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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4控罪月底过堂,控方修2控状再择期审讯

槟城前首席部长林冠英在海底隧道及三条大道计划案将在本月28日过堂,控方将修改其所面对的4条控状中的其中2项控状。

此案件今日在地庭过堂时,主控官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对法官阿祖拉说,被告当天会出庭,控方届时会提呈修改控状。

法官也批准旺沙哈鲁丁的要求,在被告出庭当天择定审讯日期。

较早前,阿祖拉批准林冠英代表律师哥宾星提出的申请,以豁免林冠英今日出庭,因为林冠英须出席槟州议会。

涉嫌向一公司索贿

也是财政部前部长的林冠英因涉嫌向一间公司索贿,以让该公司受委在槟城进行主要道路建筑及隧道工程,于8月7日被控上地庭。

惟他不认罪,法庭批准他以100万令吉及两名担保人保外候审。

根据控状,林冠英在担任槟州首席部长时,向Consortium Zenith Construction董事拿督查鲁索取其日后盈利的10%,作为协助其公司受委在槟城进行主要道路建筑及隧道工程酬劳。

林冠英也是峇眼区国会议员,他被控于2011年3月,在吉隆坡一家酒店犯下上述罪行。

他因而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接受贿赂),一旦罪成,可在相同法令第24条文下判刑,最高刑罚为监禁最高20年及罚款不超过贿金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另外,林冠英于8月10日在地庭被控利用其职位收取330万令吉贿金,以协助一间公司受委执行槟城海底隧道及三条大道计划,惟他否认有罪。

根据控状,现年60岁的林冠英于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出任首长时,在光大28楼首长办公室,滥用其职权协助拿督查鲁阿末所拥有的公司,以执行耗资63亿4138万3702令吉的槟城海底隧道及三条大道计划,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第23(1)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24(1)条文下被定罪。

若罪成,可被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致使脱售政府土地

林冠英在9月11日再次被控上北海地庭,当时他面对两项新控状,指他致使两块总值近2亿零880万令吉的槟州政府土地,脱售给发展商,当时他否认有罪。

首控状指出,被告致使槟州土地注册官,将槟州政府所拥有的资产脱售给Ewein Zenith私人有限公司。

该资产是一块位于槟州东北县丹绒槟榔市第1区的PT Lot 702土地,价值1亿3508万6094令吉。

次控状指出,被告致使槟州土地拥有权注册官,将位于东北县丹绒槟榔市第1区的PT Lot 10012土地,脱售给Zenith城市发展私人有限公司,该土地价值7366万8986令吉。

林冠英被指于2015年2月17日和2017年3月22日,在位于光大21楼的槟州土地及矿务局办公室,犯下上述两项罪行,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

根据刑法第403条文,任何人若不诚实盗用或将资产占为己有,或致使他人脱售任何资产,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少过6个月和不超过5年,另加鞭笞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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