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党武吉免登区部青年团长涉嫌转租斋戒月摊位谋取私利事件的爆发后,议员发出“支持信”的政治文化因而浮上台面。

然而,有者高呼应当废止发出支持信的行为之际,也有者则认为,部分情况下议员发信并无不妥。

国州议员为选民发出信件的情况繁多,有时乃支持某者获得工程计划准证;有时乃支持某者申请福利资源;有时则是协助某者争取权益;有时则敦促相关单位重视或加速处理特定个案等等。

土著团结党青年团长赛沙迪昨日高呼,政府应检讨发出支持信予企业的做法,以杜绝政党和政府职员的滥权歪风。

惟朝野议员对于“支持信”的定义范畴抱持着不同的诠释,因此有人认为所有单位应设立更完整的判准,并完全废止议员发出支持信的行为;而有者则认为,国州议员部分的发信行为仍属合理及必要。

行动党主席陈国伟(见下图)向《当今大马》表示,他认为议员发出支持信是否妥当,应端看议员发信的目的和原因;若是为贫困者写信争取福利,则此类支持信实属合理。

“议员会为了各种各样的用途而发出支持信,这并无不妥,但不是所有时候都是正确的。”

“例如,许多人经常到我的服务中心求助,尤其是贫困者会要求我们发出支持信,以交给福利单位或慈善组织。”

支持信不应成为判准

另一边厢,行动党古来国会议员张念群则认为,所有单位应当设立完整而良好的申请条件与基准,而议员的支持信不应成为任何申请程序的判断标准,以免干涉行政程序或造成不公。

“如果有支持信才能申请到某些资源,那么你会把原有遴选的标准弄得乱七八糟。对我来说,议员应该很清醒;另一方面选民也要进步。”

她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坦言,选民经常为了申请升学而要求国会议员写信支持,这经常令她深感为难。

张念群认为,入学与否应端视申请者的成绩和条件,而议员支持信其实不应有任何的作用和价值;倘若得到高官加持的申请者就能轻易获得学额,这实属不公平的制度。

“对于选民来说,他们会认为以前求马华,他们都会帮我们写信,你们连这样的忙都不肯帮吗?其实有时候我们也是骑虎难下。”

“我会一再地告诉选民说,支持信不应该有用的。如果你拿到我的支持信,另一个人拿到林冠英的支持信,这样是不是林冠英的支持信有更有力呢?”

签发有时无从考证

张念群(见下图)表示,选民也经常要求国会议员签发出清寒证明信,以协助学子申请学校借书。

不过她坦言,国会议员很多时候并无法考证选民的家庭收入情况,仅是抱着“举手之劳”的心态签发信件,这其中仍可能存有弊病。

“有时候,我们是当作举手之劳去帮忙。但其实那个人家庭收入是多少,我们议员怎么会知道?”

“议员并不是只管一个新村,就算是住在一个村子里,你也无法真正知道这个人收入到底是多少。”

支持信通常无实效

张念群指出,她在选区服务的多年来经常为选民发出支持信,其中包括协助许多持红登记者或无国籍者申请公民权,然而她发现议员支持信实际效用并不大,更多时候仅是精神上的支持和慰藉。

“选民有时候会把我们(议员)当作是求助的最后管道,有时候是死马当活马医,议员写支持信往往只是在情绪或情感上对他们有些用处。”

张念群也提到,即使议员支持信确实发挥效用,这仍是干预行政单位的审查标准,亦可能造成议员借此勒索选民的问题,因此她认为应当废止这样的文化。

“支持信其实可能演变成勒索选民的方式。如果非得要有支持信才能申请成功,那议员如果拿出什么理由不愿写信时,那是不是等于开出一个管道让议员勒索选民?”

反而降低行政效率

公正党地不佬国会议员钟少云则告诉《当今大马》,他相信政府行政部门早已设立完整的标准作业程序;而议员支持信的政治文化出现后,反而降低了行政单位的效率。

“行政机关的效率低落是因为政治人物的干涉。如果我是政府部门的局长,我本来就知道我的职责,但是政治人物发支持信进来干预申请程序之后,我之后就不想做事了。”

“其实是支持信导致了行政效率变差。官员因此开始养成‘没有支持信就不做事’的习惯,就等着支持信来才做。”

马哈迪时代起盛行

钟少云声称,支持信文化是在马哈迪首次任相期间开始,而他稽查官联公司的过程中,曾亲眼看过马哈迪写信支持某些工程计划。

“支持信的文化是马哈迪的时代开始,我曾经看过马哈迪亲手写的支持信。我曾经负责稽查官联公司,我看过数个工程都曾获得在马哈迪的支持信。”

他指出,所有工程计划原本应当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核评估方能批准。

他认为,政治人物的支持信介入干预后,行政单位可能害怕得罪权威,因而直接放弃环境及以经济影响评估。

“如果一个首相已经发了支持信,其他行政部门,比如环境部去考察研究,发现工程可能破坏环境,那这封支持信又要如何交代?为了不得罪当权者,环境部可能就干脆不做(环评)报告,让工程照旧进行。”

立法者不应干预行政

钟少云强调,唯有透过议员停止发出任何支持信,才能真正实践立法、司法与行政的分立与制衡。

他点出,国会议员应鼓励选民透过正常程序提出申请,若遭到不合理的拒绝,议员才需要介入协助解决。

“如果要施行三权分立,那么立法者不应该用支持信去干预行政单位。因为准证发出或工程批准都需要经过行政单位审核,不应该要有支持信。”

“国会议员或州议员所能做的,就是申请人按照程序申请却被拒绝时,帮助他们找出原因。如果被拒绝的原因没道理,那么议员就去帮助他;而不是未搞清楚申请者是否符合条件,就发出支持信,这是滥用权力。”

发“证明信”属可接受

无论如何,钟少云采取了比较狭隘的支持信定义,例如,他认为,国会议员协助签发“薪资证明信”不属于“支持信”的范畴。

他指出,只要议员能够从求助者提供的证据来判断他的收入情况,议员仍应该选民提供此类帮助。

“这类的收入证明必需要选民有办法提出证据,我才能写信签名。这种不算是‘支持信’,这只是议员为他作证。如果没有证据,议员当然就无法帮忙发证明信了。“

另外,钟少云表示,议员也经常为不识字的老人或有需要者写信陈情或提出申请,他强调这类服务也不属于“支持信”范畴,议员仍有必要尽力协助选民。

“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帮他们填表格或写信,但是由他们自己签名,这种信件就是由他(选民)自己发的,不算是支持信。”

唯不可谋取私利

与此同时,行动党泗岩末国会议员杨巧双(见下图)则在面子书帖文表示,议员发出支持信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妥,唯当写信的议员企图从中牟取私利之时,写支持信的行为才是错的。

“我曾经为贫穷的居民写过支持信。我也曾为居民协会发出反驳信,同时也在不公不义时替一些组织发出上诉信。”

“支持信本身并没有错; 而上诉及反驳信也可能是错的。”

“当写者站在牟利的角度写信,而当中产生利益冲突时,这就是错的。这才是最终的判准。”

解决民困皆属合理

另一边厢,马华亚依淡国会议员魏家祥则告诉《当今大马》,议员协助选民写信是常有之事,而议员应在每个案例酌情处理,因此不能以任何标准一概而论。

他举例,倘若议员写支持信是为了帮助贫困者获得资源,抑或敦促相关单位重视此个案,那么这类“解决民困”的支持信并没有问题。

反之,他认为,倘若该支持信将让某些人士借机谋取利益,并且让其他更多人的利益受到伤害,那么议员发出信件时应当小心谨慎。

“作为一个议员,如果你要发出某个推荐信,你必需了解这个推荐信的目的是什么。假如这会让某些人得到金钱上的利益,(例如)转租,这些我们就要特别小心,他可能被变相解读成议员在支持或纵容这样(牟利)的事情。”

“但是假如是帮忙贫穷的人,能够让他的上诉或诉求获得相关单位的重视,而且最终仍让他们(行政单位)以他们的准绳作为标准来决定(批准与否),那(这样的支持信)就无可厚非。”

“例如,这个人20多年来申请了公民权都拿不到,你若可以列举出这个人过去的情况,并援引相关法律为他陈情,我认为这不是问题。”

不反对废止支持信

无论如何,魏家祥(见下图)也强调,他并不反对希盟政府决定废止所有支持信行为,反而认为废除后国会议员将更加轻松。

“如果全部废除的话,我们(国会议员)也比较轻松。如果政府认为不需要或不要(支持信)的话,坦白说我们根本也不用出这些信件。”

惟他也补充说,政府废止支持信文化之后,也应当向选民倡导正确观念,以免选民误以为议员拒绝协助。

“只要人民百姓明白,不要误解这个人民代议士不帮助他,这样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