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使詹德兰命丧扣留所
高庭判警方政府赔卅五万
印裔男子詹德兰(P Chandran)4年前死在金马警区扣留所,家属起诉警方及大马政府胜诉。吉隆坡高庭今日宣判警方及大马政府,必须赔偿35万7500令吉给詹德兰家属。
印裔男子詹德兰(P Chandran)4年前死在金马警区扣留所,家属起诉警方及大马政府胜诉。吉隆坡高庭今日宣判警方及大马政府,必须赔偿35万7500令吉给詹德兰家属。
高庭法官南达(S Nantha Balan)在其86页的书面判词中,同意验尸官阿末巴仄(Ahmad Bache)的调查结果,即若警方履行职责及负责任,詹德兰就不会平白死去。
法官因而宣判,警方及大马政府疏于职责,当詹德兰在扣留所中出现不适时,没有及时送他入院或照顾他。
“我认为,若金马警区的警方、值班官员及监督闭路电视(CCTV)的官员都尽职,他们肯定会发现死者当时有些不妥,尤其在2012年9月10日早上。”
“他们应该介入并送死者去医院,但那些必须遵守1953年扣留所法令行事的人,却疏忽职责并逃避责任。”
警方有责照顾扣留者
法官也宣判,警方有职责照顾囚犯。
“我认为,普通法及法律已阐明,必须确保扣留者不受警方、其他扣留者伤害或自残。”
“普通法阐明,当局有责任确保扣留者的健康,在被扣期间获得医药照顾。”
他也援引扣留所法令的管理扣留者指南。
“若当局遵守1953年扣留所法令,扣留者肯定会安全,不受他人伤害或自残。”
他也发现,当辩方证人被传召解释,为何当有照片显示死者被扣时已出现痛苦,却不获任何治疗时,证人表示对此不知情。
“考量了警方的行为后,我认为负责查案的4名警官失职,或至少显得敷衍。”
警方失职必须受谴责
法官也指,詹德兰的死亡令人遗憾及可悲。
“这是一个可避免的死亡案,只要调查官或警方采取必要措施,送死者去医院。若这不是应受谴责和违宪的行为,那我不知道到底要如何形容它。”
法官最后指示答辩人支付3500令吉特别损害赔偿、1万令吉丧亲赔偿、14万4000令吉失去依靠赔偿及20万令吉惩罚赔偿(exemplary damages)给起诉人。
他也指示答辩人支付5万令吉堂费。
他也点出,至今没有任何警官受到对付。
赔偿难弥补伤害损失
詹德兰家属包括妻子瑟薇(N Selvi)及孩子里达(C Rita)是于2015年入禀民事诉讼,并把5名警官、全国总警长及大马政府列为答辩人。
詹德兰代表律师维瓦纳丹(M Visvanathan)较后向媒体表示,再多的赔偿金也无法弥补詹德兰家属所受的伤害与损失。
“金钱从来都不能赔偿。一名无辜的男子白白死去。若总检察长上诉今天的裁决,肯定会加重对家属的伤害。让他们关档吧。”
詹德兰(47岁)生前是一名司机,他在2012年9月6日被捕,并且关押在金马警局扣留所。警察却在4天后,即10日晚上7点20分发现其死亡。
家属指控,虽然他们已经贿赂警方,但警方仍阻止家属把药物交给詹德拉。
詹德拉之所以被警方扣留,事缘一名印尼妇女报警,声称有人绑架其婴儿,但事实上是该名妇女曾同意售卖其婴儿给予詹德拉的穆斯林妹夫。
吉隆坡验尸庭曾于2015年1月16日宣判,蕉赖与金马警区未提供药物和治疗予詹德兰,导致他在扣留所死亡,属于非法行动。


Are you sure you want to delete this comment?
This action cannot be undone.