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德兰9年前死在扣留所,法院判政府赔家属35.7万
男子詹德兰(P Chandran)9年前在死在金马警区扣留所后,其家属兴讼向政府索偿。案件今天在联邦法院下判,警方与政府须赔偿死者家属35万7500令吉。
无论如何,在这次由警方和政府所挑起的上诉中,他们其实取得六对一的胜利,阻止了詹德兰家属索取惩罚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
下午1点13分更新
男子詹德兰(P Chandran)9年前在死在金马警区扣留所后,其家属兴讼向政府索偿。案件今天在联邦法院下判,警方与政府须赔偿死者家属35万7500令吉。
无论如何,在这次由警方和政府所挑起的上诉中,他们其实取得六对一的胜利,阻止了詹德兰家属索取惩罚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
联邦法官罗扎丽雅(Rhodzariah Bujang)读出七司多数裁决判词时表示,根据《1956年民事法令》第8(2)条文,死者家属无权索得惩罚性赔偿。
不过,她补充,死者家属仍然有权索取加重赔偿(aggravated Damages)。
罗扎丽雅因此裁示,家属原本获判的20万令吉的惩罚性赔偿,将改为同等金额的加重赔偿。
除了罗扎丽雅,另外5名持有多数意见的法官分别是上诉庭主席罗哈娜(Rohana Yusuf)、东马大法官阿邦依斯甘达(Abang Iskandar Abang Hashim)、联邦法院法官阿都拉曼瑟布里(Abdul Rahman Sebli)、扎巴丽雅(Zabariah Mohd Yusof)及哈斯娜(Hasnah Mohammed Hashim)。
唯一提出异议判决的是娜丽妮(P Nallini)。
受害者才可索惩罚赔偿
罗扎丽雅表示,若起诉人要索取惩罚性赔偿,他或她本身必须是可受惩戒行为的受害者。
她表示,这是由于法律并非旨在赔偿受害者,而是惩戒答辩人,避免答辩人以及其他人犯下这个错误。
“其次,联邦宪法没有以任何直接方式阐明,受害者家属有权获得惩罚性赔偿。”
惩罚赔偿改为加重赔偿
无论如何,她表示,联邦法院六司无意驳回高庭所许可的赔偿数额。
她解释,这是由于惩罚性赔偿与加重赔偿相互交织,而死者家属起初是索取加重赔偿,但高庭并没有允准。
“我们已决定,搁置高庭法官所裁定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但同一数额改由加重赔偿取而代之。”
“该数额是正当合理的,也足以反映联邦法院对上诉人过失导致死者死亡的行为憎恶。”
她表示,虽然此案的严重程度不及拘留所中一些受拘留者所面对的滥权问题,但死者家属仍有权索取这笔赔偿。
她补充,法院这次没有要求堂费。
异议法官挞伐扣留所命案
另一方面,持异议意见的娜丽妮主张驳回上诉,她裁定,死者家属有权针对詹德兰的死亡索取惩罚性赔偿。
她在读出异议判词时指出,扣留所命案是法治且文明社会中,最应受到谴责的错误。
“当国家赋予一些人保护和照护的责任,例如此案的上诉人,但他们本身却做出非人道行为、疏忽、忽略或暴力,最终导致扣留所命案发生时,情况更是如此。”
“一个进步社会中,人类生命的神圣是最受珍视的价值。”
“不幸的是,詹德兰在扣留期间被剥夺了基本生命权。他死在金马警区扣留所。”
法院须保护被扣者权利
娜丽妮表示,她与多数裁决的看法不同,她认为若有一名公民的基本人权受到侵犯而面对问题,所有高庭皆有酌量权,让此人获得赔偿。
“没有补救措施,(人们)就没有权利。权利和补偿是相互交错的。否则,这些权利就成了人们的一系列崇高理想,却是无望享受虚幻权利。正义将得不到声张。”
“法院在保护被扣者的权利时应小心谨慎,确保他们不会成为扣留所暴力的(受害者),但法院也应该同样警惕,驳回具有错误动机与轻率的上诉申请。”
“这符合社会利益,确保警方能够无需畏惧且有效地执行任务。”
娜丽妮补充,这宗上诉案件中,死者家属要求警方与政府赔偿是合适与恰当的。
今天判决成为日后参照
审讯接受后,詹德兰家属的代表律师维斯瓦纳丹(M Visvanathan)证实,法院今天的多数裁决裁定,他的当事人将会获得35万7500令吉的赔偿。
他也表示,今日的裁决基本上说明,若有人针对扣留所命案入禀兴讼,那么诉状就必须索取加重赔偿,而非惩罚性赔偿。
詹德兰生前是一名司机,他在2012年9月6日被捕,并且关押在金马警局扣留所。警察却在4天后,即10日晚上7点20分被人发现死在扣留所,得年47岁。
验尸庭于2015年1月16日宣判,蕉赖与金马警区未提供药物和治疗予詹德兰,导致他在扣留所死亡。 詹德兰家属同年2015年入禀民事诉讼,把5名警官、全国总警长及大马政府列为答辩人。
吉隆坡高庭于2017年1月9日宣判警方及大马政府,必须赔偿35万7500令吉给詹德兰家属,其中包括20万令吉的惩罚性赔偿、14万4000令吉的收入损失、1万令吉的抚养费损失(loss of dependency)、3500令吉的特别赔偿作为葬礼费用。
2017年5月,上诉庭驳回政府针对这项赔偿的上诉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