依然悬而未决,其中就有沙巴探矿准证贪污案。
本案中,行贿者“艾伯特”先是将贪污影片通过《当今大马》公之于众,后因林苑事件担心生命受到威胁,决定公开身份。对于行贿者爆料的行为,有者认为刁健成是勇敢的吹哨者,应受到《2010年吹哨者保护法令》的保护;有者认为刁其身不正,不过是行贿不成想来个玉石俱焚,应和受贿者一并背负刑责。
从《吹哨者保护法令》的前言来看,法令原意是为了打击贪污滥权、鼓励大众揭发不当行为,并保护揭发者免于不良后果 (detrimental action)。根据第2条文,“不良后果”包括伤害及损失、恐吓或骚扰、职业上的影响如降薪降职或纪律行动。但法令的短板使其保护力度十分有限,连拉菲兹在Khairul Azwan bin Harun v Mohd Rafizi bin Ramli [2016] MLJU 933HC一案中也不禁感叹法令不仅无法提供保护,反而导致许多尝试吹哨的人士在了解相关条文后,选择按下不报。
吹哨者保护法令……真的有保障?
根据法令第3条文,执法单位拥有控制、监督及撤销吹哨者保护的一切权力。虽然法令前言提到该法旨在“保护揭发者免于不良后果”,但第11条文阐明,吹哨者即便一开始获得保护,执法单位也有权在特定情况底下撤销该保护,如根据第11(1)(a)条文,若吹哨者涉及不当行为,便无法获得保护,刁健成行贿案便是一例。
根据第11(1)(d)及(e)条文,若吹哨者举报的意图是为了质疑政府政策,或避免纪律行为,则也不受保护。矛盾的是,若吹哨者举报的内容涉及政策舞弊,那是否直接触犯了第11(1)(d)条文?在诸多限制底下,现有法令无法有效鼓励揭露,反而会让当事人为了避免法令条文的反噬而选择沉默。
倘若法令真的旨在鼓励举报,则不应侧重于吹哨者的意图,而应专注于吹哨者披露的资料,是否能有效举报不当行为、扑灭贪污。若吹哨者并非罪魁祸首,所披露的内容涉及公共价值,则应受到保护。
而根据第4条文,部长有权对执法单位下达关于吹哨者保护的指示。这就意味着,若吹哨者披露的内容涉及政要、部长、或执法单位本身,部长或会为了袒护自己人,而下令撤销保护。若是如此,是要如何说服吹哨者出面揭发不当行为?因此,执法单位在接收举报以后,应交由独立单位审核该吹哨者是否应该获得保护,以达到制衡作用。
在沙巴采矿准证贪污事件中,反贪会屡次表示刁健成不该把相关影片片段交予《当今》,而应该直接向反贪会举报。现实是,在保护力度如此微弱的制度下,又有几个勇士敢只身前往反贪会举报?于此,我国应效仿英国的《公共利益披露法令》,即吹哨者可通过非执法单位管道如媒体、律师、非政府组织或亲友举报,而所有相关人士将同样获得《吹哨者保护法令》的保护。
《官方机密法令》
根据《1972官方机密法令》第2B条文,部长、首长或大臣有权委任任何公务员将档案规定为“官方机密”,而未设有任何附加条件。换言之,即便是一份内容再普通不过的文件,只要官员认为不适宜披露,就可以盖上“机密”二字。根据第8条文,任何人士披露被定性为“官方机密”的文件,则可被判监禁不多于七年。
《吹哨者保护法令》并没有提供任何披露官方机密的刑事豁免权,第6(1)条文更是阐明披露行为不可触犯其他法律,意味着若吹哨者的举报内容涉及官方机密,则得冒着刑事风险。矛盾的是,在涉及高官政要的贪腐案件中,相关证据必会被当权者定性为官方机密,如此一来吹哨就陷入死循环——一吹哨就触法,不吹哨则纵容雪球越滚越大。2016年,拉菲兹公开被定性为官方机密的一马公司报告时,就曾在《官方机密法令》第8条文下被提控。
早前希盟在沙巴选举失利,为了挽回民心,安华曾宣布将落实一系列改革,其中包括推出资讯自由法。此法可与《吹哨者保护法令》相辅相成,即若吹哨者所披露的资料为真实、涉及公众利益,则不论其是否在披露过程中触法,也因基于资讯自由获得刑事免责,以保障吹哨者并提升公众知情权。
提升透明及披露文化
无论是企业内部舞弊,还是涉及政府高官的贪腐,吹哨者的披露都冒着极高的风险,也需要非常大的勇气。在机密文化的盛行下,人人自危,即便掌握重要证据,也只能装作看不见听不到。除了硬性的法律规定,社会也需共同打造披露文化,让透明和问责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企业内需有明确的披露流程,涵盖贪污、霸凌甚至是性骚扰的举报;民众也需持续对政府的合约颁发和法案问责,施压政府通过资讯自由法。
今年年初,政府宣布即将提呈监察员法案(Ombudsman Bill),旨在成立一个独立单位处理针对公共服务的投诉,并有意让监察员成为接受吹哨的替代管道。此举有助鼓励举报,但若吹哨者保护仍不到位,即便监察员能够独立处理举报内容,也仍无法保障吹哨者免于被秋后算账。
在庞大的公共机关中,贪污者往往早已形成一张盘根错节的利益网络,上有人施财,下有人消灾,彼此之间配合得天衣无缝,才能肆无忌惮地在法治社会里横行。吹哨者就如这张网中一颗松动的螺丝,只是一个环节失控,就有将整个组织连根拔起的力量。然而要驱动这个小小的螺丝,仍需要整个制度配合运转,才能撼动那些隐藏在幕后的贪污腐败。
毛紫蒨,马大法律系毕业生,现为从事法律工作的社畜。
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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