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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PLKS及工作10年,移工可获延长逗留

持有临时工作证(PLKS),以及已在大马工作10年的移工,现可延长在马来西亚的工作期限最长3年。

人力资源部长古拉今日发表文告指出,为手持临时工作证,并在大马工作进入第10年的移工,延长逗留期限的相关工作,将由10月1日起执行。

“获准延长的最长期限仅为3年,以及需每年更新。”

他说,政府在今年8月29日同意放宽延长临时工作证持有者,获准在正式领域工作的期限,也就是制造、建筑、园坵、服务、农业,以及采矿业,不包括遭冻结的领域和外包公司。

“此举是要让雇主可继续聘用他们已掌握技能的移工。”

人头税每年一万元

古拉强调,这些移工并不符合资格申请,入境准证(Permit Masuk)或永久居民和大马公民权。

他说,每名移工人头税每年1万令吉,需由雇主承担。

他说,政府是由1992年起征收移工人头税,以及是由移工全数承担。2016年3月25日,内阁同意从今年1月1日起,由雇主承担移工人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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